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十四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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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第一节 法与国家 一、国家的概述。1、国家的概念。关于国家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有两种:一是地理上的国家,如中国、美国等。一是政治上的国家。这有许多种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国家根本就没有定义。但国家的构成要素,就是“居民、领土、政治组织和主权”,则是共同的认识。,接上,国家从形式上看,它必须要有一定面积的领土和一定数量的居民,从组织上看具有政治性和主权性。当今世界国家从国体上看,有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从政体上看有民主共和、君主立宪、人民代表大会等国家。 2、国家的本质。有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两种不同的观点。国家主义理论范式的典型代表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代表就

2、是主权者。国家的本质就在他身上。用一个定义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接上,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他的国家理论是国家崇拜的理论典型,是与个人自由和社会独立的内在要求相违背的。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社会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的产生是有客观必然性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接上,国家的发展是有历史阶段性的,前资本主义时期,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此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近现代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开始分离、对立。国家的演化发展总是同财产制度紧密联系,有什么

3、样的财产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国家形态。无产阶级要成为国家主人,获得解放,就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成为统治阶级,而且,无产阶级国家原则上应当,接上,是单一制的,(相对的是联邦制的国家结构),联邦制国家只是一种例外。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家是会消亡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到国家消亡之间,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同时,国家的消亡是个长时期过程。,接上,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也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列宁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

4、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接上,它包括三层含义,(1)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这主要是说明国家存在的时间问题,即国家产生的时间和消亡的时间问题,核心是说明国家是一个历史的现象;(2) 国家是阶级统治。这是表明国家的本质;(3)国家是个机器。这是指国家是统治阶级手中的工具,而且是个复杂的工具。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机器,其特殊性就在于它具有政治权力。,接上,二、法与国家的关系。 1、西方学者关于法与国家的关系。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具有代表性,本书是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界纯粹法学的创始

5、人汉斯凯尔逊(Hans Kelsen,1881-1973)的代表作。 在凯尔逊的理论中,国家学说是其纯粹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与法律的关系上,他反对传统的法理学把国家与法律看作两个不同的现象,认为国家与法只不过是一个东西,,接上,国家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凯尔逊根据法律与国家的一元论学说,修正了许多传统理论: (1)在公法和私法划分问题上,他认为公、私法难以划分,原因在于在私法领域中,国家也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当国家与人民交往时,国家就兼有“公”、“私”两种性质。 (2)在国家本质问题上,他认为传统的“国家由领土、人和权力这三种要素组成”的说法,,接上,相当于法律秩序

6、的空间、属人和属事三方面的效力范围的理论,还应补充法律秩序的时间效力的范围问题。(3)对传统的国家分权学说,他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而只是法律的创立和适用这两种。两种职能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平等的,界限也不是绝对的。 (4)在国家形式问题上,他反对传统的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三种形式的说法,,接上,主张按照宪法的分类应有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两大类。 (5)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上,他贯彻其一元化的理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组成一个普遍的秩序,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与国家关系极为密切,法与国家几乎是同一时间来到世界的,它们有着共同的经

7、济基础、阶级本质和历史任务,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保障。也就是说,法离不开国家;,接上,国家也离不开法。具体来讲,第一,国家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和有力保障。这是因为,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的产生。从的起源和发展的各个阶段看,法的存在都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法的实施也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法的运行也必须有国家机关的及时保障,“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都等于零”。(列宁语)法的性质归根底是由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接上,第二,法是国家职能、完善国家机构、巩固和发展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法不能没有国家,国家也不能没有法。这是因为,国家的基

8、本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需要用法的形式来确认和巩固。国家的各种体制,如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等,也必须要有法来保障和确认。同时,国家的意志需要通过法来体现,国家职能也要通过法来确认和保障。,接上,总之,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和国家从产生、发展和运行等各方面,它们都是不可分开的,离开法来谈国家,和离开国家来谈法都是不科学的。当然,法与国家还是有区别的,国家是政治实体,而法是行为规范;国家要通过国家机关的活动来完成历史任务,而法则要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促进社会的进步。,接上,第二节 法与民主 一、民主的概述 1、民主的概念 “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文,原意是“多数人治理的政体”,民主最早是

9、希腊奴隶制民主国家,最早对民主进行解释的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文艺复兴以后,资产阶级思想开始宣传民主思想,反对封建专制,1787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接上,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等,使欧洲民主以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出现了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和民主国家。 在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民主”一词。尚书记载,周公旦曾经说:“开惟时求民主”。意思是说,天是为民求主的。这里的“民主”是“民之主”的意思,也就是君主,谁是民之主呢?当然是国王、皇帝。,接上,与现代民主是完全不同的。封建社会有两种“民主”观念(不是现代的民主),一是封建统治阶级的“民本思想”,君为轻,民为重的思想。二是以平均主义为核心的

10、民主观念。 我国自古以来,特别是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始终是封建专制集权国家,是君主国家,没有民主。现代民主思想是清朝未年传入我国的,年清未学者是马建忠在给李鸿章的上书中首次提到“民主”一词;,接上,而康有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将民主写入政治纲领的代表人物,但他所提的民主是君主立宪的民主;孙中山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理论和政治纲领,并实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将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年的“五四运动”,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思想开始传入我国,从而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接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列宁

11、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国体。国家性质不同,就会有不同性质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和资产阶级国家是不同性质的国家,所以,民主性质也不一样。其次,民主是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政体,,接上,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历史上国家政体有许多种,但民主是与专制政体相对应的国家政体。再者,民主意味着公民有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这是与专制,是一人决定国家一切事务不同的。 2、民主的特征。民主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实践。是一种国家形态,也是国家本质。是人民权利,也是国家制度。关于民主,具有以下特点:,接上,第一,民主是一个历史的、政治的

12、范畴。民主具有阶级性,抽象的、超阶级的民主是不存在的。历史上出现的民主有三种类型:奴隶制民主;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 第二,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如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体现在国体上(资产阶级是国家是统治阶级),也体现在政体上(如三权分立),,接上,第三,民主意味着公民在管理国家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是能够保证社会大多数成员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和管理,就是国家形态上的民主或政治民主。 第四,民主与法制是对立统一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下述),接上,3、社会主义民主。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指与专制对立的一种国家制度,是国体与政体的统

13、一。社会主义民主是指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国体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相统一的国家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新型国家政治制度,属于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接上,我国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型经济制度,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这两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认为,建立高度的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在经济上、政治上比资本主义更有优越性。我们的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民主是三个总目标中重要的组

14、成部分。,接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决不能搞西方那一套,但要借鉴别国经验。发展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一定要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党的领导同人民民主的一致性。党是人民民主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民主、保证人民民主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邓小平指出,没有党的领导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同样地,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接上,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也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只能使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家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注意借鉴别国的经验,但不能照抄照搬。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需要分析研究别国的经验,吸

15、收对我们有益的东西。对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发展的有益经验,我们都要借鉴,用来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服务。但我们决不照抄照搬别国的东西。,接上,二、法治与人治 1、法制、法治与人治。 (1)法制.从静态讲,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从动态讲,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表述为: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要求),违法必究(是保障)。,接上,()法治。法治和人治都是一种治国方略,关于法治的概念,历来众说纷纭,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法治定义为:“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

16、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和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接上,张文显认为:“法治表征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融汇多重意义的综合观念,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完美的结合。”我们认为,法治是一种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治国方略,法治是指统治阶级在众多的治国方略中,选择以法律为主要手段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略。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服从法律,普遍遵守法律,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接上,法治的本质特征是: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必须以法为本,坚持法律至上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都没有违法而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实行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决议作出的正确选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接上,()人治。 孔子是我国最早提倡“人治”的思想家,他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年梁启超首次提出“人治主义”的概念,并主张“多数人治”。 在西方,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公开提出由哲学家来当他构想的理想国的国王。中世纪神权统治时期,反对人治,而资产阶级也反对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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