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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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标题】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所属行业】 基本法规【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 广东【发布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2011-9-29【实施日期】【效率属性】 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2011-12-15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来源:法律图书馆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1年8月 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2011 年 8月 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保障心理咨询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心理咨询和医疗服务,有效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特区从事心理卫生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心理卫生工作,是指维护和促进个体和群体心理健康及社会适应能力的各项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和促进,心理咨询,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科学研究及其他心理卫生服务。本条例所称心理卫生机构,包括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三条 开展心

3、理卫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心理咨询来访者(以下简称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心理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心理卫生工作应当作为特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心理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确立心理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是心理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心理

4、卫生工作规划,制定心理卫生政策,审批和监督心理卫生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心理卫生科室;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审批和监督心理卫生门诊部和诊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教育、市场监管、城管、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心理卫生工作。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精神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老龄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有关团体依照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心理卫生工作。第八条心理卫生的行业协会是特区心理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规范卫生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心理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入心理卫生的行业协会。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防止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心理健康状况监测,发布心理健康状况报告。第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精神障碍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相关精神障碍公共信息。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向心理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已确诊的精神障碍患者

6、情况。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心理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断、治疗服务中,应当按照诊断、治疗的规范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第十三条 心理卫生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支持开设公益性心理卫生服务热线。心理卫生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对来访者或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公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十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把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日常服务范围,提高居民对精神障碍及其预防措施的认识。鼓励心理卫生咨询机构为社区居民心理健康提供公益服务

7、。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和学生心理辅导,建立校内心理危机的预防、预警和干预机制。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创造有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提供相关的心理卫生服务。第十七条看守所、戒毒所、劳动教养、监狱等单位应当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卫生服务。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重大事件或者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卫生、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心理卫生专业人员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减轻心理损害。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

8、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二十条心理咨询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场所;(三)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四)有两人以上专职心理咨询人员,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以上资格或者相关专业(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二十一条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心理咨询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三)心理

9、咨询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 (四)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在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业证明材料。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心理咨询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建立来访者信息保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其执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管理和监督;(四)合理收取服务费用,明码标价;(五)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第二十三条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下列资格证书之一,并在心理咨询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心理咨询部门实习一

10、年,且经实习单位考核合格:(一)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二)取得心理治疗专业资格证书;(三)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证书。有关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心理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行业规范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告知来访者心理卫生服务工作的性质、局限性、保密原则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二)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对咨询、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者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来访者身份的有关信息;(三)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者他人倾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在信息暴露最低范围内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11、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四)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测量、录音、录像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十年。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转让。心理咨询机构歇业、结业的,应当通知来访者在六十日内取回前述资料;来访者逾期不取回的,应当予以销毁。第二十五条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及时出具转诊意见,向心理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第二十六条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二)出具与心理咨询服务无关或者与心理咨询服务不相符的心理学证明;(三)施行手术、使用药品或者其他医疗行为。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第二十七条心理卫生医疗机构的设

12、置,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第二十八条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心理卫生科室,开展心理卫生服务。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申请应当由患者本人提出;精神障碍患者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由其监护人提出。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医疗场所作出。第三十条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患者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

13、者自主决定是否住院治疗。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认为其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提出住院申请。监护人不提出申请或者不同意住院治疗的,应当记入病历。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查寻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按照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确诊为精神障碍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救助治疗。第三十三条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或者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告公安机关,行为地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职权予以制止。在

14、公安机关未到达前,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其他人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对根据前款规定被采取制止措施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经公安机关批准后送往指定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第三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送来诊断或者住院观察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诊断为精神障碍并符合住院标准的,通知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不能确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无法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代为办理住院手续,并记录在案。不属于精神障碍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对

15、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治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二)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三)非诊断、治疗目的使用药物或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四)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五)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六)其他危害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为精神障碍患者而拒绝或者推诿诊断、治疗就诊者的其他疾病。第三十七条 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住院治疗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做出诊断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心理卫生医疗机构申请复核。接受申请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复核,复核应当由二名以上未为该

16、患者进行过诊治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核应当在接到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复核意见。经复核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当建议其继续住院治疗;不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为其提供住院服务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准予出院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三十八条 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因条件所限不能确诊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为其提供服务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监护人不申请鉴定而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要求鉴定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代为申请。经鉴定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当建议其继续住院治疗;不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为其提供住院服务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准予出院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第三十九条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对非自主决定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的结果做出继续住院治疗的建议或者准予出院并按照规定为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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