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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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学,主讲人 郭玲,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 概述 一、概念 (一)字面解析国际 经济 法 (二)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1、经济关系2、主体(1)广义: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2)狭义:国家、国际组织,三、性质1、广义:独立的法律部门2、狭义: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 四、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惯例3、联大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5、其他,五、体系 (一)导论 (二)国际贸易法 1、货物贸易法:货物买卖合同法;运输保险法;国际支付法 2、技术贸易法 3、服务贸易法 (三)国际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四)国际金融法 1、银行贷款融

2、资,2、项目融资 3、证券融资 (国际支付法) (五)国际税法 1、重复征税 2、重叠征税 3、国际逃税与避税 (六)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1、司法;2、仲裁;3、其他,第二章 基本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 (一)含义:主权国家对于本国领土上的一切人和物,除国际法上规定的少数例外,都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二)内容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二、公平互利原则 (一)平等观 1、形式平等相同的人、相同的条件、相同的规范 2、实质平等不同的人、不同的条件、不同的规范 (二)例子 1、互惠待

3、遇 2、非互惠的普惠待遇,三、全球合作 (一)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二)新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第三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两个基本因素: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均赋予其资格,但是在有些国家则受到限制。我国自然人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资格受限。,三、法人 1、概念: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

4、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2、性质:法人实在说、法人拟制说、法人虚无说 3、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侵权能力、责任能力 4、国籍: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复合标准。 5、各国一般赋予本国法人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少数国家对此设有限制;内国对外国法人资格的承认,通常采用“法人认可制度”: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相互承认制。,跨国公司 (一)定义:跨国公司是指这样的一种企业,该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策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

5、,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多个实体;一个决策中心相互联系,(二)特征 1、跨国性; 2、规模性:1/3的生产;2/3的贸易;2/3的投资;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股权控制和非股权安排(合同、出租、承包等其他方式) (三)法律地位国内企业法人 (四)跨国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1、有限责任; 2、整体责任; 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揭开法人面纱有限责任的例外; 专门的公司集团法做出规定; 母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性,(五)

6、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1、矛盾战略全球性、管理集中性 与东道国:发展目标与计划;转移定价逃避税收;限制竞争、垄断市场;雇佣与劳动;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东道国国家主权等; 与本国:减少国内就业机会;减少出口;技术外流;国内投资减少;逃税;影响国际收支等 2、管辖权冲突属地与属人 3、解决: 属地管辖权优先; 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单一实体); 双边或多边协调。,三、国家 国家豁免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 四、国际经济组织 1、定义:(广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组织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狭义)

7、政府间组织 2、法律地位: 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来源于国家的授权,由协议决定。,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第一章 概述 一、概念 二、调整范围 三、渊源,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用以调整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说是指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附属于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其他法律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和国际支付与结算关系;狭义说仅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成。,二、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内立法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总则、分则第九章(137175条) 三、国际条约 1、两个海牙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

8、法协会制定,1964年通过,1972年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缺陷:国际性有限(参与国家数量少) 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有些条文表达不清楚,有些条文过于繁琐,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生效、11个缔约国,中国;1999年5月11日,56个国家)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依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本公约 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根据法律执行令状的买卖;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船舶、船只、气垫船或

9、飞机的买卖;电力的买卖,适用的非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该公约,也可以约定部分不适用该公约。 公约对我国的适用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做出了两点保留: 不同意公约的扩大适用; 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四、国际惯例 2002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转移或旨在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 二、特征 1、货物很少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接,多由承运人转交; 2、货物与单证分别处理; 3、周期长、风险大,买卖双方一般为货物投保 4、付款多采用银行托收或信用证方式; 5、法律选择是合同的一个主要条款; 6、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三、主

10、要条款 约首: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及地址、合同序言等;约尾: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生效日期与双方签字等;正文:合同的主体合同条款: 1、品质条款; 2、数量条款; 3、包装条款包装方式、规格、材料、费用 和运输标志;,4、价格条款; 5、装运条款; 6、保险条款投保人及支付保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7、支付条款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8、检验条款检验机构、检验权、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检验证书; 9、不可抗力条款; 10、仲裁条款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及仲裁效力等; 11、法律适用条款。,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

11、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构成要件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作出; 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且要约自送到受要约人时生效。(送达主义)(投邮主义),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将该要约取消,使之失去作用。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尚未生效;撤回通知应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已经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况

12、:要约载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做准备的。,3、要约的失效 有效期届满而失效; 邀约人撤销; 要约人明示或默示的决绝。 (二)承诺 1、构成要件 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与要约一致; 镜像原则没有实质性变更或修改 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必须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要约人明示; 承诺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的撤回 承诺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应于承诺生效之前或在承诺生效的同时送达要约人。 3、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4、逾期的承诺 逾期的承诺系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要约虽未规定有效期

13、,但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期间。 两种情况: 受要约人未按要约所确定的有效期间及时发出承诺通知; 承诺通知的传递延误导致该通知逾期送达要约人。,法律规定 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认为逾期的承诺是一项新要约; 公约规定:若因受要约人自身原因导致承诺通知逾期,除非要约人立即通知接受此项逾期承诺,否则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若因邮递迟延导致承诺通知迟到,除非要约人立即表示其要约已经失效,否则承诺仍然有效,合同成立。,五、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交货地点:按合同约定地点交货; 合同未约定且涉及货物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交货时间: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 合同约定一

14、段交货期间,卖方决定在期间内任何日期交货,除非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 合同订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2、对货物的品质和权利担保义务 品质担保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 权利担保 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3、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各类商品检验证书等。,4、移交货物的所有权 公约未对货物所有权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作出规定。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办理必要的付款手续;汇率、政府的外汇管制、支付方式的确定等 支付货款的地点; 合同约定地点 合同无约定:卖方营业地;如为凭

15、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证的地点。,支付货款的时间 合同约定时间; 合同无约定: 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证移交买方时; 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则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移交给买方时; 买方未有机会验货前,无义务支付价款(第58条第3款)。 买方付款无需卖方催告。 2、收取货物 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 接受货物。,六、风险转移 一般风险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是一致的,但是公约只规定了风险转移 (一)一般原则 1、国际惯例优先; 2、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 3、过失划分原则(如果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原则2不适用);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划拨指货

16、物具体到合同项下。,(二)风险转移的后果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 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 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则为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2、在途货物风险的转移 买方将在途货物买与第三方; 特点:在途货物风险不明;,风险转移: 订立合同时 如果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包含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未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由买方负责。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卖方营业地交货时; 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买方知道时。,七、违约及救济方法 (一)违约及根本违约 1、违约:卖方或买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2、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 3、非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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