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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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债法总则,第一章:债的概述,重点问题: 债的概念和特点 债的要素,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 (一)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不具有法律属性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人情债”。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四)债是按照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二、债的特点 第一,在反映的社会关系上,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动态的财产关系 第二,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债的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第三,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债的关系的权利人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因此,债权为请求权 第四,在法律关系的客

2、体上,债的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第五,在法律关系的效力上,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第六,在法律关系的发生上,债的关系既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意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 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 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 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 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

3、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 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给付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权特征,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2.债权是相对权 3.债权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具有相容性,甲的同事乙委托甲回乡探亲时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一千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知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三月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

4、应允。甲将一千元放在信封里交付给丙。丙在当晚回家途中,1千元被所抢,抢劫未侦破。甲回城后将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乙起诉到法院,法院对乙的哪些请求不予支持?( ) A. 请求甲赔偿损失1千元 B. 请求丙赔偿损失1千元 C. 请求甲、丙赔偿损失1千元 D. 请求甲、丙对1千元损失负连带责任,(二)债务(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1.债务具有特定性2.债务具有不利益性3.债务具有积极性4.债务具有受约束性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

5、给付义务。,(三)债务与责任,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四)债的客体 给付,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 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 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也指给付效果。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

6、债务人只要善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皆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完成。 1、转移财产权利,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 2、提供劳务或服务,禁止以人身奴役性或违背善良风俗的劳务提供作为债的标的; 3、提交成果; 4、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和容忍。,给付义务的分类,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给付义务的分类,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

7、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五)附随义务,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壁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20元,使用隔壁小区的一个停车位。物业在相应停车位上书写了傅某的车牌号码。2005年7月5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发现自己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于是将车停在傍边一个空闲的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地面上留有一堆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物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

8、同,拒绝赔偿损失。,附随义务,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 。 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 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附随义务,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具体言之,法院

9、可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附随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六)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权利?,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时,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此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构成

10、缔约过失。 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应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负责。,不真正义务,案例讨论: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悍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不真正义务,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之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被害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

11、务,学说上称为自己过失。,2、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种权利?,案例讨论,1、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张医生之履行不能?,案例讨论:,2、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第二章 债的

12、发生,重点问题: 债的发生的概念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第一节概述,一、债的发生的概念 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产生 二、债的发生原因的分类 (一)民事行为 (二)法律规定,第二节 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因一定的实施而使总财产有所增加。 致他人受有损失: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得财产总额减少。 受损失与取得利益有因果关系 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取得利益之时,对取得利益而言。,不当得利的类型 给付之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的特殊要求: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须因给付所生。 致他

13、人受损须基于给付关系。 无法律上的原因须属欠缺给付目的:A自始欠缺给付目的。B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非给付之不当得利:基于给付以外事实而生的不当得利。又分为行为、事件与法律规定以下三类。具体为: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2基于受损者行为。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

14、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5基于事件。,2008年11月,高某与正阳县某学校签订了铝合金安装协议,约定由高某为某学校安装铝合金门窗。工程完毕后,学校将本应付给高某的工程款一万元错误地付给了李某(因李某与高某同在村委会任职,平时关系很好)。现高某将李某诉至了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李某返还该笔工程款。,不当得利的效力 概说:一定事实符合不当得利要件时,即在利益所有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利益所有人以其丧失的利益为债权,受益人则以其所得之利益为债务,分别称为债之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15、。,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 返还原物:包括利益本身及孳息。利益返还方式各依法律规定的各类权利变动方式为之。 赔偿价额:原则上依获利时的客观价值确定。但有争议。,利益返还之范围 善意受领人返还责任:仅负现存利益返还责任,如该利益不存在,适当减免其返还责任。 恶意受领人返还责任:受领时明知或受领后得知者为恶意受领人。不论利益存在与否,其所受利益及孳息一并返还。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领人利益不存在是因其无偿让与第三人时,第三人应付该利益的返还义务。对于第三人,其所受利益是否存在,主观上是恶意还是善意,适用法律对利益受领人的规定。,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 物权效力优先说 不当得利请求权独立说,晚近

16、学者倾向于独立说,案例,原告杨成宝系从事长途贩运菜牛的个体工商业人员。1990年12月12日,原告杨成宝从江西省广丰县购得菜牛20头,运菜牛的汽车途经金华县临江乡倪家村附近地段时,一头大牯牛从汽车上挣掉下来。倪凤兰发现后,与其父倪有根将大牯牛抓住后牵回家中。在牵牛时,倪有根发现大牯牛后脚有伤,将牛牵回家中即安排治疗和饲养。牛主杨成宝发现汽车上一只产地卖价千元的黑灰色的大牯牛失落。次日上午,杨成宝等人寻牛至临江乡择信岭村时获悉倪凤兰父女确于日前早上拣到一头大牯牛。当杨成宝来到倪有根家中认牛时,倪有根承认拣牛。倪有根表示:此牛当地可卖1000多元。如要牛,当场付人民币1000元。杨成宝等人认为要1

17、000元不合情理,只能给付治疗、饲养费和少量谢金。,农民王甲一天发现有一头怀孕的母马闯入自家院内,于是就将这匹马牵人牲口棚喂了起来。一连几天都无人寻找这匹马,过了一个多月,母马产下了一匹小马驹,又过了些日子,小马驹渐渐长大了,王甲害怕马的主人找上门来,便谎称母马是自己的,把母马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农民王乙。王乙在一次赶马车外出时被马的主人刘丙认出,刘丙要求王乙还马,王乙说自己是从王甲处买来的,拒不还马;刘丙又找到王甲,要求返还母马和马驹,王甲说母马已卖给王乙,马驹是在自己的照料下出生长大的,不能返还,无奈,刘丙诉至法院。 问题 1. 王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 母马和马驹应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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