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明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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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明代法律制度 (公元1368-1644年),本章学习要点学习本章应了解明代的立法概况;掌握明代法制的内容和特色;了解明代法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明朝疆域,第一节 明代立法概况,一、明初立法思想1、 “明刑弼教”, “重典治国” 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重典治国”包括重典治吏、治民两个方面。明史刑法志:“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明通鉴:“反元政,尚严厉”。,2、礼法结合 在重典治国的同时,配合以礼义教化, 二者相辅相成。 明史刑法志:“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明太祖实录:“仁义者,养民之膏粱;刑罚者,救弊之药石也。”,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共七篇四百六十条。篇目为:名

2、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2、明大诰明初的特别刑法,贯彻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思想,共4编236条: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明大诰特点: (1)列举酷刑案例,肯定法外用刑的合理性; (2)量刑标准重于大明律; (3)增加大明律所没有的罪名; (4)强调重典治吏。 3、明会典明代的行政法典。,第二节 明代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及特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1、重其重罪对直接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加重处罚。 2、轻其轻罪对事关伦常教化的犯罪从轻处罚。,二、严法整饬吏治 、严禁臣下结党,首立“奸党”罪 、重典治赃明代“六赃”:监守盗、常人盗、窃盗、受

3、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 (1)大明律增设“受赃”专章 (2)明大诰以“治贪”为重,、严惩官吏失职、渎职行为规定了失误军事罪,贡举非其人罪,举用有过官吏罪,擅离职役罪,照刷文卷失错罪等。,三、刑罚残酷 1、充军刑 地理上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 时间上分为:终身、永远。 2、枷号 3、廷杖,四、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的“文字狱” 在中国封建社会,文人往往因文字著作被 罗织罪名、锻炼成狱者,称“文字狱”。,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三法司:刑部主审判,大理寺主 复核,都察院主监察。 、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 、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徒刑以下案件 4、 乡申明

4、亭、旌善亭,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1、禁止越诉 大明律:“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2、禁止诬告凡诬告人笞罪,加重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最高刑杖一百流三千里。 3、禁止匿名书信告人,三、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 、九卿圆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使 、通政使及六部长官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朝审 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会同 其它中央部门加以审理。 、热审 农历小满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 衣卫等审理在押囚犯。,第九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三司会审;热审2明朝立法的指导思想。3明大诰的主要内容和特点。4明朝

5、刑事立法的内容及特点。5明朝审判制度的特点。,朱熹: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虽尧舜亦不免。” “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朱元璋“教民榜文”:“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明大诰直书白话: “这文书不是吏员话,又不是秀才文,怕不省得呵!我这般直直地说着,大的小的都要知道,贤的愚的都要省得。”,“奸党”罪规定: (1)“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2)“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3)“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4)“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上言宰政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 “受赃”罪:官吏受财、坐赃至罪、事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擅科敛、私受公侯财物、克留盗赃、官吏听许财物 。,大明律:凡官吏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绞;受财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凡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于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 ”三字,一贯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贯斩。监察官受赃者,罪加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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