感染控制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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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感染控制相关法律规范 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感染管理相关法律规范,与感染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消毒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起施行 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2006年7月第四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 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行政法

2、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 章 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依法治国,国内法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个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

3、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4年8月28日,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8 号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 强二六年七月六日,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7号令 消毒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29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

4、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镜清洗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二四年四月一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有关部属、部管单位。卫生部办公厅2004年4月5日印发校对:郭燕红,

5、什么是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

6、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

7、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H5N1,爱滋病毒,炭疽杆菌,丙肝病毒,癌病毒,脊灰病毒,被SARS 感染 的人体细胞,T细胞表面的HIV,每天我们在与谁共伍?,常见病原体简介,非典 禽流感 诺瓦克病毒 乙肝 艾滋病 疯牛病 宿州眼球事件 丙肝,朊病毒 冠状病毒 HBV NV 流感病毒 H5N1 绿脓杆菌 HCV HIV,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

8、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CDC与医院的分工合作,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CDC)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

9、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五章医疗救治,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

10、在使用后予以销毁。,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第九章附则,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医源性感染:指在

11、医疗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五章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

12、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

13、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14、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

15、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明确组织管理职能,同时组织监督。“这些在医疗机构做起来并不是很难,关键就是组织监督。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严格的执行,那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医院感染管理是“还不会下蛋,但又要吃很多饲料的小鸡”。有医院管理者在接受采访时承认:“由于资金投入少,条件有限,很多监测工作开展不起来,除了强调医务人员自身需要提高院内感染意识外,大多数还只是停留在纸上的规章制度。朱士俊,第一章

16、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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