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瑕疵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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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瑕疵问题及处理,在票据买入审查工作中,票面要素的审查是一个十分严谨而重要的环节,审查的依据主要是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前 言,现实中因为票面或背书等方面存在瑕疵而使托收产生障碍的票据最为常见,影响了我行的托收效率和资金利用率。,前 言,前 言,因票据本身导致托收有障碍的票据在业内被称作瑕疵票据,票面要素及背书审查的重点对象是瑕疵票据。通过对瑕疵票据的分析,可以从反面了解票面要素及背书审查的要点。,前 言,工行系统内票据审核,以工银办发 2008 ( 181号)文件为标准,我行票据资产质量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就移存中发现的

2、一些瑕疵进行具体分析。,瑕疵表现: (1)出票环节票面缺少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票面缺少非必要记载事项。例如缺少收、付款人账号、开户行名称和行号、承兑协议号等。 (3)承兑环节中票面缺少必要记载事项。例如出票缺少汇票章或误用结算章,缺少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章等。,前 言,严禁买入贴现的票据,1,目录,2,3,4,票面瑕疵的处理,背书瑕疵的处理,票据瑕疵分析,严禁买入贴现的票据,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兑行汇票专用章)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

3、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1、缺少票据法规定的七项必要记载事项:,严禁买入贴现的票据,付款期限长于6个月 承兑日早于出票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第一背书人与收款人不符的,2、日期、金额、收款人有误,有涂改的,严禁买入贴现的票据,3、票据上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抵押”、“质押”等字样的 4、粘单被揭张过的 5、票据上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注:企业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经办人签章。 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 签章。贴现票据发出托收时,背书为结算专用章),票据瑕疵分析,1、缺少记载事项问题,案例一:该

4、票据票面缺收款人账号,票据瑕疵分析,1、缺少记载事项问题,案例二:该票据缺少汇票专用章,票据瑕疵分析,分析:在金融机构和法律界一般都较重视票据的七个绝对应记载事项,若缺其一则将导致票据的无效,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家贴现银行都不会接受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1、缺少记载事项问题,票据瑕疵分析,分析:对欠缺相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法仍然认可该票据的效力,取得缺相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在实务操作中,缺少的相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由于出票在前,承兑在后,如果该瑕疵票据已由承兑行承兑,一般就认为承兑行对该瑕疵予以认可。,1、缺少记载事项问题,票据瑕疵分析,分析:银行承兑汇票的签章应为

5、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漏盖或使用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1、缺少记载事项问题,票据瑕疵分析,相关法律:票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由此可见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承兑仍然有效。,1、缺少记载事项问题,票据瑕疵分析,相关法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

6、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签章,应为经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1、缺少记载事项问题,票据瑕疵分析,瑕疵表现:加盖背书章时使用支票专用章、煤款结算章、电费章、经济专用章、基建财务专用章等印鉴,因为背书人用章与常规不同引起的,这类瑕疵在我国票据流通中较易引起争议。,2、背书用章问题,票据瑕疵分析,2、背书用章问题,案例三:该票据第三手背书章为支票专用章,票据瑕疵分析,2、背书用章问题,案例四:该票据第一手背书章有“煤款结算”字样,票据瑕疵分析,2、背书用章问题,案例五:该票据第二手背书章为“经济专用章”,票据瑕疵分析,分析:(1)一般情况下,票据上常见

7、的单位签章是单位行政公章或名为“财务专用章”的财务专用章。随着企业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精细化,许多企业单位都将财务上的用章分门别类,如有的是“结算专用”、有的是“煤款结算专用” ,有的是“经济专用”。但由于票据上如何用章、用什么章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因此,票据的背书、流通、贴现、转贴现过程中,对单位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外背书的票据,银行受理时还是相当谨慎的。,2、背书用章问题,票据瑕疵分析,分析:(2)1998年北京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局联合发文,对规范和更换各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做了明确通知(京银发199849号)。通知要求,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单位印章可刻制为“结算财务专

8、用章”或“xx财务专用章”,并规定此章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使用,如为北京地区的承兑行或背书单位为北京企业,此类票据可以受理。,2、背书用章问题,票据瑕疵分析,分析:(3)从上述实务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上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意义并非限制只能使用名为“财务专用章”的印章,而是应该使用财务上专用的印章,包括结算财务专用章、财务结算专用章、财务章、财务专章等等。而且迄今为止人民银行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2、背书用章问题,票据瑕疵分析,相关法律: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

9、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2、背书用章问题,票据瑕疵分析,相关法律: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0、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2、背书用章问题,票据瑕疵分析,背书应在框内,但若出框是否影响票据权利呢?本瑕疵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1)背书人在背书框之外加盖名章; (2)背书加盖的靠上,章加盖在被背书人栏内。,3、背书章出框问题,票据瑕疵分析,3、背书章出框问题,案例六:该票据第二手背书名章出框,票据瑕疵分析,分析:本票据背书人记载了法律规定应记载的背书事项,并且

11、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是连续的。汇票背面印有背书和被背书人的栏目,为了便于票据的背书转让。背书章没有加盖在规定的栏目内,属于填写不规范,但仍具有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因此,背书章出框的票据背书是有效的,后手是可以接受的。,3、背书章出框问题,票据瑕疵分析,分析:在众多单位参加的票据背书行为中,背书出框的形式可能多种多样。除前面提到的案例外,还有印章虽未完全出框,但是名章盖歪、盖倒的情况。遇到这些票据时,我们都可以运用票据法的规定,判断票据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是否有转让票据权利的书面行为、判断背书是否连续。若这两个条件符合,就不能以印章出框或盖歪、盖倒

12、为理由,否定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3、背书章出框问题,票据瑕疵分析,相关法律: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1993年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关于汇票背书转让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背书签章出框的银行汇票,属于填写不规范,并不能因此否定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3、背书章出框问题,票据瑕疵分析,背书流通次数多了,原有的票

13、据背面已记载不下,按规定应使用粘单,在粘单的粘接过程中有一个骑缝章的操作问题,这个问题如果操作不好,也常常会形成瑕疵。关于骑缝章的瑕疵,主要表现以下五种情况:(1)粘单处盖章不清;(2)骑缝处印章化开;(3)骑缝处章未骑缝;(4)骑缝处应加盖下手印鉴,但误盖前手背书章;(5)骑缝处未盖名章。,4、骑缝章问题,票据瑕疵分析,4、骑缝章问题,案例七:该票据粘单处盖章不清,票据瑕疵分析,4、骑缝章问题,案例八:该票据骑缝处印章化开,票据瑕疵分析,分析:瑕疵票据由于粘单纸张过厚、盖章力度不均或印油太淡导致印章不清,印油太浓、或由于粘接处胶水过多,且未干时盖章导致印章化开,造成部分字体的缺失,如果从印章

14、的其余部分来看,仍可以辨认出印章名称与前手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名称一致的,则背书是连续的,持票人应享有票据权利。,4、骑缝章问题,票据瑕疵分析,4、骑缝章问题,案例九:该票据骑缝处名章未“骑”,票据瑕疵分析,分析:瑕疵票据使用粘单时,名章盖在粘单上却没加盖在粘结处,不符合“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规定。 上述三张票据(案例五七)虽然背书连续,但由于粘单处签章不规范,不符合有关会计结算规定,很有可能在票据托收时,被承兑行以此为由退票或延付,使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受到阻碍。,4、骑缝章问题,票据瑕疵分析,4、骑缝章问题,案例十:该票据粘单处误盖前手印鉴,票据瑕疵分析,分析:瑕疵票

15、据在粘单处加盖前手印鉴,不符合“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和“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的规定。建议与承兑行沟通,按其要求处理后谨慎办理。,4、骑缝章问题,票据瑕疵分析,4、骑缝章问题,案例十一:该票据骑缝处未盖名章,票据瑕疵分析,分析:漏盖法人章将导致票据流通不合法,应尽快通知粘接人,补盖完整后方能流通。,4、骑缝章问题,票据瑕疵分析,在实际工作中,骑缝处还会出现粘单撕过重粘的现象,具体表现为透光可看出有撕掉重粘的痕迹,甚至有加盖过骑缝章的痕迹,承兑行会以票据权利有疑问或是否给付对价取得等理由拒绝付款。在审核过程中应对此情

16、况给予关注。,4、骑缝章问题,票据瑕疵分析,相关法律:票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4、骑缝章问题,票据瑕疵分析,在现实票据流通过程中,背书印章不清的现象十分常见、普遍;也常发生因背书印章不清,造成托收延付和拒付的情况。关于印章不清的瑕疵,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况:(1)背书章和被背书人字重叠,背书章上字无法辨认;(2)背书章油墨过浓,过多导致印章字迹模糊;(3)背书章印油过淡加盖不清,导致字迹缺失。(4)背书章上的字刻的添加或缺少笔画。,5、印章不清问题,票据瑕疵分析,5、印章不清问题,案例十二:该票据背书人印章字迹过淡,票据瑕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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