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集团-委托加工质量管理评估、考核制度_2007年1版)(do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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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 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3722, 加入 行)制定部门:工业粉管理中心质量技术科审批人:陆新东 审批日期: 2007 年 3 月 1 日发布日期: 2007 实施日期:2007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监督、检查、评估制度 2第三章 质量考核制度 3 第四章 附则 1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委托加工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质量管控机制,提高委托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提高供应和流通领域的质量控制和服务水平,明确质量责任,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委托加

2、工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原奶事业部工业粉管理中心以及各委托加工企业。第三条 本制度由工业粉管理中心质量技术科(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科” )组织实施,涉及到有关考核结果由工业粉管理中心考核专员来实施。第四条 本制度将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的变更依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2第二章 监督、检查、评估制度第一条 委托加工质量监督、检查分为四部分:1、定期现场评估:1)为了加强产品的质量控制,质量技术科依据评估标准 ,对启动生产的委托加工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评估,要求各委托加工企业内部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并按评估标准要求进行落实实施。对于新增加的

3、委托加工厂,在生产之前质量技术科依据评估标准进行一次评估,并将结论提交对方,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2)质量技术科结合代加工厂的软硬件情况对工厂预先制定评估标准(评估标准进行不断修订,保证标准的适宜和提升) ,按照评估标准对委托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评估检查,评估得分严格按照评估标准中条款所对应的分数进行打分,对每次评估结果予以排名公布,对于排名末位的两家工厂进行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质量技术科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落实,对于质量管理中存在的弱项进行强化培训指导。 2、日常监督检查:为了监督、指导各委托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和产品质量控制能力,质量技术科对委托加工企业进行不定期的专业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督巡

4、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由质量技术科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进行分析、汇总、考核并督办。33、产品质量投诉处理:质量技术科通过对产品质量问题反馈、投诉的统计、分析,追溯原因,落实责任,来对各委托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科的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并作出考核。4、产品抽检:质量技术科对流通环节产品及仓储产品进行随机抽样,由集团质量管理部中心检验室进行检验,质量技术科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追溯原因,落实责任,对各委托加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科的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并作出考核。第三章 质量考核制度第一条 本章考核针对委托加工企业及工业粉管理中心生产科、销售科、质量技术科等,各部门以

5、部门为单位进行考核,第一负责人承担考核总金额的 50%。 第二条 委托加工企业生产经营中应遵守下列法律、法规: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卫生规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查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其它国家标准管理规定、地方标准管理规定、伊利集团企业标准的管理规定,出口产品还要遵守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上述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使我公司品牌声誉受到影响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 生产

6、科是委托加工产品质量的主要监督部门,建议生产科对委托加工驻厂专员明确质量职责,加强质量责任的落实,以确保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第四条 委托加工产品经检验不符合对应的“合同标准” ,我公司有权拒绝接收或退货,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委托加工企业承担。通过我方评审可以让步接收的产品,若合同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执行本制度中的相关考核规定。第五条 委托加工企业在生产我方产品期间,我方质量监督人员有权利对生产过程全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如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或者委托加工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此批次产品我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委托加工企业承担。第六条 每季度由质量技术科对启

7、动的委托加工企业根据定期的现场评估打分,予以排名公布结果,对于排名末位的两家委托加工企业分别给予 3000元、2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若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的问题加倍处罚。5第七条 质量技术科对委托加工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日常监督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由质量技术科进行跟踪落实,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问题,按评估标准中分值为 条款罚委托加工企业 50 元,分值为1 的条款罚责任企业 100 元,分值为 2 的条款罚责任企业 200 元,依次类推。对于上次提出的可以整改的问题在验证时未改或在下次检查时仍然发生的项目加倍考

8、核。第八条 产品质量投诉、反馈考核:被投诉、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确定为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标准”的,我公司有权要求退货,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委托加工企业承担,并且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不同,对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产品包装袋内有异物、玻璃、铁丝、螺丝、苍蝇、昆虫、毛发及其它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质量问题的对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每次罚委托加工企业 2000 元,生产科连带 30%的罚款;2、理化指标如水分、脂肪、蛋白质、不溶度指数、酸度等及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发生质量投诉,每次罚委托加工企业 1000 元,生产科连带 30%的罚款;3、产品计量方面、包装方面出现的问题,如:包装袋标识不清,封口严重歪斜、

9、开口、结块等发生质量投诉,每次罚委托加工企业1000 元,生产科连带 30%的罚款;4、产品感官方面出现的问题,如:冲调、滋气味、色泽、组织6状态等发生的质量投诉,每次罚委托加工企业 1000 元,生产科连带30%的罚款;第九条 质量技术科抽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考核:质量技术科抽检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确定为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标准”的,我公司有权要求退货,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委托加工企业承担,并且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不同,对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检验结果依据对应产品标准判定,每出现一次不符合罚委托加工企业 2000 元,生产科连带 30%的罚款。2、产品中有异物、金属、玻璃、苍蝇、昆虫、毛

10、发等可能引起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罚委托加工企业 3000 元,生产科连带 30%的罚款。3、产品在计量、包装方面,如:包装袋标识不清,封口严重歪斜、开口、结块等,每出现一次不符合罚委托加工企业 1000 元,生产科连带 30%的罚款。4、无法正常销售的产品判定为回溶处理而未按要求执行的,而是继续销往市场的每出现一次罚委托加工企业 3000 元,生产科连带30%的罚款。第十条 原辅料质量考核:1、基地发展处按照采购合同 、 采购程序对供方进行评价,并收集齐全供应商的资信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年度型式检验报告、如果规定需要办理清真食品证明和 必须索取7证明材料) 。2、所购进原

11、辅料,必须经生产科驻厂人员进行检验,按先进先出原则领用,未经检验而领入车间使用的,每出现一次,对生产科处以 300 元的罚款。3、经基地发展处采购的原辅材料,在进货检验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不合格时,生产科驻厂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委托加工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将不合格报告(包括不合格原辅料名称、批号、数量、不合格原因以及供应商名称等)反馈至工业粉管理中心质量技术科、生产科,如未据实反映,每出现一次对生产科处以 500 元的罚款。4、采购的原辅料在进货检验或使用过程发现不合格,生产科应及时和基地发展处联系退换货,若没有及时处理的每有一次处以生产科 500 元的罚款。5、基地发展处所购原辅料出现严重的

12、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由工业粉管理中心反馈事业部质量处,由事业部质量处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罚。6、我方交付的原辅料因委托加工企业的原因,导致原辅料损失的(如变质等) ,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对代加工企业进行处罚。7、因原辅料原因造成成品无法销售,市场退货等恶性质量事故的,基地发展处的采购合同中必须予以明确,损失金额由供应商承担,由基地发展处责任追赔。第十一条 储存、搬运过程考核: 81、原辅材料没有按照种类进行分类保管并标识,半成品、成品在储存过程中没有按产品类别、等级、日期(或批号)予以区隔,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 100 元。2、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仓库储存条件不符合产品储存要求(温度、湿度)时,

13、产品没有经化验室确认出库或未标识,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 100 元。3、储存库房不符合清洁卫生要求,每出现一次不符合罚责任单位 100 元。4、能引起原料、辅料、成品污染的物品禁止与其一起储存,否则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 200 元。5、储存场所应有有效的防鼠、防蝇设施,虫害、鼠害控制措施适当,不会污染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否则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 200 元。6、库房储存物资超过规定码放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 元。7、原辅料、成品入库出库没有详细记录,不便追溯,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 50 元。8、库房存放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应有明确的可追溯性和状态标识,对不合格品应隔离存放并履行

14、不合格品处置程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 200 元。9、应采取措施确保成品、原辅料在超保质期前得到妥善处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成品、原辅料超保质期的,按货值金额的 100%9对责任单位扣罚。10、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出库时违背先进先出的原则,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 200 元。11、运输车辆车厢内要保持清洁干净,无残留泥沙、土、水、油及其他杂物,无异味、臭味等情况,如发现以上情况存在视而不见继续装车,一经发现责令卸货清理并罚责任单位 100 元;车厢内无回民禁忌食品,一经发现责令退车,并罚款 300 元。12、配送搬运人员野蛮装卸,使包装袋破损,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 300 元。13、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造成产品缺数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 300 元。14、运输过程中出现包装破损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 200 元。15、成品到货后,由库房保管员对成品的随货检验报告单、发货名细表、外包装情况进行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入库,若存在无合格检验报告单或外包装不符合要求而办理入库的罚责任单位100 元。16、库存货物外包装破损造成原辅料暴露不能有效对原辅料进行保护的,每有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 100 元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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