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讲稿第二部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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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 3.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为,制裁性行为表现为对业已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进行惩罚,以达到警戒和教育违法者,预防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行政强制行为是针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而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继续不履行义务,可以多次予以强制,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执行罚可以多次采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而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

2、。,4.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公务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1.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行政处分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以维护系统内部秩序为目的。,2.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主体不尽相同 行政处分权是各级行政主体固有的权力,无须法律特别授权。行政处罚与外部行政管理权相联系,它的取得和行使均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3、,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限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是一种身份责任。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4.种类不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 5.救济途径不同,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1.主体合法2.依据合法3.程序合法,(二)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合理,没有偏私,即形式上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范围和幅度内实施,内容上符合立法目的。,

4、如“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主体在调查、收集证据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再如听证制度、告知制度等等。,实践中对行政处罚公正性构成较大影响的是,行政主体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不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 (四)权利保障原则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了解权、拒绝权、救济请求权、程序抵抗权(49条)等。,(五)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是为了加强对

5、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将行政主体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分离; 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 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六)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理解: 1、“一事”

6、 连续状态违法、持续状态违法、牵连的违法行为 2、法规竞合问题,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亦称行政处罚的形式,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或方法。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扣押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的这种分类是按照行政处罚的使用频率来划分的,它对保证处罚种类的统一有积极的作用 从学理上讲,各种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基本上可分为四类:,1.申诫罚称精神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管理相对人提出警诫或者谴责它区别

7、于其他种类处罚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实体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申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和通报批评。,登记、转换制度 2.财产罚称经济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制裁措施。 这种处罚在法律、法规中的形式很多,如罚款、没收、追缴非法所得、没收生产工具、原料、销毁违禁物品等等,3.行为罚称能力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表现为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4.人身罚称自由罚,是指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

8、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并且人身罚的行使权仅限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国家机关人身罚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和驱逐出境等。,(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立法机关和某些行政主体依照职权或者宪法、法律的授权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包括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种类名称、处罚的数额幅度、处罚的条件及程序等,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的设定权警告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9、组织较小数额的罚款,规章可以设定。法律、法规已经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已经确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地方规章的设定权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行政处罚管辖的含义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在行政系统内部,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二)行政处罚管辖的确定原则行政处罚的管辖应坚持“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管辖。,(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15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10、实施” (1)各级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4)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2、授权组织 17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例如:交警队 (2)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派出所,(3)临时性机构 (4)企业单位 公用公司(公交、邮电、电信) 金融企业(商业银行) 行政性公司(船舶总公司、石化总公司) (5)事业单位 (6)社会团体,(7)行业协会 (8)基层群众性自治居民和村民委员会 3、受委托的组织行使的是行政处罚的“使用权”19

11、条规定的三个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五、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指行政处罚运用于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和违法者的各种方式和方法,也可以说是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1.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定的事由存在,行政主体对某些具有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实施处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是从违法行为的程度、危害后果和悔过态度三方面来综合考虑

12、的 (4)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也不再予以处罚。,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就轻、就低予以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1)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处罚方式或幅度内,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就高、就重予以处罚。对于从重处罚,行政处罚法未作统一规定,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的规定,行政

13、主体是可以依法对违法对象从重,(1)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2)在结伙实施中起主要作用的; (3)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 (4)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的; (5)抗拒、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6)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4.单处与并处单处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人仅适用一种处罚方式。它是处罚适用的最简单的形式。单处可以是对法定的任何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的单独适用。,并处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它是相对于单处而言的,往往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对违法者

14、的从重处罚。并处必须在法定的条件下才能采用。,目前,法律、法规对并处只是笼统的规定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而没有规定并处应符合哪些条件,这是目前行政处罚立法尚待完善的内容。,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简易程序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公务人员对于当场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制度。,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要有法定依据。 (2)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处罚程度轻。当场处罚程序仅限于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形式。就罚款而言,只能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15、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在表明身份之后,填写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3)听取当事人的申辩。,(4)填写处罚决定书。 (5)交付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填写完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6)事后备案。填写的处罚决定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另一份报所在机关备案。,(二)一般程序称为普通程序,指除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这种程序严格、复杂一些,适用也广泛得多。,1.立案立案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将所发现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违

16、法活动登记并确立为应受到调查处理的案件的活动。,2.调查取证在实施调查或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收集证据时,根据需要可以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对有关证据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3.听取申辩或听证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行政主体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4.审查决定( 1)处罚决定(2)不予处罚决定(3) 撤销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处罚(4)移送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先行处理的决定;需要由其他机关处罚或处分的,也应作出相应的移送决定。,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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