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_文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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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由国家卫生部制定颁布,是国家卫生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WS/T3132009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规 范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的 管 理 与 基 本 要 求 、 手 卫 生 设 施 、 洗 手 与卫 生 手 消 毒 、 外 科 手 消 毒 、 手 卫 生 效 果 的 监 测 等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各 级 各 类 医

2、 疗 机 构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 凡 是 标 注 日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期 限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 不 包 括 勘 误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于 本 标 准 , 然 而 ,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不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GB 574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3、准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3 1 手 卫 生 hand hygiene 为 医 务 人 员 洗 手 、 卫 生 手 消 毒 和 外 科 手 消 毒 的 总 称 。 3 2 洗 手 handwashing 医 务 人 员 用 肥 皂 ( 皂 液 ) 和 流 动 水 洗 手 , 去 除 手 部 皮 肤 污 垢 、 碎 悄 和 部分 致 病 菌 的 过 程 。 3 3 卫 生 手 消 毒 antiseptic handrubbing 医 务 人 员 用 速 干 手 消 毒 剂 揉 搓 双 手 , 以 减 少 手 部 暂 居 菌 的 过 程 。

4、 3 4 外 科 手 消 毒 surgical hand antisepsis 外 科 手 术 前 医 务 人 员 用 肥 皂 ( 皂 液 ) 和 流 动 水 洗 手 , 再 用 手 消 毒 剂 清 除或 者 杀 灭 手 部 暂 居 菌 和 减 少 常 居 菌 的 过 程 。 使 用 的 手 消 毒 剂 可 具 有 持 续 抗 菌活 性 。 3 5 常 居 菌 resident skin flora 能 从 大 部 分 人 体 皮 肤 上 分 离 出 来 的 微 生 物 , 是 皮 肤 上 持 久 的 回 有 的 寄 居菌 , 不 易 被 机 械 的 摩 擦 清 除 。 如 凝 固 酶 阴 性

5、 葡 萄 球 菌 、 棒 状 杆 菌 类 、 丙 酸菌 属 、 不 动 杆 菌 属 等 。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致 病 。 3 6 暂 居 菌 transient skin r flora 寄 居 在 皮 肤 表 层 , 常 规 洗 手 容 易 被 清 除 的 微 生 物 。 直 接 接 触 患 者 或 被 污染 的 物 体 表 面 时 可 获 得 , 可 随 时 通 过 手 传 播 , 与 医 院 感 染 密 切 相 关 。 3 7 手 消 毒 剂 hand antiseptic agent 用 于 手 部 皮 肤 消 毒 , 以 减 少 手 部 皮 肤 细 菌 的 消 毒 剂 , 如

6、乙 醇 、 异 丙 醇 、氯 已 定 、 碘 伏 等 。 3 7 1 速 干 手 消 毒 剂 alcohol-hand rub 含 有 醇 类 和 护 肤 成 分 的 手 消 毒 剂 , 包 括 水 剂 、 凝 胶 和 泡 沫 型 。 3 8 手 卫 生 设 施 hand hygiene facilities 用 于 洗 手 与 手 消 毒 的 设 施 , 包 括 洗 手 池 、 水 龙 头 、 流 动 水 、 清 洁 剂 、 干手 用 品 、 手 消 毒 剂 等 。 4 手 卫 生 的 管 理 与 基 本 要 求 4 1 医 疗 机 构 应 制 定 并 落 实 手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7、 配 备 有 效 、 便 捷 的 手 卫生 设 施 。 4 2 医 疗 机 构 应 定 期 开 展 手 卫 生 的 全 员 培 训 , 医 务 人 员 应 掌 握 手 卫 生知 识 和 正 确 的 手 卫 生 方 法 , 保 障 洗 手 与 手 消 毒 的 效 果 。 WS/T313-2009 4 3 医 疗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医 务 人 员 工 作 的 指 导 与 监 督 , 提 高 医 务 人 员 手卫 生 的 依 从 性 。 4 4 手 消 毒 效 果 应 达 到 如 下 相 应 要 求 : a) 卫 生 手 清 毒 , 监 测 的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应 10cfu/ 2 b

8、) 外 科 手 消 毒 , 监 测 的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应 5cfu/ 2 5 手 卫 生 设 施 5 1 洗 手 与 卫 生 手 消 毒 设 施 5 1 1 设 置 流 动 水 洗 手 设 施 。 5 1 2 手 术 室 、 产 房 、 导 管 室 、 层 流 洁 净 病 房 、 骨 髓 移 植 病 房 、 器 官移 植 病 房 、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 新 生 儿 室 、 母 婴 室 、 血 液 透 析 病 房 、 烧 伤 病 房 、感 染 疾 病 科 、 口 腔 科 、 消 毒 供 应 中 心 等 重 点 部 门 应 配 备 非 手 触 式 水 龙 头 。有 条 件 的 医

9、 疗 机 构 在 诊 疗 区 域 均 宜 配 备 非 手 触 式 水 龙 头 。 5 1 3 应 配 备 清 洁 剂 。 肥 皂 应 保 持 清 洁 与 干 燥 。 盛 放 皂 液 的 容 器 宜 为一 次 性 使 用 , 重 复 使 用 的 容 器 应 每 周 清 洁 与 消 毒 。 皂 液 有 浑 浊 或 变 色 时 及 时更 换 , 并 清 洁 、 消 毒 容 器 。 5 1 4 应 配 备 干 手 物 品 或 者 设 施 , 避 免 二 次 污 染 。 5 1 5 应 配 备 合 格 的 速 干 手 消 毒 剂 。 5 1 6 手 卫 生 生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方 便 医 务 人

10、 员 使 用 。 5 1 7 卫 生 手 消 毒 剂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b) 宜 使 用 一 次 性 包 装 。 c) 医 务 人 员 对 选 用 的 手 消 毒 剂 应 有 良 好 的 接 受 性 , 手 消 毒 剂 无 异 味 、无 刺 激 性 等 。 5 2 外 科 手 消 毒 设 施 5 2 1 应 配 置 洗 手 池 。 洗 手 池 设 置 在 手 术 间 附 近 , 水 池 大 小 、 高 矮 适宜 , 能 防 止 洗 手 水 溅 出 , 池 面 应 光 滑 无 死 角 易 于 清 洁 。 洗 手 池 应 每 日 清 洁

11、与消 毒 。 5 2 2 洗 手 池 及 水 龙 头 的 数 量 应 根 据 手 术 间 的 数 量 设 置 , 水 龙 头 数 量应 不 少 于 手 术 间 的 数 量 , 水 龙 头 开 关 应 为 非 手 触 式 。 5 2 3 应 配 备 清 洁 剂 , 并 符 合 5 1 3 的 要 求 。 5 2 4 应 配 备 清 洁 指 甲 用 品 ; 可 配 备 手 卫 生 的 揉 搓 用 品 。 如 配 备 手 刷 ,刷 手 应 柔 软 , 并 定 期 检 查 , 及 时 剔 除 不 合 格 手 刷 。 5 2 5 手 消 毒 剂 应 取 得 卫 生 部 卫 生 许 可 批 件 , 有 效

12、 期 内 使 用 。 5 2 6 手 消 毒 剂 的 出 液 器 应 采 用 非 手 触 式 。 消 毒 剂 宜 采 用 一 次 性 包 装 ,重 复 使 用 的 消 毒 剂 容 器 应 每 周 清 洁 与 消 毒 。 5 2 7 应 配 备 干 手 物 品 。 干 手 巾 应 每 人 一 用 , 用 后 清 洁 、 灭 菌 ; 盛 装消 毒 巾 的 容 器 应 每 次 清 洗 、 灭 菌 。 5 2 8 应 配 备 计 时 装 置 、 洗 手 流 程 及 说 明 图 。 6 洗 手 与 卫 生 手 消 毒 6 1 洗 手 与 卫 生 手 消 毒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a) 当 手

13、部 有 血 液 或 其 他 体 液 等 肉 眼 可 见 的 污 染 时 , 应 用 肥 皂 ( 皂 液 )和 流 动 水 洗 手 。 b) 手 部 没 有 肉 眼 可 见 污 染 时 , 宜 使 用 速 干 手 消 毒 剂 消 毒 双 手 代 替 洗 手 。6 2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医 务 人 员 应 根 据 6 1 的 原 则 选 择 洗 手 或 使 用 速干 手 消 毒 剂 : a) 直 接 接 触 每 个 患 者 前 后 , 从 同 一 患 者 身 体 的 污 染 部 位 移 动 到 清 洁 部位 时 。 b) 接 触 患 者 黏 膜 、 破 损 皮 肤 或 伤 口 前 后 ,

14、 接 触 患 者 的 血 液 、 体 液 、 分泌 物 、 排 泄 物 、 伤 口 敷 料 等 之 后 。 c) 穿 脱 隔 离 衣 前 后 , 摘 手 套 后 。 d) 接 触 患 者 周 围 环 境 及 物 品 后 。 e) 接 触 患 者 周 围 环 境 及 物 品 后 。 f) 处 理 药 物 或 配 餐 前 。 6 3 医 务 人 员 在 下 列 情 况 时 应 先 洗 手 , 然 后 进 行 手 卫 生 消 毒 : a) 接 触 患 者 的 血 液 、 体 液 和 分 泌 物 以 及 被 传 染 性 致 病 微 生 物 污 染 的 物品 后 。 b) 直 接 为 传 染 病 患 者

15、 进 行 检 查 、 治 疗 、 护 理 或 处 理 传 染 患 者 污 物 之 后 。 6 4 医 务 人 员 洗 手 方 法 , 见 附 录 A 6 5 消 毒 应 遵 循 以 下 方 法 : a) 取 适 量 的 速 干 手 消 毒 剂 于 掌 心 。 b) 严 格 按 照 附 录 A 医 务 人 员 洗 手 方 法 A 3 揉 搓 的 步 骤 进 行 揉 搓 。 c) 揉 搓 时 保 证 手 消 毒 剂 完 全 覆 盖 手 部 皮 肤 , 直 至 手 部 干 燥 。 7 外 科 手 消 毒 7 1 外 科 手 消 毒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a) 先 洗 手 , 后 消 毒 。

16、 b) 不 同 患 者 手 术 之 间 、 手 套 破 损 或 手 被 污 染 时 , 应 重 新 进 行 外 科 手 消毒 。 7 2 洗 手 方 法 与 要 求 7 2 1 洗 手 之 前 应 先 摘 除 手 部 饰 物 , 并 修 剪 指 甲 , 长 度 应 不 超 过 指 尖 。7 2 2 取 适 量 的 清 洁 剂 清 洗 双 手 、 前 臂 和 上 臂 下 1/3, 并 认 真 揉 搓 。清 洁 双 手 时 , 应 注 意 清 洁 指 甲 下 的 污 垢 和 手 部 皮 肤 的 皱 褶 处 。 7 2 3 流 动 水 冲 洗 双 手 、 前 臂 和 上 下 臂 下 1/3。 7 2 4 使 用 干 手 物 品 擦 干 双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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