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上传人:ths****59 文档编号:54551905 上传时间:2018-09-14 格式:PPT 页数:27 大小:16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学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刑法学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刑法学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刑法学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刑法学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法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学(2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 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2、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作为: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不作为:放火罪、爆炸罪 过失犯实害犯,如交通肇事罪;故意犯危险犯,如投放危险物质罪 3、主体:自然人、单位 自然人:爆炸罪、劫持航空器罪;特殊主体:丢失枪支不报罪 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

2、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可以单位)、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只能由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 2、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铁路运行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 3、破坏重要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 4、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3、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6、其他: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放火罪,一、概念 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 火灾: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方式:作为、不作为;直接、媒介物; 对象:财物、财物以外的对象(自焚);财物:他人?自己的 使对象

4、燃烧的行为是否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判断:根据客观事实(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对象的性质、结构、价值,对象周围的状况,对象与周围的距离,燃烧时的气候等);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能够形成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 危险犯,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二者的区别在于:抽象危险是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或可能性较低者;具体危险是对法益的侵害发生现实的危险者,或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或可能性较高者。 如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为抽象的危险犯,第2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则是具体的危险犯(该条

5、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台湾:对象物属他人者,抽象危险犯;属自己者,具体危险犯。 日本:第108(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放火烧毁现住人居住或者现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者矿井的,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第109条(对非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放火烧毁现非供人居住而且现无人在内的建筑物、船舰或者矿井的,处二年以上有期惩役。第110条(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放火烧毁前两条规定以外之物,因而发生公共危险的,处

6、,3、主体:已满14 4、主观方面:故意 三、放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放火的既遂、未遂、中止 放火罪的既遂烧毁:a、独立燃烧说: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b、丧失效用说:对象物的重要部分由于被燃烧而失去效用时;c、对象物的重要部分起火开始燃烧时;d、由于火力而使对象物达到毁坏财物罪中的损害程度时; 2、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分 H:分论放火罪与失火罪案例.ppt 由于过失引发火灾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放火 3、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键: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4、一罪与数罪 想象竞合犯:区分(仅成立放火罪、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成立想象竞合犯条件);数罪:保险诈骗罪,四

7、、刑事责任 刑法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定义 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界定 “以其他危险方法”? 1、仅限于与放火、决水、

8、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是第114条、115条的兜底条款,而不是第二章的兜底条款。 2、如果行为如何其他犯罪,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14、第115条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是否正确?) 第1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

9、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第133条),交通案例.ppt 一、概念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公路法、道路交通法、城市交通管理条例等 B、客观上发生重大事故。 3、主体: 4、主观要件:过失;信赖原则理论 三、交通肇事罪认定

10、罪与非罪:(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过失;(3)与被害人关系上,是否全部或主要责任,四、刑事责任 1、犯本罪,只具备基本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

11、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2、犯本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犯本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五、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2000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

12、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放弃救助伤者逃避救助义务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1、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3、被害人需要肇事人的救助,并且肇事人有能力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或者“逃避救助义务”的目的,或者兼而有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交通肇事的逃逸行

13、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反例:当场死亡;即使救助无用;医生过失行为介入;肇事人将被害人转移、丢弃,不能被救助死亡; 2、肇事人必须对其肇事行为具有明知,即行为人在离开现场时必须已经知道自己交通肇事了。主观。如何确定明知?不需要所有细节,只需要盖然性或者可能性。当时肇事的时间、地点、季节、路况、行为人应当具备的知识。,理论争议: 1、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情节加重犯人:被害人+第N次受害人;主观只能是过失。 2、交通肇事后逃跑,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致被害人死亡 3、仅限于交通肇事后致人重伤,肇事者为逃逸而遗弃被害人致使其未得到救助而死亡。结果加重犯

1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相关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肇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又逃逸的,在主观上无论其是否已经认识到被害人被撞死,均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个量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生命垂危,即使肇事者抢救也不能挽回生命的。行为人逃跑。交通肇事罪(第二个量刑)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处罚(第三个量刑)。,4、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其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故意杀人罪;

15、行为人交通肇事,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又因为逃逸间接故意导致死亡数罪并罚 5、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车上,仍然拖挂逃逸或者故意碾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并罚。 6、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或者严重残疾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并罚。,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

16、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醉酒驾车案例.ppt 09公安部数据.ppt 最高人民法院醉酒驾车意见.ppt 20110225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7、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日本道路交通法: 对醉酒驾车者处以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美元约合95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年内不核发驾照;对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造成人员死亡的驾驶员将被当场吊销驾照,且年内不核发驾照。 法国:酒后驾车造成他人重伤,罚款可达3万欧元,并处以年至10年监禁。如果导致他人死亡,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罚款可升至15万欧元,这还不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民事赔偿。 德国:饮用酒或其他麻醉品,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如果未按第315条处罚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过失犯本罪的,也按照第1款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