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

上传人:ji****n 文档编号:54551274 上传时间:2018-09-14 格式:PPT 页数:107 大小:3.5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_第1页
第1页 / 共107页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_第2页
第2页 / 共107页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_第3页
第3页 / 共107页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_第4页
第4页 / 共107页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_第5页
第5页 / 共10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10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主讲人:杜衡,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2,风险管理,保险的基础知识,保险规划,非保险的风险管理方案,人寿保险信托,政府和员工福利计划,3,风险概述,风险管理,风险与保险,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分析,第一节 风险管理,4,一、风险概述,(3)P159164,风险: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一)风险的概念,5,根据结果的不确定性,划分为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损失发生程度的不确定性; 投机风险:既有可能发生收益,也有可能产生损失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的种类,6,风险因素,财产载体,人身载体,风险损失,风险事故,导 致,承 受,引 起,刹车系统失灵,造

2、成了车祸,致使汽车严重毁损,车上人员无一幸存。,由于天气干旱,粮食颗粒无收,致使农民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三)风险的构成要素,7,二、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一般程序,(2)P16,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风险管理评估,风险处理,风险衡量,风险识别,8,风 险 的 处 理,风险回避,损失控制,损失融资,损失频率,损失程度,风险回避,风险转移、控损,风险自留、防损,风险自留,风险自留,风险转移,三级练习13,14,二级练习1,2,9,三、风险与保险,是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进行保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 1、必须是纯粹风险; 2、存在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二级P50,大数定理) 3、风险所致的损失

3、可以预测; 4、损失的程度不要偏大或偏小; 5、损失的发生纯属意外;,(3)P168,10,(一)人身的四个阶段及其保险需求 (二)客户面临的人身风险 (三)客户面临的财产损失风险 (四)客户面临的责任风险 (五)客户面临的投资风险,(3)P177183,四、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分析,11,一、保险概述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保险合同 四、人身保险 五、财产保险,第二节 保险基础,12,一、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要素(新增) (三)保险的特性 (四)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五)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新增) (六)保险与储蓄和保证的区别(新增),(3)P164177,13,1、保

4、险的宏观分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2、商业保险的分类,一、保险概述,(七)保险种类,14,(1)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 (2)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3)按照保险业务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15,原保险与再保险(三级P287,29条,30条,新增) 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确立保险关系,投保人将危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再保险:也称分保,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 重复保险(三级P294,41条,新增)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向若

5、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超过财产保险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之为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包括两种情况)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担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责任;,16,共同保险和再保险有什么区别?,共同保险和复合保险(重复保险)有什么区别?,17,二、保险的基本原则,(一) 最大诚信原则 (二) 保险利益原则 (三) 近因原则 (四) 损失补偿原则,(3)P184196,18,(一)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6、;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和承诺。否则,受到伤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什么样的事实是实质性重要事实?,19,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2、 基 本 内 容,20,(1)告知,含义: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告知投保人。 三级P279,17条,21,告知内容,投保人,保险人,合同订立前, 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订立后,在有效期内 如危险增加要及时告知保

7、险人;,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有重复保险将有关事实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 条件满足后,应如实履行赔偿或给 付义务,若拒赔理由存在,应发送 拒赔通知书。,合同订立时,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 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三级P280,18条,投保人如何告知?,保险人如何告知?,22,保证,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保证存在的形式,确认保证,承诺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与不存在,某一事项 的作为与 不作为,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

8、楚的保证;,23,弃权与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并且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约束的是保险人。,24,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投保人,保险人,25,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故意不履行,过失不履行,事故没发生,事故已发生,事故没发生,事故已发生,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费也不退还,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费,26,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据不履行保

9、险赔付义务,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则要处以罚款,并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27,无论保证的事项是否重要,无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伤害,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而且保险人不需要退还保险费。,28,(二)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的变动与适用含义,29,(1)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2)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合法,客观存在,经济利益,预期利益,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现有利益,30,(3)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

10、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保险合同生效以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之外的利益。,31,(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而产生的利益;(所有、保管、抵押权)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三级P305,53条,新增)为自己投保;为具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投保; 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投保;投保人为与自己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投保;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自己投保的;,2、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11、,32,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获赠保险的顾客中有10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问:受益人可以领到保险金吗?为什么?,33,当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各国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采取“利益主义”的原则大陆法系的国家采取“同意主义”原则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即使没有经济利益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12、,34,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除对本人、近亲属等有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外,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三级P308,56条,新增),35,(1)保险利益的变动财产保险:通常情况下,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人身保险:除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得因让与而转让;,3、保险利益的变动与适用含义,36,(2)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要求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要求存在保险利益;,但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除外,投保的时

13、候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索赔的时候必须具有。,人身保险: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37,(三)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的含义 2、近因原则的应用,38,(1)近因是什么?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1、近因原则的含义,39,2、近因原则的应用,40,单一情况下近因的认定,多种原因下近因的认定,同时并存,连续发生,间断发生,近因的应用,41,如果事故发生所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

14、为损失近因;当该近因属于承保危险时,保险人对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则不予赔偿。,单一情况下近因的认定,42,如果同时存在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反之若均为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如果导致损失的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的,则应分析损失的结果是否可以分解:损失结果可以分解:则保险人只对承保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结果不可以分解:则除外责任为近因,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并存,43,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果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若此近因属于责

15、任范围,则保险人要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不用付赔偿责任。,连续发生,44,莱兰船舶公司对诺威奇公司诉讼案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港务当局害怕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拒绝其靠港。该船只好驶离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此事件的近因是什么?,该船只投保了一般船舶保险,而未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予以拒赔。法院诉讼的结果是:近因为战争,保险公司胜诉。,45,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此时

16、,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新原因为除外责任,则新原因发生之前发生的承保危险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间断发生,46,(四)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2、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3、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47,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损失,而不能额外获益。,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48,(1)定值保险 (2)重置成本保险 (3)施救费用的赔偿,2、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49,现金赔付 修理 更换 重置,3、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50,(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2)代位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51,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三级P295,41条)比例责任 限额责任 顺序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初中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