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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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 (2011)宣贯材料 2011 年 10 月 21,主要内容 1、第3章 船体检验2、第4章 船舶舾装设备的检验3、第14章 载重线的检验4、第16章 乘客定额和舱室设备及船员舱室设备的检验5、第17章 起重设备检验,第3章 船体检验 3.1 初次检验(1)对相关图纸进行审核,确认船体结构及其布置满足规范、法规要求;(2)根据船龄及技术状态确定检验范围,并对船体主要结构及船体设备的布置和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其与所审查的图纸相符。,3.2 年度检验 1、对船体作例行的外部检视和情况了解,确认船体结构处于完好状态。检验中应特别注意: (1)检查中部0.4L范围内的强力甲

2、板、舷侧顶列板、纵向连续构件和大开口角隅等的结构情况。 (2)检查上层建筑端部、系缆桩和锚机坐区域的甲板结构情况; (3)检查主、辅机坐附近,推进器上方等振动较剧烈区域的结构情况; (4)检查主船体及其以上的水密、风雨密关闭装置的完好性; (5)检查首防撞舱壁及水密舱壁的结构完好性; (6)确认上次检验中未予消除的缺陷是否有不利的发展,所采取的临时性安全措施是否有效。,2、对油船(驳)尚应补充下列检验内容: (1)检查货油舱舱口围板、舱口盖及其密封装置的完好性; (2)检查货油泵舱舱壁有无渗油痕迹,确认舱壁贯穿件的密封性完好、有效。3、对滚装船尚应补充下列检验内容: (1)确认车辆系固手册、安

3、全装载手册的有效性; (2)对车辆跳板及其与船体连接部位进行外部检查; (3)对车辆跳板的升降装置进行外部检查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4、 对顶推船还应注意检查顶推架与船体连接部位的结构情况。,5、对老旧船舶应特别注意检查下列项目的技术状况: (1)机舱、舵机舱、首尖舱处所的壳板及骨架; (2)主甲板上的水密开口及主甲板边板、甲板骨架; (3)舱口角隅板及舱口围板; (4)货舱内构件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5)舷侧靠墩部位的板及骨架。6、应特别注意因碰撞、搁浅所引起船体主要构件横向残余变形(大于30mm)的扩展情况并作记录。,3.4 中间检验 1、中间检验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与“年度检验”的项目相同。2

4、、对水线下外板进行检查(结合船体外部检查进行)。3、在进行第二次换证检验以后的中间检验时,对压载水舱、货舱、特别是常年装运易腐蚀物品或易受装卸机械撞击的货舱进行有选择地进行内部检查。4、对油船、油驳、油囤,在进行第二次换证检验以后的中间检验时,尚应对货油舱、货油泵舱、隔离空舱、管隧、边舱等有选择地进行内部检查。,3.4 换证检验 1、对船体内、外部进行全面的检查。下列项目应予以特别注意: (1)强力甲板、舱口角隅及连续舱口围板; (2)首尖舱、货舱、机舱、舵机舱、水舱和压载舱等处所的壳板及骨架; (3)舵装置、尾轴架、导流管臂架、车叶等处的壳板;,(4)船中部0.4L范围内强力甲板、船底板、舭

5、部板及纵向主要连续构件的对接焊缝;(5)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围壁下缘处甲板及管系通过处的甲板;(6)干舷甲板上的水密开口;(7)甲板机械、舾装设备及其他重要设施所在位置的甲板及其骨架;,2、换证检验前应作好如下准备工作:(1)船舶的货舱、首尾尖舱、双层底舱、深舱、机舱及其他需要检验的部位,均应全部清理干净,并清除表面污锈;(2)油船和油驳的货油舱、隔离舱、泵舱均应按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规定将油气清除干净,并经测爆仪测定合格后,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3)对敷设有水泥、沥青和其他类似涂层的部位,如验船师认为需要检查或测厚,则应清除部分涂层;,3、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换证检验:(1)除对第一

6、次换证检验所要求的项目应予检查外,尚应特别注意船中0.4L范围内的内、外底板,轻载、重载水线间的舷侧外板。(2)对双层底舱、边舱(如有时),首尾尖舱、燃油舱以及油船和油驳的压载舱、空舱、管隧进行水压试验。货油舱舱壁经过修理或验船师对其强度或密性有怀疑时,应对货油舱进行水压试验或气密试验。,4、船体测厚要求:(1) 第一次换证检验,一般可不予测厚,除非局部部位存在明显蚀耗;(2)第二次换证检验,对货舱、首尾尖舱、双层底舱、深舱、机舱及其他需要检验的部位,应按照验船师的要求进行抽查测厚。对油船(驳)尚应包括船中0.4L范围内的每块甲板;(3)第三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对有总纵强度要求的船舶应在船中部

7、0.4L范围内选择两个蚀耗相对较大的横剖面区域,对其外板、内底板和强力甲板的每块板及主要纵向构件进行测厚。对首尾部的外板、甲板及主要构件进行抽查测厚。,对无总纵强度要求的船舶,对船中部0.4L范围内的强力甲板、船底板、内底板、水线附近的舷侧板及主要构件进行有选择的重点测厚,对船体的其余部位进行抽查测厚。(4)测厚前,应将被测处钢板或构件表面的油漆和锈污清除干净。如用超声波测厚仪测厚时,应对超声波测厚仪的准确度进行校核。测厚后,由船厂将测厚结果记录在外板展开图或示意图上,连同测厚报告提交验船师审查。(5)当强力甲板和舷侧顶列板或船底板和舭板蚀耗后的板厚小于或等于原规范计算值的80%时,应按本规程

8、的规定校核船体总纵强度。,3.5 营运船舶船体强度衡准 1、船体总纵强度衡准有总纵强度要求的钢质船体中部0.4L范围内的强力甲板边板和平板龙骨处船体最弱剖面的模数W应不小于规范规定的Wo值乘以下列百分率:(1)船长小于75m者,85%; (2)船长等于或大于75m者,90% 。经校核后,其W值小于以上规定的船舶,应予修理。,2、船体构件蚀耗极限(1)对没有总纵强度要求的船舶,船体主要构件蚀耗后的最小厚度,可按建造时规范规定的构件尺寸乘以下表所规定的百分率;,(2)对有总纵强度要求的船舶,船体主要构件蚀耗后的最小厚度,可按建造时规范规定的构件尺寸乘以上表所规定的百分率,上表没有规定的构件按下表所

9、规定的百分率:,3、船体构件变形极限 (1) 船壳板和强力甲板在肋骨间产生板的皱折或凸起的最大允许挠度,规定如下:,其中:L船长,m; S肋距, m。,(2)船壳板和强力甲板,由于碰撞、搁浅等原因,产生板与骨架的共同凹陷变形的最大允许挠度,规定如下:中部0.4L: 0.04e ,但不大于100mm其他部位: 0.06e ,但不大于150mm其中:L船长,m;e 凹陷平面的最小尺寸,mm。(3)在变形区域内,其变形虽未超过极限,但有骨架折断,板撕裂或呈现折角形等缺陷时,应予以修复。,3.6 船底外部检查船底外部检查项目包括:(1)船壳板(包括船底板、船侧外板和平板龙骨)、舭龙骨、首尾柱以及舵的检

10、查; (2)螺旋桨、锁紧装置、导流管和尾轴封的检查; (3)舵轴承间隙的测量以及转动导流管轴承间隙的测量(如有时);,(4)测量螺旋桨轴的轴承间隙,及对螺旋桨进行检查;(5)检查海底阀箱以及滤清器、船壳板上的开孔及其上的阀件;,3.7 附加检验1、船舶发生海损后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验船师应对损坏的范围和程度进行勘验。海损修理后应进行检验,若进行临时修理需经验船师同意。2、 船舶变更用途或改变航区时,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船东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有关图纸和强度、稳性计算资料,作为评定的依据。3、申请减少干舷高度或增加乘客定额时,除应提交强度、稳性资料外,船东尚应向船舶检验机构

11、提交干舷计算书或乘客布置图。,3.8 船体修理要求1、 船体在中部0.4L范围内的外板、强力甲板、船底板、纵向构件、横向框架的变形若超出规定时,均应修复或采取措施予以加强。2、构件若存在脱焊、裂纹、撕裂或皱折失稳等缺陷应予修复。3、外板、甲板、构件若锈蚀超过标准或锈穿均应予修复。4、若构件局部变形超过规定值,但钢板或骨材表面无裂纹或折断,则可原地校正,否则应予割换。,5、对接焊缝因锈蚀凹入钢板表面或出现裂缝、填角焊缝发生脱焊,均应铲批后重新焊补。6、 船壳板及主要部位骨架,一般不允许采用覆补;但对下列情况经验船师同意,可允许采用局部覆补(不包括油船):(1)近期内要退出营运的老旧船舶;(2)对

12、拆换壳板、骨架确有困难部位;(3)由于海损采用覆补作为临时补救措施。(4)船中0.4L范围内甲板、外板的横向开裂性损伤,任何情况下不得复补。7、修理中所使用的钢板、型钢、焊条,其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须符合规范的要求,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证件。8、修理中的焊缝布置、级别、焊接工艺,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对主要焊缝,可向船厂提出进行无损探伤检查。,9、船壳板、甲板、水密舱壁、水密门(窗)、油船的舱口盖等修理后,应按本局制定的内河船舶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密性试验。10、油舱内若进行带热作业时,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应按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对施工区域包括其影响区进行可燃气体的

13、随时检测,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11、修理中不得任意拆除或移动船体的强力构件、支柱、桁架等,并应尽可能减少在干舷甲板、舷侧、水密舱壁上开工艺孔。,第4章 船舶舾装设备的检验,4.1 初次检验 1、审查舾装布置图及相关资料,确认舾装设备及其布置符合规范、法规要求。2、对船上的舾装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其符合审查的图纸资料。4.2 舵设备 4.2.1 年度检验(1)了解操舵装置的使用情况,配合本营运检验规程9.4.1(1)进行舵机操作和运行试验,检查舵角指示的准确性。,4.2.2 中间检验(1) 对舵设备进行外部检查并了解使用情况。检查舵杆可见部分及舵柄有无裂纹、弯曲、扭转等缺陷;检查下舵承处有无渗水现

14、象;检查上下舵承与船体构件连接焊缝有无裂缝或脱焊现象;检查舵角指示是否准确。若有异常情况,应将舵杆拆下进行详细检查。(2)停泊在水上进行舵设备的中间检时,若发现异常情况则应视具体情况上船台或进坞拆检。(3) 常年航行急流航段的自航船的舵设备,检验要求与换证检验相同。,4.2.3 换证检验 (1)将舵设备拆解,进行全面检查。(2) 检查舵叶是否有腐蚀、裂纹、渗漏等,必要时对舵叶应作测厚检查。对空心舵舵叶水密性有怀疑时或修理后,应按规定进行充气密性试验。(3)检查舵杆、舵柄(舵扇)、舵托、舵销、舵钮、舵链的腐蚀及磨损情况和有无裂纹、扭转、弯曲等缺陷。(4) 检查连接舵叶与舵杆的法兰和螺栓的腐蚀情况

15、。(5) 检查舵角指示是否准确。(6) 舵设备装妥后,在坞内进行转舵验;下水后,结合航行试验进行效用试验。,4.2.4 舵设备零件的蚀耗极限 (1)舵杆直径最大蚀耗剩余值应不小于规范计算值的93%。(2)舵托的舵销孔壁的蚀耗值:无衬套:不应大于舵销原直径的10%;有衬套:不应大于舵销原直径的15%。(3)舵销直径蚀耗剩余值应不小于规范计算值的93%。(4)舵链环或拉杆蚀耗后的平均直径,应不小于原直径的90%。操舵用的钢丝绳,在8倍直径的长度范围内断裂的钢丝数大于钢丝总数的10%时,应予换新。,4.2.5 舵叶与舵托之间的平面间隙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舵承及舵销承的安装间隙和极限间隙要求应按CB/

16、T3424或按本局接受的标准进行检验。,4.2.6 舵设备的修理要求1、舵杆的修理要求:(1)舵杆腐蚀后的直径,小于本营运检验规程4.2.4.1所规定的极限值时,允许堆焊并光车修理。但必须按有关标准采取合理的工艺规程,施焊前要正确预热,焊后要作退火处理。(2)舵杆弯曲挠度,小于或等于1.0mm/m时,允许冷压校直;大于1.0mm/m时,须加热校直,加热温度应不超过650。(3)舵杆经扭转变形后无裂纹损伤且扭转角小于30时,可按相关要求修复后继续使用。(4)当扭转角大于30或有横向裂纹时,应作换新处理。(5)轴颈上允许出现长度不超过轴颈长度的0.25倍、数量不超过3条且不在同一母线上的纵向短小裂纹,但需采用焊补方法进行修复。,2、舵杆、法兰的修理要求:(1)舵杆修理时,必须检查法兰平面及外圆的跳动情况。法兰连接面间不应加垫片;(2)法兰平面允许存在面积小于总面积的25%的轻度锈蚀,但锈蚀区不应与螺孔和法兰边缘相贯通,否则应光车修理。(3)法兰平面的锈蚀面积大于总面积25%时,应对平面进行铣削。光车后检查法兰平面的厚度,其厚度应不小于规范计算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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