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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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章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8.1银行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和发展 8.2备用信用证概述及其性质 8.3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8.4银行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关系结构 8.5备用信用证的单据 8.6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8.7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的比较,8.1银行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和发展,关于备用信用证的起源问题,国内外有两种大体相似的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备用信用证最初应用于美国,1879年美国联邦法律认为银行作为一家私营机构,无权替他人承担保证付款义务,并禁止美国银行为其客户提供保证。在此之后,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银行无权替其客户开具保函。为了回避这样的法律规定,许多银行采用备用信

2、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这种做法引起了美国法律界和银行实务界广泛、长期地争论,最终获得了美国法律的认同 。,下一页,返回,8.1银行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和发展,第二种说法认为,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可归因于两个因素。首先,1864年6月3日的美国联邦银行法(The National Bank Act)规定了银行必须经过授权才能经营的业务范围。根据该法规定,银行无权对他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出具保函被认为是超载其经营范围的一种越权行为(Ulara Vires),因而是无效的,而只有保险和担保公司(Insurance and Bonding Companies)才能经营保证业务,这一规则被称为银行不得提供

3、保证规则(Noguarantee Rule)。美国银行为了同外国银行竞争,不得不想办法规避法律的这一禁止性规定。 其次,尽管备用信用证从产生那天起,法学界和实务界就从未停止过对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争论,但最终能够使备用信用证的地位得到法律认可的决定性因素是英美法中长期公认的银行不得提供保证规则,实际上是指银行不得提供从属性保证担保。,上一页,下一页,返回,8.1银行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和发展,备用信用证一经产生就在实践中得到迅猛的发展,尤其是到了19世纪70年代,由于其用途的广泛性和运用的灵活性,已经突破了其发源地美国,在日本、法国以及中东、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其应用的领域也从最初的

4、国内贸易扩展到国际贸易领域。目前,备用信用证既广泛适用于非美国银行以美国公司为受益人而提供担保的情况,同时也广泛适用于受美国银行实践影响的国家和远东国家,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备用信用证的业务量早已超过了商业信用证。据有人统计,1998年,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业务量之比为7:1。现在全世界每年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金额达5000亿美元,其中2500亿美元金额是在美国境内签发的。,上一页,返回,8.2备用信用证概述及其性质,1备用信用证概述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2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

5、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不取决于以下几点。 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下一页,返回,8.2备用信用证概述及其性质,(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以及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6、 。,上一页,返回,8.3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备用信用证可分为八种类型。 (1)备用信用证支持一项非款项支付的履约义务,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不履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招标/投标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或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下一页,返回,8.3备用信用证的种类,(4)对开备用信用证又称反担保备用信用证

7、(Counter Standby),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5)融资备用信用证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基本上是支持一项与融资备用信用证有关的基础付款义务的到期付款,而不论是否涉及债不履行。它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合同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这种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 (7)保险备用信用证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8)商业备用信用证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上一页,返回,8.4银行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关系结构,备用信

8、用证包括申请人、开证人、通知人、保兑人、指定人以及受益人等几个基本的当事人。在其基本结构中包括如下几个法律关系。 (1)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关系是开立备用信用证的前提,没有这一关系的存在,就不可能开立备用信用证。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备用信用证得以开立的直接原因。 (3)开证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备用信用证的条款规定来决定。 (4)开证人与通知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开证人与保兑人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其权利义务均可适用民事代理的一般规定来调整。,返回,8.5备用信用证的单据,1含义 备用信用证的单据性是指备用信用证项下必须

9、有一定的单据要求,并且保证人/开证人在面对一项付款要求时,其义务被限制在审查付款要求和支持付款的单据,并确定付款要求与提交的其他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一致,与担保中规定的条件是否相符。 2有关规定 ISP98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开证人的义务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UCP 500也对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它主要规定的是提单、保险单、货物检验证书等代表物权或证明卖方履约的商业单据,因而并不能完全适用备用信用证,因为备用信用证并不要求提供这些商业单据,而要求提供的单据一般只是由受益人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证明文件,而且备用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与商业信用证的单据要求并不

10、相同 。,下一页,返回,8.5备用信用证的单据,ISP98一方面明确了备用信用证的单据性,另一方面还明确指出,备用信用证项下的非单据条件必须不予考虑,不管其是否会影响开证人接受相符提示或遵守已开立、修改或终止的备用信用证义务。所谓非单据条件是指:未要求提交单据以证明条款内容,并且开证人无法通过自己的记录或自己正常业务范围内确定备用信用证是否得到满足的条款。所谓通过开证人自己的记录或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审查,包括确定以下内容。 (1)何时、何地、如何向开证人提示或以其他方式交付单据。 (2)何时、何地、如何向被开证人、受益人或任何指定人发送或接受有关备用信用证的通信。 (3)从开证人处的账户里转

11、进或转出的金额。 (4)根据一个公布的指数可以决定的金额,例如,如果一份备用信用证规定根据公布的利率来决定产生的利息金额。,上一页,返回,8.6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备用信用证的运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开证人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开证人(银行或其他机构)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经开证人审核同意后,该申请书构成申请人与开证人之间的合同;申请人通常要提供押汇等担保,并有义务支付开证费;开证人有义务根据申请书的指示开证,并承诺首先向受益人付款。 (2)开证人开证后,通常通过与受益人同地的通知人向受益人通知或转交信用证。 (3)在大宗贸易中,受益人也可以要求对备用信用证

12、进行保兑,开证人通常请求通知人提供保兑。通知人无义务必须进行保兑,若该通知人不提供保兑,则需及时通知开证人;若该通知人对备用信用证进行保兑,则成为保兑人,它对受益人承担与开证人同样的义务和责任。,下一页,返回,8.6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4)受益人获得信用证后,即可发货或进行其他履约行为,如果开证申请人也按承诺或基础交易合同的规定履行了义务,那么备用信用证就自动失效,受益人应将备用信用证退还给开证人。至此,备用信用证的全部交易程序即告结束,这也是大多数正常情况下备用信用证的运作程序。 (5)如果开证申请人未能按照承诺或基础交易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受益人即可向开证人或保兑人提

13、交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的索偿要求以及与备用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向开证人或保兑人索偿 。,上一页,返回,8.7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的比较,1功能不同 跟单商业信用证只是一种供受益人使用的付款机制。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下,受益人发运货物取得提单后,首先向银行交单索款,因而,跟单商业信用证一般以清偿货的价款为目的,全球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之一,是在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 2适用范围不同 跟单商业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跟单商业信用证从其产生那天起就与国际贸易紧密相连。 3付款责任不同 在跟单商业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立

14、即付款,而不管此时申请人能否付款。,下一页,返回,8.7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的比较,4二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 跟单商业信用证下,一般要求正本货运单据,此种货运单据是一种物权凭证,它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开证行在支付货款后便控制了该物权凭证,申请人必须付款赎单,才能提货,因此,跟单商业信用证能切实保障开证行取得偿付的权益;而在备用信用证下,要求的单据既可以是货运单据,也可以不是货运单据,通常仅仅为受益人可任意出具的书面声明(Written Statement)加附汇票、发票或简单的收据(Simple Receipt)等。 5二者的转让要求不同 信用证的转让实际上是信用证项下支款权的转让,根据UC

15、P 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批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其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这称为“分割转让”。允许分割转让,使得受益人在作为中间商时,可以直接将信用证用作几个供货商获得付款的保障,而不必向银行另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8.7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的比较,6开立的主体要求不同 根据UCP 500的规定,跟单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银行,而根据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还可以是自然人、合伙组织、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因此,ISP98以“开证人(I

16、ssuer)”这一概念代替了“开证行(Issuing Bank)”这一表述。 有关案例 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 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LONDON)。 因该信用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所以人们发现几点可疑之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8.7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的比较,(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信用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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