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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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法慈母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国家。孟德斯鸠,民 法,总 论,民法主要调整商品交易关系。而一个商品交易的完成,必须有三个制度为依托才能完成,即: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 以一个最原始的交易互易为例,甲以一只羊换乙五斤盐。从民法角度,甲乙要完成这一交易,要有两个前提:甲乙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要成为民法上的“人”(民事主体制度);二是甲乙二人彼此承认对方对交换对象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物权制度)。,尔后二人交换的过程,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财产关系,成立互易合同并互为给付(债权制度)。交易完成的结果是形成一个新的物权关系,甲拥有盐的所有权,乙拥有羊的所有权。 民事主体、物权、

2、债权制度,是民法上最重要的三大制度,其构成了民法体系的基本骨架。,其中物权和债权制度合称财产权制度。但民法不限于调整商品交易关系。民事主体从事交易行为,行使财产权的行为本身,也离不开人身权制度的支持与配合。故人身权亦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并与财产权合称民事权利。 但人身权与财产权并非截然分开的,如继承权,其内容表现为财产权,但是基于一定的身份权而发生的。 随着智力成果等无形财产的日益重要,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亦占有重要地位。,除民事主体制度和民事权利制度以外,民法上还有一些基本理论性或辅助性制度,才使得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成为可能。他们包括民事行为与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也属于

3、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h1.导论,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练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调整对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案例1、2,平等,某市民政局的办公楼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完工后,欠承包款60万。公司诉至法院。问:此案是否由民法调整?,甲在某超市购物后离开时被超市人员栏住,要求检查提包,经查没有发现属于超市的东西。甲很气愤,决法院讨个说法。问:双方之间发生了什么关系?是否受民法调整?,案例1,案例2,民法的特点,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民 法 的 渊 源,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民事法规,最

4、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规范,宪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说明),(1)只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 (2)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 (3)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中未声明保留条款的部分。,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民事习惯?,学理?,判例,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律链接,物权法第116条

5、:“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法律链接,引言第一条: (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 (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 (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瑞士民法典,民法的适用,甲、乙 于1986年7月发生民事纠纷。1987年4月,甲诉至法院。 问:法院能否根据民法通则审理此案?为什么?,案例3,05-5

6、4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 A文义解释 B整体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北京孙某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保险单,约定:孙某为该车投保机动车辆盗抢在内的车辆损失险、第三人责任险、附加险全部险种,保险金额1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7个月后,孙某的车辆被盗。孙某报案并通知公安机关。后经侦察,车在新疆某市被发现,但已被高某在不知情时购买。北京公安

7、提车因高某阻扰未成。该车扣在新疆某市。孙某索赔被拒绝。争议焦点在保险协议第一条:“保险车辆因车被盗、被抢劫在三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未获者,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中的“未获者”的理解。,甲、乙签订一书面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该合同公证以后生效。甲在未 公证的情况下,将货物送往乙处,乙全部接受。 问:合同是否生效?评双方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解除了合同的公证条款。根据诚信和意思自治原则,应解释公证条款已经解除。,(一)罗马法的编纂 (二)十九世纪民法典 (三)二十世纪的民法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及民法典的编纂,民法的历史发展,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1、公元前45

8、0年,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时的习惯法规则,制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大多属于规定民事关系的规范) 2、公元527年,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法典编纂: A:对现存法律整理修订,编成优帝法典; B:对罗马法学者的理论著作进行摘录,编成学说汇纂;,C:仿照通行的教材,编成法律教科书即优帝法学阶梯; D:最后将帝国颁布的法令汇编为优帝新律。上述四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共同构成完整的罗马法典。又称“民法大全” 罗马法内容非常庞杂,包括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为一体。 罗马法最主要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是

9、规定民事关系的规范即民法。 现代民法的主要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罗马法都有规定。 恩格斯在论及罗马法的本质时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1、确认抽象的人格平等; 2、开始形成私法自治的观念; 3、民法三大原则的产生;(无限制所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4、形式理性;(法典化趋势) 5、注重维护形式正义。,近代民法的主要特点,1、民法的社会化;(对所有权及契约自由的限制、从单一过错责任向多元化归责转化) 2、对实质正义的维护; 3、人格权日益受到重视;(一般人格权观念得到承认、新型人格利益上升为人格权并受到保护、精神损害制度的确立) 4、民法的

10、商法化趋势; 5、交易规则的一体化趋势 6、网络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高科技的发展对民法冲击。,现代民法的主要特点,中国历史上有无民法? 1、第一次民法编纂 1901年西太后颁布上谕,实行“新政改革” 1902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委派沈家本等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1908年民法典编纂正式开始,由日本东京控诉院判事松冈义正起草总则、物权、债权三编。 1910年 底,民法典起草完成,称大清民律草案,五编,共1569条。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此民法典草案未及正式颁布生效。,2、第二次民法编纂 中华民国成立,北洋政府

11、设立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予以增删修改,于1925年完成民法修正案,史称第二次民律草案。共1745条。未成为正式法律。 3、国民政府的民法编纂 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开始民法典编纂。至1930年12月完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新中国成立,该法典被明令禁止。,4、新中国的民法编纂 1954年1956年第一次民法编纂,共525条。因整风、反右运动而中断。 1962年1964年第二次民法编纂。因“社教”(四清运动)而中断。 1979年1982年第三次进行民法起草(四稿),终因条件不成熟而暂停。 1985年起草

12、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5、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1998年八届全国人大决定恢复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委托九位民法学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 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家福; 北大教授魏振瀛; 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彗星; 中国人大教授王利明; 最高法院原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费宗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民法室副主任肖峋及原经济法室主任魏耀荣。,某市煤气总公司利用自己是该市唯一经营管道煤气的企业的优势,要求用户必须购买其指定的市燃气公司的灶具因质量不合格,用户甲的灶具安装

13、后无法使用,要求退还 ,被拒绝。甲起诉煤气总公司,第一要求返还灶具款,第二,允许用户自行购买灶具。 问:本案受什么法律调整?,案例4,甲乙达成劳务协议约定:甲出资3000元让乙学习驾驶,学成后为甲开车三年,月工资200元,违约罚款5000元。乙领取驾照后,按照约定为甲开车,两年后,乙以甲扣除其工资为由,停止开车,甲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问 :本案是否受民法调整?,案例5,甲乙共同继承一栋楼房(一楼归甲,二楼归乙,分别领取了房产证)。不久乙将二楼卖于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管局的颁证行为;要求确认乙丙买卖合同无效。 问:本案依据什么法律解决?,案例6,民法与商法,形式

14、意义上的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及其单行法(公司、票据、破产、海商、证券、信托等)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的法则。 近代的商法是在11世纪前后,随着欧洲商业的兴起和商团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11-14世纪商人习惯法和商事法庭的判例已由商人编集成书。13世纪出现一个著名商事法典(却奥内隆法典判例)。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14以国王名义颁布第一个商事法(陆上商事条例)。,从9世纪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并开始法典化。1807法国制定法国商法典,标志着民商分立体系的形成。随后西班牙(1892)、葡萄牙(1833)、荷兰(1838)比利时(1850)、意大利(1865和1883)及德国(1

15、900)商法典相继问世。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密切结合,导致商人企业化,生产者亦成为商人,商人的特殊利益逐步消失,这一变化大大动摇了民商分立的经济基础,同时,为了立法技术的科学性,近代和当代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推行民商法的统一。,19世纪未德国学者提出“民法的商法化”,掀起民商合一的热潮。 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许多国家为消除外贸障碍,使商品和货币交易简便易行,也都要求法律集约化,使民法和商法统一起来。所以,民商合一正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世界潮流。 民商合一,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民商分立则意味着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在民法

16、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 目前,在我国通说认为应采纳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法的本质,06年1月15日,甘肃省嘉峪关市14岁女学生皮某在车祸中右脚被轧断,为赶赴兰州实施再植手术,皮某家人购买了机票,上机时皮某被以“危重病人不宜乘机”为由拒绝登机,最终失去断肢再植机会,只得作了截肢手术。 02年10月18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高楼村的村道上,6岁男孩吴某在一辆拖拉机的车轮下丧生。事发当天,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派员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作出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拖拉机驾驶员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不久市农机安全监理所依据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凡涉及人员死

17、亡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撤销了监理站的责任认定书。,案件被移交到当地公安机关,04年5月28日,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刘某和吴某监护人两方违章过错行为情节基本相当,负同等责任。刘某不服,提出重新认定,市交警支队撤销了责任认定书,并告知此案已超过时限,且根据公安部公交管(1991)96号文件规定:不属于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只能应单位(农机部门)要求,按照有关道路法规配合单位进行处理。”现吴某的父母到区法院起诉,法院认为,重大交通事故,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检察机关公诉,吴的父母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4年来,此案一直处于悬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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