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车辆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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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刑法学论文,单位犯罪主体比较研究,姓名:陈健,学号:20050301040191,班级:2005级刑法2班,单位犯罪主体比较研究,摘 要:我国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有关单位犯罪主体类型的纷争一直争论不休。基于各国刑法在单位犯罪主体问题上具有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状况,文章通过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单位犯罪主体规定进行了简要的阐述,以及详细的分析了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主体类型,并作一比较研究,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关键词:单位犯罪;法人犯罪;主体类型;比较研究,单位犯罪在国外被称为法人犯罪。英国是最早承认法人犯罪的国家,随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也陆续承认法人构成犯罪的可能

2、性。由于法人不法行为的日益猖獗,一些恪守“法人不能犯罪”原则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立场也逐渐松动,法国首开大陆法系国家将法人犯罪规定在刑法典中的先河,德国、日本等国虽然未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法人犯罪,但在附属刑法中也承认了法人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直到1987年,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关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此后在1988年至1997年刑法修订中,我国又多次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在许多领域中规定了单位犯罪。,一、外国法人犯罪的主体类型,(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犯罪主体类型,1.法国,在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中,目前只有法国在刑法典中规定了法人犯罪。法国新刑法典第121

3、2条规定了法人犯罪的主体类型。新刑法典在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排除了国家的刑事责任。至于地方行政部门与它们的团体(地区、省、市镇行政区),则不能完全排除在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外,但是,对这些地方行政部门,只有在公共服务方面可以进行委托授权的协议有关的活动?校趴赡鼙蛔肪?刑事责任,即只有地方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人(公法上的人或私法上的人)负责完成的活动中,才会引起刑事责任。除了上述保留性质的规定之外,其他所有的公法法人无论它们的法律结构任何,是股份有限公司、混合经济公司,还是公共机构,都在法人犯罪主体的外延范围内。至于私?耍蘼燮涫欠褚?营利为目的,也都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不论是

4、否以营利为目的的协会,以及工会、有代表性的人员机构,所有的人合商业公司或资合商事公司也毫不例外;共同经济利益组合与民事公司(民事合伙),不论其是资合性质的民事公司,还是职业性质民事公司或不动产事务公司,都是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但是,人合性质的团体还应当具备法人的资格才能作为刑事法律适用的对象。所以对于公司组成的团体来说,就不需要具备这一条件。另外,处于成立之中的法人不能作为刑事法律适用的对象,而处于即将解散过程中的法人却可以作为刑事法律?视玫亩韵蟆?,2.德国,德国对法人犯罪的规定以“二战”为分界线,二战以前,德国对法人制裁的法律法规可谓少之又少,二战以后才开始在经济刑法和附属刑法中规定了许多

5、有关法人的制裁。二战后,西德颁布的军事管制法中直接规定了对法人处以刑事处罚,这些规定明确把违法且处以罚金,的“人”定义为自然人及公法或私法上的法人,包括各种联盟、团体以及政府单位。120世纪60年代之后,德国规制以企业为中心的法人活动的法律主要有两种,即违反秩序法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据违反秩序法规定,法定代理人与法人本身,都已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另外,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同盟在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及1962年欧共体理事会规则(第17号)中,完全是以企业等业主为规制对象,明确规定业主与业主团体在法律上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而且要求业主必须参与经济生活,但不要求具有营利的目的。业主表

6、示的是在共同的支配之下从事经济活动的统一体,基于此,母公司、子公司与有关系的公司都被视为单一的业主。因此,公司(包括母、子公司)、联盟、团体(包括公益团体、体育和文化团体及公共事业团体)、政府单位都是法律规制的对象。,参考文献:1 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99102.,3.日本,日本现行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处罚法人犯罪,但在行政法规中很早就有处罚法人的两罚规定。2两罚规定中的法人犯罪的主体类型主要为业主与行为人。依照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判例,业主是指在自己的计算之下经营事业的人。也即是说,两罚规定中业主必须是事业利益的归属主体。因此,两罚规定中的业主

7、必须能够对从事业务的人的违法行为尽到必要的监督义务。一般认为,两罚规定中所谓行为者,并不一定要求从业人员和业主之间具备雇佣关系、委任关系的特定身份,只要事实上是在该业主的监督、统治之下从事业务即可。,2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93.,(二)、英美法系法人国家法人犯罪主体类型,1.英国,英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在刑法上承认法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国家,这可能是与作为法人主要形式的有限公司在英国蓬勃发展的状况息息相关。英国的法人刑事责任始于17世纪,当时主要是针对英国的郡和享有特权的自治城市不履行义务而造成对公众的危害行为,而将郡和享有特权的自治城市作为法人来追究刑事

8、责任,这实际上是追究公法人的责任。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私法人开始广泛进入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并作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体; 在1889年以后通过的一项制定法,则承认法人犯罪的主体既包括法人团体,也包括非法人团体。因此,现在法人团体与非法人团体都包括在法人犯罪的主体类型中。,2.美国,一般认为,美国现行的制定法中,只要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对法人组织的适用,各级法院便可对法人组织和其他团体适用这些法律。在联邦法院系统之内,根据上级责任原理(doctrine of respondent superior)与同一视原理(identificationdoctrine),与法定代理人或与法人代理人的犯罪行为

9、有实质关系的法人董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了法人的利益而实施了犯罪,法人就得对该代理人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因而,代理人也可视为法人犯罪的主体。通常判例将作为法人负刑事责任基础的代理人分为:董事长、董事、中层管理职员和下级从业人员之类的同法人有直接关系的人、子公司、承包人。模范刑法典对法人及其刑法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总则第1章第13条第8款明确规定,本法所讲的“人”“者”“行为者”是指一切自然人及有关之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总则第2章第7条对法人、非法人团体及其代表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和条件更是作了明确的规定。“组织”是指“非单位的人”,包括有限公司、合伙、社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托拉斯、福利

10、基金组织、非法人机构、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和非营利性组织。1911年11月开始实施的组织体量刑指南规定,其所适用的主体包括公司、合伙、团体、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信托公司、年金组织、非法人团体、政府、政党、非营利性法人等所有的组织体。3,3 赵秉志.单位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8,二、中国单位犯罪的主体类型,1997年3月14日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典就单位犯罪的主体类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在新刑法典分则条文中,对每一种具体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也作

11、了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合法性。单位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若要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不仅要具有形式的合法性,而且还必须具备目的的合法性或实质的合法性,即单位成立的目的是在于从事合法活动而不是为了进行犯罪活动。第二,组织性。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必须由相当数量的基本固定的工作人员组成,拥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4第三,独立性。作为单位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地决定本单位事务的权力,无论该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还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都必须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能够以自己组织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社会活动,

12、并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四,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刑法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就是要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实施制裁,因此只有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单位。从上述的这些规定来看,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大类。下面分别予以论述:,4 王作富.刑法论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9,(一)公司,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5依照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3、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 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5,(二)企业,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地和连续地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与公司本来是种属关系,即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那为什么法律为何违反逻辑将公司与企业一并规定呢?,有学者认为:公司在企业实施的单位犯罪中占有突出地位,将公司单独列举出来,有助于体现立法、司法和社会对公司犯罪的重视。6情况并非如此,规定企业是立法对现实的无奈之举。与西方相反,我国先确立法人制度,而后再对法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因此仍有大量

14、非公司企业法人存在,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这也正是现行刑法第30条所指的企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以及独资、合伙、公司三种企业法律形态的成熟。可以将“企业”从该条中取消。7,6 陈泽宪.新刑法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44.,7 臧冬斌.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探讨J.法学评论,2001.(6),(三)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第6

15、条规定,事业单位应该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四)机关,刑法第30条中的机关,又称国家机关,它是指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合行使国家权力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政党机关等。,(五)团体,团体,即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有独立的经费或财产,从事各项社会活动的法人,有些行使一定社会管理职能,如工、青、妇等团体;有些是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如律师协会;有些是纯学术团体,如全国文联。理论上讲团体均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其实纯学术团体很?咽凳缸锘疃?,三、中外单位犯罪主体类型比较,(一)相似性,无论

16、是国外的法人犯罪,还是我国的单位犯罪,都被认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总体上来看,尽管各国对于法人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称谓不同,但其范围基本上相同,即都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在国外,刑法上所讲的法人犯罪,并非专指严格意义上的法人,而是包括非法人的合法团体在内的。这一点,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如新加坡刑法典第11条规定:“法人是指公司、协会、团体,且不论其是否组成法人组织。”美国规定法人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合伙、团体、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信托公司、年金组织、非法人团体、政府、政党、非营利性法人等所有的组织体;加拿大法律除了规定公司、企业外,还规定公共团体、社会团体,甚至教区

17、、城市、郡县都可以承担刑事责任;德国规定公司(包括母、子公司)、联盟、团体(包括公益团体、体育和文化团体及公共事业团体)、政府单位都是法律规制的对象。没有明文规定的国家,也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说法。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此,笔者建议,从严格的角度来讲,我们国家在单位犯罪(法人犯罪)概念应采法人犯罪可能比单位犯罪更为合理可取。首先,符合国际惯例。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犯罪都是最通行的概念,它们一般都把公司、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合法的社会组织的犯罪称为犯人犯罪。其次,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我国在民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中统一使用的都是“法人”这一用语,刑法上的“单位犯罪”破坏了各法律部门之间的一致性。更重要的是,法人是一个法律概念,使用法人犯罪这名称对于科学地界定法人犯罪的概念,完善刑事立法、正确指导司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单位”这一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的用语,很难为国际法学界认可和接受,阻碍了我国法治国际化的进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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