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过程提示事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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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建筑施工过程提示事项(一)一、关于已批准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要求1、已批准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在现场使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必须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相关内容变更为正式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转交给施工单位,以便落实到施工中。3、建设单位需要对工程进行变更,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及时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的工程变更须以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为准,无正式设计变更的不得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4、涉及结构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对变更部分重新报审,未经审查通过进行施工的,视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规定论处。二、关于执行混凝土

2、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中“结构实体检验”部分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结构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结构实体检验方案 ,明确需检测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构件数量、部位、方法及采取的有关措施,采用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检验方法时,应在养护现场悬挂温度计及时记录日平均气温,并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进行气温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完善。三、关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要求留置的混凝土试块应注意的问题。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根据规范要求留置标准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和梁板拆模试块。四、关于施工现场钢筋进场、使用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

3、题1、进场钢筋悬挂有“出厂铭牌” , “出厂铭牌”上应标记有炉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规格、数量;钢筋原材上的厂方标记、指标必须与“出厂铭牌”和出厂合格证相吻合。2、钢筋“出厂铭牌” 、出厂合格证作为质量控制归档,二者缺一不可,今后质量监督站核查质量控制资料时将其作为核查标准之一。3、关于钢筋合格证原件、复印件的规定。可留钢筋合格证原件归档的,其上必须注明进场数量和进场日期。如本次购买的钢筋数量小于钢筋出厂合格证标记数量或钢筋合格证原件不能做为原件归档时,可校验原件后留复印件归档,但复印件上必须注明进场数量、进场日期、买卖双方单位盖章、买卖双方人员签名(如材料为施工单位负责采购,为材料员签名)

4、 。- 2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必须做化学成分检验:进口钢材;在加工过程中,发生脆断、焊接性能不良和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的。5、有特殊要求的,还应进行相应专项试验。6、集中加工的钢筋,应有由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格证和钢筋试验单的抄件。7、钢筋进场,经外观检查合格后,由技术员、材料采购员、材料保管员分别在合格证上签字,注明使用工程部位后交资料员保管。8、钢筋的取样试验:热扎钢筋每批不得大于 60吨,冷扎钢筋每批数量不得大于 50吨。9、每批钢筋取试件一组,其中,热扎钢筋取拉伸试件 2个,弯曲试件 2个;冷扎钢筋拉伸试件逐盘 1个,弯曲试件每批 2个,必要时,取化学分析试件 1个

5、。10、钢筋的材质证明要“双控” ,各验收批钢筋出厂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缺一不可。五、关于沉降观测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1、沉降观测点的设置。观测点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基础沉降的要求、工程地质资料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若设计无规定,框架结构建筑,应每隔 23 根柱基上安设观测点,片筏基础或箱形基础高层建筑观测点应沿纵、横轴线和基础(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周边设置。工业厂房各轴线的独立柱基上应设观测点。新建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处两边,也应设置观测点。高耸构筑物观测点应设置在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 4个点。2、沉降观测次数和时间。一般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高层建筑每增加1

6、层应观测一次,多层住宅建筑每结构层均应观测一次,装饰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观测一次,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 5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继续做好沉降观察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观测次数:第一年不少于 4次,以后每年不少于 2次,至沉降稳定为止。3、沉降观测点的保护。设立沉降观测点应以一次设立为原则,即一次设立后,能保证在施工中不被扰动及在竣工后能被长期使用。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标志,可根据不同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或有明细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并在施工和竣工后妥善保护。六、关于工程质量验收

7、程序和组织应注意的问题- 3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 、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七、

8、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及合格标准的提示1、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4、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

9、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八、关于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注意的问题建设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2、建设单位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有关建筑节能监理方面内容,并将建筑节能监理工作作为考核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的重要内容。- 4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

10、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建筑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2、监理单位应在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时对建筑节能部分的监理工作做出规划,并应明确建筑节能监理的内容和要求,正确指导现场监理人员开展全过程、全方位建筑节能监理工作。3、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应编制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明确建筑节能监理工作开展的程序、方法、内容和要求,切实将建设工程监理规划要求落实到实际

11、工作中。4、监理单位对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不按照国家节能政策法规的行为应采取提出建议、责令整改或将违法违规行为上报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方式进行处理,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切实落实的工程建设中。5、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企业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勘察设计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不得违反节能标准。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加强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施工设计文件使用节能材料,施工工艺应符合要求。严格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样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依

12、据有关节能标准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到工程中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否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并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监督站在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环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1、对建筑节能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资料反映情况与现场不相符的,责令整改,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2、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通过科学手段对节能效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测、检查验收,对检测数据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5 -3、加强对竣工验收中各质量主体行为的监督,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

13、相关节能法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4、监督站在竣工备案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建筑节能方面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的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处罚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我站将责令整改;符合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给予记录;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处罚权限进行处罚或进行调查取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九、关于施工现场水泥进场、使用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1、水泥质量必须合格,应先试验后使用,要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试验单。2、生产厂家应在水泥发出日起 7天内寄发并在 32天内补报 28天强度。

14、资料员应及时催要和验收。水泥强度应以标养 28天试件试验结果为准。3、合格证、试(检)验单或记录单的抄件(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有抄件人、抄件(复印)单位的签字或盖章(红章)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复试,混凝土应重新试配;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用于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 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 1个月) ;进口水泥。5、水泥试验应以同一水泥厂、同强度等级、同品种、同一生产时间、同一进场日期的水泥,散装水泥 500吨、袋装水泥 200吨为一验收批,不足吨数时亦按一验收批计算。6、每一验收批取样一组,数量为 12kg。7、取样要有代表性,一般可以从 20个以上

15、的不同部位或 20袋中取等量样品,总数至少12kg,拌合均匀后分成两等份,一份由试验室按标准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存备复验用。十、关于砖和砌块进场,使用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1、应先试验后使用,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试验单。2、用于承重结构或对其材质有怀疑时,应进行复试(必试项目为强度等级) 。3、砖的取样试验:烧结普通砖:每 15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 15万块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试样一组- 6 -(10 块) 。烧结多孔砖:每 5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 5万快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试样一组(10 块) 。蒸压灰砂砖:每 10万块砖为一验收批,不足 10万块按一批计。每一验收批随机抽取试样

16、一组(10 块) ,经试验如不合格,应取双倍试样复试。再不合格,该验收批则判为不合格。不合格单不允许抽撤。十一、关于砌筑砂浆及混凝土强度试验的试件留置问题1、砌体超过 250m3,以每 250m3为一取样单位,余者计为一取样单位,每一取样单位标准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不得少于 1组(每组 6块) ,还应制作同条件养护试块、备用试块各 1组。试样要有代表性,每组试块(包括相对应的同条件备用试块)的试样必须取自同一次拌制的砌筑砂浆拌合物。作为强度评定的试块,必须是标准养护 28天的试块,龄期 28天不能迟或者早。2、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每拌制 100盘且不超过 100 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 1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 1次;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的留置尚应符合以下要求:(A)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 1次;(B)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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