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201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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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高等学校岗前培训课程,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程主要内容:,1.教育法基本理论 2.高等教育法 3.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考核方式与学习要求:,一、考核方式:开卷考试 二、学习要求熟悉常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掌握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基本理论,并能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教育法律案例。,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教育法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规范体系。,本章主要教学内容:,一、法的概念 二、教育法的含义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四、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五、教育法律关系 六、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法的概念,1.什么是法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

2、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并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法是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国家机关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法的基本特征:,(1)法的国家意志性。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 (2)法的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3)法的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所规范的界限内,法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法的权利义务性。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以及调节社会关系的。,二、教育法的含义,教育

3、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在形式教育权力和公民在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的特征包括四个方面: (1)教育法主要调整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 (2)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3)教育法是国内法,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构成的整体。,教育法与教育政策,两者的联系:指导思想一致,本质内容一致,根本目标一致。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调整范围不同。(5)稳定性不同。,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2、遵循教育

4、发展的客观规律。3、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三)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大学自治原则高校办学自主权 2.学术自由教学科研自由,四、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渊源,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教育规章,(二) 教育法的体系,义务教育法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职业教育法,正在计划起草,散见于教育法等其他法之中,法律适用基本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五、教育法律关系,(一)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

5、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有三大类: (1)应当做什么。教育法第4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2)可以做什么。教育法第12条:“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3)不准做什么。义务教育法第16条:“禁止侮辱、欧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三个要素构成:(1)法定条件(假定),指法律规范运用的条件和情况。 (2)行为规则(处理、指示),指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

6、求。 (3)法律后果,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规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后果、责任。,3.法定条件要素举例,教育法第37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在一些情况下,法定条件不明确写出,但它可以从规范条文中默示出来。但是,对含有处罚或奖励内容的规定,法定条件必须明确地见诸于条文中,这才能保证其准确地实施。,4.行为准则要素举例,行为准则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

7、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可以)做什么、不应该(禁止)做什么的内容。 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1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是规定应该做什么。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2款:“禁止侮辱、欧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这是规定禁止做什么。,5.法律后果要素举例,法律后果就是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 教师法第33条第3款:“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符号。” 教育法第72条:“结伙斗欧、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

8、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法律关系1.含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从事社会活动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三)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我国教育法律关系包括三类: (1)行政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9、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表现形式。 (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六、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权利 1、权利的含义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者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2、权利与权力(1)联系点(2)区别,(二)教育权,1.含义: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和权力。 2.类型: (1)国家教育权 (2)学校教育权 (3)家庭教育权,(三)受教育权,1.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

10、,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2.公民受教育权的体系: (1)宪法中的公民受教育权 (2)教育法中的受教育权,3.受教育权的现代发展 (1)向追求学习权发展 ,体现教育的人性化。 (2)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体现教育的公平化,相关案例:,(一)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 2004年,湖南邵东县应届高中毕业生罗彩霞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2009年,复读后考入大学的罗彩霞却面临因身份证遭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据调查,这是一起由王佳俊父亲王峥嵘策划、利用个人关系违规获取高考相关信息、伪造高考纸质档案和户口迁

11、移证的冒名造假事件。随后,王峥嵘被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原犯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目前,王峥嵘正在服刑。,罗彩霞的代理律师安刚称,此案共有8个被告人。被告王佳俊在其父母帮助下,以不正当手段冒用原告个人身份及高考成绩就读于被告贵州师范大学,并取得相应(本科)毕业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及受教育权的侵害,4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罗彩霞请求法院确认第一被告王佳俊侵害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的行为,并判令其停止该侵权行为;判令第一被告赔偿14199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13日在湖南省长沙中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庭下和解:

12、罗彩霞原索赔14万元,获赔4.5万元,由仍在服刑的王佳俊父亲王峥嵘一人给付。,(二)齐玉苓案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

13、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

14、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

15、责任的批复。,本案件的评析:,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苓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由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而认为法律的适用是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解释。最高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此批复,乃直接针对正在审理中(二审阶段)的齐玉苓案,因涉及具体争议点而备司法性质,其与最高法院另一类颇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释迥异;并且,在当事的侵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就此两点而言,司法界、学术界、媒体多称此案为

16、“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四)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1.区别 (二)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基础。 2.两者通过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依托。 3.教育权有时会损害到受教育权。,典型案例:,林群英诉厦门大学博士生招录案评析: 1、博士生招生录取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 博士生招生录取行为的可诉性并没有成为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考生与博士招生单位之间形成了公法上关系,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该问题的争执点集中在如何理解厦门大学法学院2005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录取的指导教师及专业方向调剂办法。导师有选择优秀考生的权力,优秀考生亦有获得录取的机会。无论采取哪种取向,法院 都不得干涉,这是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但是,对学校是否按照规则进行招录,对相关规则的理解出现分歧如何评判,则属于司法审查范畴。,3.案件的最大价值是在实务中将公立高等学校博士生招生录取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一旦高等学校意识到其招生行为也要接受司法审查,那么在招生过程中就会 更加注意完善录取规则、规范录取程序,相应地,招考争议也就会减少。当然,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也要注意把握司法审查和大学自治的关系,避免不当干预大学自 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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