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重点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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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重点题,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于7月22日以电传对外发盘销售缝纫机一批,并规定“限7月28日复到“。国外客户于7月29日复电至我方,称“你方来函接受,请备货“。我国该公司立即电告对方该接受有效,并催促其及时开证。恰逢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缝纫机的价格大幅下降,外商于7月30日来电称其7月29日接受已逾期,属无效接受,拒绝开证。 问:(1)外商理由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8分) (2)我方该如何做?(2分),答 案,(1)外商理由不成立,合同应该成立。因为对于逾期接受只要发盘人立即表示接受有效,则接受仍然有效。本案例中外商7月29日来函确实属于逾期接受,但是我方已经电告对方接

2、受有效,则合同成立。外商则不可以单方面撤销已经成立的合同。(2)我方应该与外商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要求对方及时开证。协商不成可以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如果对方缺乏诚意,可以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或仲裁。,我某公司于10月2日向美商发盘,以每打9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女士衬衫400打,限10月8日复到有效。10月5日收到美商回电称价格太高,若每打80美元可接受。10月7日又收到美商来电:“接受你10月2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我方由于市价上涨未作答复,也没有发货。问交易是否成立?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答 案,(1)交易不成立。 (2)我方不需要发货。因为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

3、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提出的条件,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除此之外,在以下情况下也可造成发盘的失效: 受盘人作出还盘; 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 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受盘人在接受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其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其二是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

4、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分析过程,10月2日:我方发盘 合同成立 10月8日:美商接受 10月5日:美商还盘(有条件的接受即构成一项新的发盘,也就是美商向我某公司发盘,我方原发盘失效) 10月7日:美商来电表示接受我方10月2日的发盘,并开出信用证,此时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果我方接受美商的接受,可以作出回复,但我方未回复,表示我方未接受美商作出的接受答复,所以此合同不成立,我方不该发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一、交易的一般程序:P235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二、一项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三、发盘的撤回和撤销,四、发盘的失效 五、还盘 六、构成有效接受要具备的四个条件 七、过期的接受 八、接受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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