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及其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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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及其追究,二零零五年五月,目 录,一、法律责任的概况 二、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五、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况,(一)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应的制裁。,(二) 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3.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

2、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法律的执行。,(三)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 党内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1) 定义: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 行政责任的特征(1)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的后果且不超过违法限度。(2)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来决定和实施。(3)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惩戒性。,3) 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2)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3)行为人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错。(4)行为人必须有法定责任能

3、力。,4)行政责任的分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1)定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或职工违法进行的处分。,(2) 行政处分的依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是1957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企业违法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是1982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3) 行政处分的形式警告 记过记大过 降级降职 撤职留用查看 开除 4) 行政处分的实施行政处分由任命或聘任单位具体实施。, 行政处罚1)定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而进行的处罚。2)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行政

4、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行政处罚的形式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进)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生产(施工)吊销生产许可证吊销人员的证照吊销营业执照,4) 行政处罚的特点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由国家强制执行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其他任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都不能行使这项权力。,5)行政处罚的实施 对违反法规的单位(法人)的处罚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违反法规的责任者和领导者的处罚由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是一种纪律制裁。2)对象不同行政处罚不仅可以对个人进行,而且也可以对单位进行;行政处分的对

5、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职工。,3)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处分的依据是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4) 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进行;行政处分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5) 救济措施不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6) 内容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

6、降级、撤职、开除等。,2.党内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共产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后果不够较大损失的,但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党查看或开除党籍处分。,1)对工作失职,给本单位、本地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2)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3)在灾害面前未采取一定措施,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4)对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恶性事故。,3. 民事责任,1) 定义:所谓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7、。,2)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 (3)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益为目的。(4)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3) 民事责任的分类(1)根据责任承担方分为单方责任和混合责任(2)根据责任有无财产内容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3) 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4)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4.刑事责任,1)定义:是

8、指具有刑事责任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2)刑事处罚的形式: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3)刑事责任的特征(1)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 (2)刑事责任具有更强的强制性。(3)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4) 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人身制裁。,4)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1) 具备犯罪主体。(2) 具备犯罪主观方面。(3) 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4) 具备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1)定义

9、: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2)犯罪主体的分类根据主体的自然属性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根据法律属性把自然人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定义: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和犯罪的目的、动机。, 犯罪的客观方面(1) 定义: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2)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刑法规定不得去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刑法规定必须做而没有做的行为。,犯罪客体 (1)定义: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分类: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

10、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的社会关系。,6)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经济法、行政法的规定决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处死,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二、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一)地方政府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在特大安全事故方面承担以下责任:1)对本地区特大

11、安全事故的防范负责;2)对本地区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事故的工作会议;,4)对本地区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处理; 5)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明确责任,采取防范措施; 6) 市、县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7)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8)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特大安全事故; 9)组织特大安全事故救助工作; 10)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特大安全事故消息; 11)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做出)。,(二)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1)地方政府瞒报、

12、慌报、延报事故,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安法92条)2)未按本规定履行正常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正职负责人根据情况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302-14条)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影响恶劣或性质严重的,对有关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直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302-15条),4)发生特大事故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立即上报,隐报、瞒报、延报,不配合事故调查,对主要领导人员和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302-16条) 5)对阻扰、干涉追究特大事故责任人的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对其主要领导人员或正职负责

13、人员降级或撤职处分。(302-20条),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职责1)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法9条)2)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安法54条),3)现场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安法56条)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安法56条) 5)对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的事故隐患排除前,责令撤人、暂时停产停业。(安法56条) 6)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安

14、法56条),7)多部门联合检查时应互相配合,需分别进行检查的,也应互相支持。(安法60条)8)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安法63条),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1)在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应立即退还;要求单位购买其指定产品,情节严重的,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安法78条)2)对事故瞒报、慌报或延报的,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安法92条),(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法律职责1)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法58条)2)执行任务时须出示执法证件,并对检查单位的秘密保密。(安法5

15、8条) 3)检查作出书面记录,并由被检查负责人签字。(安法59条),2.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批准;2)不取缔或不依法处理未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职责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法5条)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法17条)3)制定安全生产规模制度和操作规程;(安法17条)4)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安法17条)5)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法17条)6)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法17条),7)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安法17条)8)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安法38条)9)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擅离职守。(安法42条)10)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如实报告上级。(安法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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