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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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争端解决的概述,(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国际争端的定义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国际争端的特点。相比其他任何种类的争端,国际争端具有如下特点:(1)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争端的起因往往复杂;(3)国际争端的解决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国际争端解决的概述,(二)国际争端的种类 法律争端。即争端当事国的各自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 政治争端。即由于当事国之间利益冲突而引起的,在争议中无法按解决法律性争端的方法予以解决的争端。 混合性争端。即既涉及国家法律权利,也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国

2、际争端。 事实争端。即起因于有关国家对某项事实、某种情况、某项事实真相争执不下的国际争端。,国际争端解决的概述,(三)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1、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 a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的含义。又称国际争端的非强制性解决方法,是以武力以外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B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的具体方式 (1)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 (2)法律解决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 2、国际争端的强制性解决方法 (1)国际争端的强制性解决方法的含义。即一国为使另一国满足其某些要求而采取的强迫手段。 (2)国际争端的强制性解决方法的具体方式。主要有: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反报

3、、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等。,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即指争端当事国直接地进行交涉以求达成协议,解决它们之间争端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方式。 协商。即与谈判相类似并密切关联的一种方式。它与谈判近似,但其参加者往往不限于当事国。 (二)斡旋与调停 斡旋。即第三国为促成当事国直接谈判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以促使当事国开始或重新谈判,但第三国本身不参加谈判,也不提出任何解决争端的方案。 调停。即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向当事国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直接参加或主持当事国之间的谈判、调解,折中它们的不同要求等,以协助争端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三)调查与和解 调查

4、。即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有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存在,以求最终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和解。即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一)仲裁 1、仲裁的概念。即指争端当事国根据它们的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它们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 2、仲裁的历史发展。仲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公元前6世纪希腊时代就有仲裁制度。中世纪也有过仲裁的事例。近代的仲裁制度,一般认为

5、是从1794年英国和美国订立的英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才开始的。随后,国际交往的发展,促使两次海牙会议对仲裁的规则加以编撰。此后,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都一致确认仲裁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 3、常设仲裁法院。根据1899年海牙公约的规定,于1900年设立了常设仲裁法院,院址设有荷兰的海牙。其目的和任务是:为便利不能用外交方法解决的国际争议立即提交仲裁起见,各缔约国承允保留第一次和平会议所设立的常设仲裁法院,该法院随时受理案件,除当事国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公约所载之程序规则办事。它包括三个不同的机构,即法院的常设行政理事会、法院的国际事务局和仲裁法院本身。 4、国际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现行国际仲

6、裁制度的主要内容有:a仲裁成立的前提条件;b仲裁的目的和审理的范围;c仲裁法庭的组成;d仲裁适用的法律;e仲裁的程序;f简易仲裁程序;g仲裁裁决的效力,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二)国际司法解决 1、国际司法解决的含义。即争端当事国把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2、国际法院的历史。国际法院的前身是国际常设法院。国际常设法院是按照1920年国际联盟大会通过的常设国际法院规约于1922年成立的,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1946年4月,国际联盟最后一次大会解散了国际常设法院。 3、国际法

7、院的组成。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每三年改选5名,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法官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的公民。 4、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一款,第65条第一款的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前者又可分为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意强制管辖。 5、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有: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和最高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6、国际法院的程序。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包括:a起诉;b诉讼程序;c判决。 7、国际法院判决的效力。法院判决属于终局判决,不得上诉,但如判决在某方面有缺陷,法院可依复核程序加以纠正。,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一)联合署安全理事会得执行活动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执行行动包括:制裁及其他武力以外的措施;武力行动。 (二)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 区域办法只解决区域性的国际争端。区域办法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若无安全理事会授权,不得利用区域办法来实施理事会职权范围内得执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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