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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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所谓犯罪构成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并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概念需要注意的三点,第一,犯罪构成以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标准。 我刚才讲过,犯罪构成是犯罪的规格与标准,某一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判断该行为人是否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由于“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刑事法律予以明确地规定,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值得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会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我们经常讲的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在刑法条文中的规定实际上有两种形式

2、,一种叫显性要件,一种叫隐性要件。因为有很多要件实际上是众所周知的,或者说有很多要件实际上是不言而喻的,那么我们在刑法中就省略规定,这种被我们省略的要件就是隐性要件。,另外,如果刑法将所有的要件都进行明文规定,就会导致刑法的“臃肿”,实际上也没有这个必要。,比如盗窃罪,盗窃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这是众所周知、不言而喻的。因此,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就省去了“故意”这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还有一些共同性的要件,有的情况在刑法条文里是集中加以规定的,比如说年龄、故意和过失的具体含义,刑法总则的条文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在分则的具体罪中就不再另外规定。,第二,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实

3、际上是由一系列的要件综合而成。从性质上看,这些要件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包括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的主观要件和反映行为客观方面特征的客观要件。,以贪污罪为例,构成贪污罪必须满足下面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犯罪客体,贪污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二是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那些行为,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其他犯罪。,三是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贪污罪。 四是犯罪主体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4、罪或者其他犯罪。 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是一个综合体,而不是某一点或者某一个方面。,第三,犯罪构成是由证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的。 在社会生活中,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特征形形色色、千差万别。这些事实特征都从不同的侧面及意义上说明、证实了犯罪。,比如犯罪的对象、时间、地点、方法、痕迹,行为人的相貌、衣着、体态、身高、年龄、口音、习惯动作,以及犯罪者的身份、人数等等,他们对于侦破、证实和认定犯罪,都有不同的作用。,不过,如此众多的犯罪事实特征,并非都是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下面我来假设一个案件,某一天在上海人民广场东南角边上,有一个身高一米八零的、肤

5、色偏黑的并且穿着皮夹克的一个男青年,他持刀抢劫了一个妇女的钱财。,在这样一个案件中,从侦查角度去看,这里有很多事实特征与抢劫行为有关,比如这个人肤色偏黑、身高一米八零、穿着皮夹克、抢劫所用凶器的特征、实施抢劫的具体手段、抢劫财物的价值、被抢妇女的身高以及所抢财物的颜色等等,以上这些都是我们侦查中应当考察的一些问题。,但是,这些情况对于判断这个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具有任何价值。因为,行为人脸黑或脸白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是没有影响的,我们不能因为行为人脸黑就认为他构成抢劫罪,也不能因为行为人脸白就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对于行为人的脸色没有任何限制。所以说,脸黑或脸白对于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具

6、有刑法上的意义。,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关键是要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被害妇女的财产所有权?其采用的手段是否符合抢劫的行为特征?其是否实际抢到了财物?其是否达到了法定年龄且行为时精神是否正常?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等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才具有决定意义。,我们所考虑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围绕的是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只有能够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这些要素才是我们犯罪构成的要件。我们依据这个标准,在众多的犯罪事实特征中进行筛选、抽象,最后确定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二、犯罪构成要件,(一)犯罪构成的要件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要件分

7、别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四个有机组成的部分。,首先,犯罪客体是用以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有无的要件,它是犯罪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中最集中的反映,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其次,犯罪客观要件是用来说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受到侵害,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怎样的侵害的要件。它分别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再次,犯罪主体是用来说明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基本特性的要件,它不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状况,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自然人的特殊身份与特定地位。,最后,犯罪主观要件是用来说明行为人是在怎样

8、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要件,具体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以及某些特定的犯罪目的等,它是犯罪主观恶性的重要体现。,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究竟包括哪些方面,我国刑法理论界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所谓“四要件说”、“五要件说”、“三要件说”和“二要件说”等。我们认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种说法能够真正替代“四要件说”。尽管现在我们很多教科书里已经对四要件说提出种种挑战,比如,有很多学者认为,以德日为代表的“三阶层说”比“四要件”更具有层次性。不管怎么样,我们现在用四要件理论解决案件并没有出现根本性的问题。,(二)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 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尽管对于犯罪构成四要件如何进行排列,刑

9、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逻辑排列应当依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的顺序。,这样的顺序符合我们分析思考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逻辑顺序。 第一,犯罪是对一定社会关系的侵害,而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因此,我们首先考察犯罪行为侵害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也就最先引出了犯罪客体。,第二,讲到犯罪客体的时候,我们必然会想到,因为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保护的面又很广,所以只有这种社会关系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以后,才会转化为犯罪客体。,于是犯罪客体又是和犯罪行为紧密相连的,因此引出了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的侵害,最终反映出

10、来的是危害结果,于是又引出了危害结果;,有了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后,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就要有因果关系,于是又引出了因果关系。而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这三者正是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三,当我们讲到行为时,马上就要想到是谁实施的行为,于是引出了主体问题。主体问题包括自然人的行为、单位的行为;作为自然人犯罪的主体,应该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第四,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该是在自己主观意识、意志支配之下进行的,于是就引出了故意、过失这两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问题。,在河北当地的一个国有性质的医院里,有些医生利用给病患开处方药后,从药品供应商处获取回扣。 这个案件关键在于,对国有性质医院

11、的医生开处方之后拿回扣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辩论的焦点就是医生开处方的行为究竟是从事公务的行为还是正常的医疗行为?,医生为病人开处方收取“回扣”和医生为病人开刀收取“红包”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 观点认为,开处方和开刀是一样的。因为病人到医院看病,医生不是为其开刀就是为其开药,所以,两者都是医疗行为,没有什么区别。国有医院的医生开处方的目的就是为病人治病,所以,医生开处方后收受“回扣”的行为和为病人开刀手术后收取“红包”的行为一样,是一种医疗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此,这些案件中的医生拿“回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医生应该构成相关受贿犯罪。医生为病人开处方收取“回扣”和医生为病人开刀

12、收取“红包”是有很大区别的。这些区别最主要有两点。,其一,医生手里掌握的处方权,既有医疗因素,同时又有医生行使权力的因素。因为,病人到医院看病,医生开处方药,一方面是为病人治病,这体现了该行为的医疗性;另一方面,医生可以为病人多开药,这体现了医生行使职务赋予的权力。,相比较而言,医生实施开刀手术的行为,只有医疗因素,并没有职务上的权力因素。道理很简单,医生为病人开刀手术,这是一个医疗行为,但是医生绝对不可以多开刀,但是医生却可以给病人多开一点药。这个就说明两个行为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其二,医生为病人开刀手术收取的“红包”实际上是由病人及其家属提供的,他们给“红包”是对医生手术治疗行为的一种肯定

13、、回报或者鼓励等等,开刀并不是一种医生行使权力的问题。,但是,医生开处方以后取得的“回扣”,不是病人及其家属提供的,而实际上是药品供应商提供的。因此,医生开处方以后取得回扣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医疗行为。医生开药方的行为,对病人来讲是一种治疗行为,但是对于药品供应商来说,实际上是一种采购行为。,换句话说,药品供应商之所以给医生“回扣”,是因为医生用了他们的药,这就证明了医生的开药方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药品采购行为。因此,医生为病人开刀收取“红包”和医生开处方收取“回扣”,两者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举这个例子,想告诉大家的是,当我们分析一个案件的时候,尽管会面对很多关于构成要件的问题,但我们关键要看到问题的实质所在。我们讨论和表达的思路,都要围绕着构成要件中的某个关键点,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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