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与“瘦肉精”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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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执法与“瘦肉精”执法依据,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冯汉坤,一、综合执法有关问题,二、“瘦肉精”执法依据,讲解内容:,一、综合执法有关问题,综合执法的含义是什么 综合执法的意义为什么 综合执法的实施怎么办,执法,广义的执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执法为民” 狭义的执法 综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执法,1.农业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 2.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3.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

2、办发200256号)。,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基础上继续进行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1996年,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 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基础上继续进行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3、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 2002年,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从2002年开始,国务院开始将试点经验运用于市县机构改革,开始推行综合执法试点 2002年,国办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 2003年,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要调整

4、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要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控制执法机构膨胀的势头,能够不设的不设,能够合设的合设;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在此基础上,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联系与区别: 价值取向一致 外在表现一致 综合执法的概念包含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 跨部门的集中 部门内部的集中 行政处罚权的集中 行政许可权的集中 城市管理领域的集中 其他管理领域的集中,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农业综合执法: 农业行政

5、主管部门以现有管理职能为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相对集中,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一种执法模式。,二、农业综合执法的意义,一、实施综合执法,具有突出优势,二、实施综合执法,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明确要求,与分散执法相比,农业综合执法具有三大优势: 整合了执法力量,提高了执法效率 理顺了体制机制,有助于执法公正化和专业化 树立了农业执法新形象,提升农业部门地位,农业综合执法的优势,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优势一,“化掌为拳”,将有限的执法力量整合起来,改变了执法机构分设过细带来人、财、物分散和执法无力,执法缺位问题,实现1+12的效果。,理顺体制机制,促进

6、执法公正专业,在制度上为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创造了条件,解决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提高了农业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执法人员执法素质的提高 。,优势二,树立农业执法新形象,提升农业部门地位,顺应了农资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呈现出多元化和复合化的趋势,也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环节多、对象多的现状,可以避免分散执法导致的执法扰民现象,减轻相对人负担,降低执法成本;改变突击执法、运动执法、季节性执法的做法。,优势三,“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农业综合执法的优势,1.农业法 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

7、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要求,2.党中央文件 中发20051号:“推进农村法制建设,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搞好农业综合执法。” 中发20101号:“加强农村法制教育,畅通农村信访渠道,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推进农业综合执法。”,3.国务院文件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2008年,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执法

8、监管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2010年,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坚定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要求,农业综合执法: 农业综合执法源于浙江的改革实践。 历届部党组都十分重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历任部长都亲自决策设计农业综合额执法的重大问题,1999年 陈耀邦部长任农业部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002年 杜青林部长:对于农业综合执法,要大力推进,大胆闯,积极试 2008年 孙政才部长:要用发展的眼光和改革的精神看待农业综合执法,要以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去推动农业综合执法 2010年 韩长赋部长:坚定不移地继

9、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2008年 农业部下发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明确提出“三年内基本实现全国农业县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目标。 2008年 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农办牧2010号) 2011年底 全国已有237个市、2286个县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县级覆盖率达到应建比例的98.2%,综合执法县级全覆盖目标基本完成。,三、农业综合执法五项原则,一、综合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二、综合范围在现行体制内进行,三、综合职能主要是行政处罚权,四、综合重点在县级,五、综合形式因地制宜,一是综合的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农业综合执法

10、是将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相对集中,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代表农业主管部门集中行使。授权执法机构,依照授权承担相应执法职能。,二是综合的范围在现行体制内进行。农业综合执法只在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跨部门综合。地方政府对畜牧兽医、水产、农机部门分设的,各自成立相应综合执法队伍。,三是综合的职能主要是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仍由农业部门或原专业管理机构承担。,四是综合的重点在县级。由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违法案件的基本管辖主体,直接面对管理相对人,执法力量最为分散薄弱,因此综合执法机构主要在县级设置。,五是综合的形式坚持

11、因地制宜。各地、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机构设置不一,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根据机构设置情况和当地编制部门要求选择综合形式,不搞“一刀切”。,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定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是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前述五项原则。,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畜牧兽医部门不是单独设置的,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单独设置的,实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总之,一个部门下不出现两支综合执法队伍。,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依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整合种畜禽、畜禽养殖、兽药、饲料、动物防疫检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要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义。有关畜牧、饲料、兽药、畜产品质量安全执

12、法,要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名义。,(一)关于“瘦肉精”监管的职责分工 2010年为界:2010年以前,生猪产品质量和“瘦肉精”监管,与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一致的:按照生产(养殖)、流通(经营)、加工、餐饮等环节进行划分,各部门职责明确,各负其责。,二、“瘦肉精”执法依据,2010年10月 中央编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将生猪“瘦肉精”的监管环节按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环节进行划分,并以此对各部门职责分工重新界定。,关键信息: 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

13、”的检验、认定和查处 。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商总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商务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二)关于“瘦肉精”监管的法律依据 分环节梳理典型违法行为 在现行法律法规寻找依据 征求法工委、法制办意见 整理完善,因故未印发,(1)饲料生产环节 违法行为类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瘦肉精”或者含有“瘦肉精”的原料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监督抽查依据:饲料条例第32条 强制措施依据:饲料条例第34条 行政处罚依据:饲料条

14、例第39第2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原料,罚款、吊证,从业禁止),(2)饲料经营环节 违法行为类型: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在其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瘦肉精” 监督抽查依据:饲料条例第32条 强制措施依据:饲料条例第34条 行政处罚依据:饲料条例第43第1项,(3)养殖环节 违法行为类型1: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或者直接使用其养殖生猪的。 监督抽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饲料条例第32条; 强制措施依据:饲料条例第34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5条; 行政处罚依据:饲料条例第47条第2款、兽药管

15、理条例第62条、特别规定第4条。,违法行为类型2:养殖者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生猪。 监督抽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 强制措施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 行政处罚依据: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50条第1款、第52条第1款处罚;对其他养殖者,适用特别规定第3条。,(4)收购贩运环节 违法行为类型:收购贩运者收购、贩运含有“瘦肉精”的生猪 监督抽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 强制措施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特别规定第15条。 行政处罚依据: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50条第1款

16、、第52条第1款处罚;对其他收购贩运者,适用特别规定第3条。,(5)屠宰环节 违法行为类型:定点屠宰场(厂)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产品 监督抽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 强制措施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9条; 行政处罚依据:兽药条例第63条,(6)召回 违法行为类型:生猪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生猪含有“瘦肉精”,不依法履行通知、召回、报告等义务的。 查处依据:特别规定第9条,(7)移送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注意几点: 一、对于牛羊等供人食用动物,参照适用 二、区分不同主体适用不同法律 三、法律法规竞合从新兼从重 四、结合本地政府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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