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婚姻的效力

上传人:san****glu 文档编号:54664236 上传时间:2018-09-17 格式:PPT 页数:48 大小:12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法婚姻的效力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婚姻家庭法婚姻的效力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婚姻家庭法婚姻的效力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婚姻家庭法婚姻的效力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婚姻家庭法婚姻的效力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法婚姻的效力》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婚姻的效力(4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第四章 婚姻效力(夫妻关系 ),2,婚姻的效力,即缔结夫妻关系。 婚姻法中的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包括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3,夫妻关系的历史发展,(一)古代法:夫妻一体主义(妻子人格为丈夫吸收)(二)近代法: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形式平等)(三)现代法:夫妻的实质平等。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4,夫妻人身关系,是指与夫妻身份相联系的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决定夫妻财产关系;依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义务、抚养义务、监护义务和忠实义务等内容。,第一节 夫妻人身

2、关系,5,一、夫妻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夫妻离婚后可否由一方变更子女姓氏?,6,二、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7,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8,四、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对夫妻共同生育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的法律限制。 生育权问题:夫妻共同生育权:夫妻

3、生育权的冲突:可否强制一方履行生育义务?(案例1)死刑犯夫妇的生育权(案例2)个人生育权:法律没有规定。 不婚者、男性有无生育权?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关系: (案例3),9,案例1,胡某与妻子张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多年未生育。胡某十分苦恼,在经医学检查被告知其有生育能力后,要求妻子张某也去做检查。张某在无奈之下,只好向丈夫承认,由于嫌孩子累赘、害怕生育后体型变丑、担心生孩子影响工作,自己婚后一直私自采取避孕措施,不愿生孩子。胡某大怒,向张某提出要么生孩子要么离婚,张某均不同意。2001年7月,胡某以张某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0,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第九

4、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1,案例2,罗某(男)于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同事王某发生争执,气恼之下用榔头将王某打死。8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

5、刑。罗某之妻郑某于次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通过人工授精为罗某生育子女,以安慰罗某的父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接受郑某的申请。郑某于11月12日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书面申请,但同样以法律无相应规定、担心产生负面的社会后果为由被拒。2002年1月18日,罗某被执行死刑。请问:你认为郑某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准许?,12,案例3,阿强与阿玲1980年结婚后一直未生育。经医学检查,查明阿强患有不育症。双方决定进行人工生殖。1988年,阿强与阿玲双方签字同意后,成功地进行了他人供精人工受孕。次年阿玲顺利产下一男孩。随着孩子逐渐长大,阿强的家人纷纷议论小孩长得不像阿强,当着阿玲的面辱骂孩

6、子,并鼓动阿强离婚。阿强也开始觉得养育别人的孩子是一种耻辱,在与阿玲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否认其对孩子的抚养义务。,13,最高院1991.7.8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14,五、夫妻间的抚养、监护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有相互监护的义务。,15,六、夫妻间的继承权,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说明: 1.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是夫妻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2.夫

7、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区分。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限制。,16,七、忠实义务,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倡导性规定)第46条规定: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7,六、夫妻人身关系的其它内容(我国婚姻法立法完善),(一)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同居义务是夫妻人身关系(配偶人身权)的应有内容,但不可请求强制履行。案例4 案例5,18,案例4,2001年4月27日南京某环卫所一驾驶员在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成左骨盆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已丧失性

8、生活能力。张某的妻子以自己的性权利无法实现,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为由,与丈夫一道将南京某环卫所告上法庭,要求环卫所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心理及生理上的严重伤害。,19,案例5,王某向法院起诉与丈夫刘某离婚,法院以两人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准予离婚。王某对判决不服,搬回娘家居住。刘某多次接王某回家被拒后大怒,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王某回家履行同居义务。,20,(二)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需要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如国内配偶代领出国劳务人员工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无需授权,是一种法定代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仅限于日常家事。,2

9、1,第二节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关系即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22,一、各国立法中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一)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1)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按其适用情况不同,又可以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1)通常法定财产制。它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 2)非常法定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

10、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2)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契约依法选择或创设的夫妻财产的内容,在适用上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23,(二)典型的夫妻财产制 1、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依夫妻财产共有范围不同,主要有(婚前婚后财产)完全共有制和(婚后)所得共有制两种类型。特有财产是指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主要是个人日常生活、职业用品,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等。2、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本人所有,并各自独立

11、享有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对方的支配和干涉的财产制度。3、延迟共有有制 夫妻财产分离,婚姻关系终止时盈余共享.这是一种新型的财产制度,24,(三)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5,二、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行婚后所得共有制的理由夫妻实质平等。,26,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

12、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含义,27,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13、,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8,1.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29,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

14、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30,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31,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

15、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2,2.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3,3.有关问题,(1)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分

16、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34,(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否转化为共同财产?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35,(3)婚前财产的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36,(4)一方婚前购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37,(5)房改房所有权归属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