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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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五 讲,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2 0 1 3 -6 -3,第 八 章 行 政 许 可,行 政 许 可 概 述 行 政 许 可 的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监 督 检 查,2 0 1 3 -6 -3,2 0 1 3 -6 -3,行 政 许可 提要,行 政 许 可 是 指 行 政 主 体根 据公 民、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申 请, 依法 进 行 审 查 , 并 决 定是 否 赋予 其从 事特 定活 动 的权 利或 资格 的一 种 授益 性 、 外 部 的 、 要 式的 具 体行 政行 为。 根据 法 律的 规定 , 行 政许 可

2、 具有 普 通 许 可 、 特 许 、 认 可 、 核 准和 登记 等不 同 类型 。 为 了避 免行 政 机关 滥 设 行 政 许 可 , 充分 发 挥行 政许 可的 积极 作 用, 法律 对行 政许 可 的设 定 权 归 属 、 设 定 范围 和 形式 作了 全面 、 合 理 的规 定。 行政 机关 在 实施 行 政 许 可 时 , 不 仅主 体 要合 法, 同时 也要 遵 守申 请、 受理 、 审 查 、 决 定 、 听 证 、 变 更 、 延 续 以及 期限 方面 的程 序 规定 ; 不 仅要 遵循 行 政许 可 的 一般 程序 , 特 别 类型 的许 可还 要遵 守特 别 程序 。

3、行 政许 可 作出 后, 许 可 所设 定的 权利 、 义务 是否 得到 了行 政许 可 机关 和被 许可 人 的遵 守, 需 要 通 过 监 督 检 查制 度 来落 实。,2 0 1 3 -6 -3,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一 、 行 政 许 可 的 概 念 与特 征 行 政 许 可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根 据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申 请 , 依 法 进 行 审 查 , 并 决 定 是 否 赋 予 其 从 事 特 定 活 动 的 权 利 或 资 格 的 一 种 授 益 性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行 政 许 可 具 有 如 下 特 征 : 1 . 行 政 许

4、 可 是 一 种 应 申 请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在 行 政 许 可 的 程 序 中 , 作 为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向 行 政 主 体 提 出 申 请 , 是 行 政 主 体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的 前 提 条 件 。 也 就 是 说 , 行 政 许 可 的 程 序 只 能 应 相 对 人 的 申 请 而 启 动 , 行 政 主 体 不 能 主 动 为 之 。 在 北 京 嘉 友 房 地 产 开 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诉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违 法 变 更 建 筑 名 称 核 准 证 一 案 中 , 原 告 北 京 嘉

5、 友 房 地 产 开 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在 2 0 0 4 年 9 月 1 日 向 被 告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提 出 建 筑 名 称 变 更 申 请 , 将 “ 嘉 友 国 际 大 厦 ” 申 报 改 名 为 “ 嘉 友 曙 光 国 际 大 厦 ” , 但 被 告 于 9 月 7 日 作 出 的 建 筑 名 称 核 准 证 将 嘉 友 公 司 申 报 的 名 称 更 名 为 “ 曙 光 嘉 友 国 际 大 厦 ” 。 对 此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 “ 建 筑 名 称 核 准 属 于 行 政 许 可 的 范 畴 , 市 规 委 只 有 在

6、 相 对 人 申 请 的 条 件 下 方 能 作 出 。 若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 标 准 , 应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 并 说 明 理 由 及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而 不 得 变 更 申 请 事 项 而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被 告 认 为 其 可 依 职 权 酌 情 调 整 申 请 事 项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的 主 张 ,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 ” 当 然 , 在 相 对 人 没 有 提 出 申 请 的

7、 情 况 下 , 行 政 主 体 如 果 主 动 给 予 相 对 人 某 种 许 可 证 照 , 仍 属 于 行 政 许 可 , 但 这 一 许 可 的 实 施 已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属 违 法 许 可 。,2 0 1 3 -6 -3,2 . 行政许可是一种解禁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除禁止, 是行政许可的内在 本质特征, 也是区分行政许可与其他类似行政许可的最重要标准。 出于保护 公共安全、 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以及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的需要, 国家往往会 利用法律、 法规在特定领域设置一般性禁止, 限制相对人的某种权利或资格 , 从而使相对人无法进入“ 禁区” 实施相关活动。 这种一般性

8、禁止, 有时会 以明确的方式在法律条文中予以表述, 例如 枪支管理法 第 3 条规定:“ 国 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 制造( 包括变造 、 装配)、 买卖、 运输、 出租、 出借枪支。” 有些时候, 法律条文则会以默 示的方式表达禁令, 例如, 禁毒法 第 66 条规定,“ 未经批准, 擅自从事 戒毒治疗业务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 使用的药品、 医疗器戒等物品”。 该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使用“ 禁止” 或“ 不得” 等文字, 但从其制裁结果同样可以推断出禁止的含义。 立法所创设的一般性禁止, 并非绝对不允许相对人进入, 而只是希

9、望通过 审查的方式, 对进入“ 禁区” 的相对人的数量或质量予以控制, 进而实现安 全保护的目标。 因此,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进行审查, 然后对符合要求的相对 人解除禁止, 使其重新恢复在特定领域进行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便是行政许 可。 可以说立法上一般的禁止的设立, 是实施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2 0 1 3 -6 -3,3 . 行 政 许 可 是 授 益 性 的行 政行 为。 行 政许 可为 相对 人打 开 了“ 禁 区 之 门 ” , 使 相 对人 重 新获 得从 事特 定活 动 的权 利或 资格 , 这 对 相对 人 而 言 无 疑 是 一 种利 益 的增 加。 可见 , 行 政 许可

10、是授 益性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 在 行 政许 可有 多个 相 对人 提出 申请 的情 况 下, 行 政 机 关 将 许 可 证 照赋 予 其中 的某 个相 对人 , 对其 而言 是授 益行 为 , 但 对 未 获 许 可 的 其 他相 对 人来 说, 则构 成一 种 负担 行为 。 另 外, 相 对人 在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时, 往 往需 要付 出一 定的 成 本, 在法 律、 行政 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甚 至 还需 支付 相应 的费 用 。 例 如, 国务 院颁 布 的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记 管 理办 法 第 9 条 规

11、定 ,“ 国家 实 行采 矿权 有偿 取 得 制 度 。 采 矿 权使 用 费, 按照 矿区 范围 的 面积 逐年 缴纳 , 标 准 为每 平 方 米 每 年 1000 元” 。 只有 在缴 纳采 矿权 使 用费 后, 采矿 权人 才 可以 凭 银 行 的 收 款 凭 证到 采 矿权 登记 管理 机关 领 取开 采许 可证 。 这 是 否说 明 行 政 机 关 颁 发 采矿 许 可证 是一 种负 担行 政 行为 ? 当 然不 是。 因 为采 矿 权 人 从 采 矿 活 动中 所 得到 的收 益必 然远 远 超过 其为 获得 许可 而 付出 的 成 本 。 总 体 而 言, 采 矿权 人仍 将因

12、 采矿 许 可获 益。 因此 , 对 于 受领 行 政 许可 的相 对人 来 说, 行政 许可 确实 是赋 予 其利 益的 具体 行 政行 为。,2 0 1 3 -6 -3,( 四 ) 行 政 许 可 是 一 种 外部 的、 要式 的行 政 行为 。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3 条第 2 款规 定, “ 有关 行政 机关 对其 他 机关 或 者 对 其 直 接 管 理 的事 业 单位 的人 事、 财务 、 外事 等事 项的 审批 , 不适 用 本 法 ” 。 因 此 , 行政 许可 法 将 内部 行 政审 批行 为排 除出 去 , 将 行 政 许 可 仅 限 于 针对 外 部相 对人 。 行

13、政许 可应 遵 循相 应的 法定 程序 , 并 应 以正 规文 书、 格 式、 日期 、 印 章 等 形 式 予 以 批准 、 认可 和证 明, 必要 时 还应 附加 相应 的辅 助 性文 件 。 这 种 明 示 的 书面 许 可是 行政 许可 在形 式 上的 特点 。 行 政许 可 必须 具 备 法定 形式 , 并 且 符合 格式 、 行 文、 加密 、 颜色 、 用 纸等 技 术规 范。 行 政 许 可 的 表 现 形式 多 种多 样, 其中 典型 的 是: 许可 证、 执照 、 批准 文 件 、 签 证 、 资 格证 和 资质 证、 签章 等。,2 0 1 3 -6 -3,案 例 分 析

14、,张 某 等 诉 乡 政 府 不 履 行 婚 姻 登 记法 定 职责 案 原 告 张 某 的 丈 夫 亡 故 , 张某 与 另一 村 村民 陈 某希 望 结 婚 , 并 申 请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但 张某 的 再婚 遭 到夫 家 亲属 的 阻 挠 , 而张 某 所在 官 羊村 村 委会 以张 某 债 务未 清 偿等 理 由, 拒 绝 为 其出 具 婚姻 状 况证 明 。 张 某多 次 要 求, 仍 遭到 拒 绝, 遂 向 闽 清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和县 妇 联求 援 , 要 求 依法 办 理结 婚 登 记 以 及 户 口 、 粮 食 迁 移手 续 。 县 人 大常 委 会收 到

15、求援 信 后 , 即 要 求 该 乡 政 府 依 法处 理 , 并 要 求县 民 政部 门 、 县 妇 联 予 以 支 持 ; 同 时 , 告 知张 某 、 陈 某 可直 接 去找 乡 长等 主 要 负 责 人解 决 问题 。 张某 、 陈某 根据 县 人 大常 委 会的 答 复, 多 次 去 省 璜 乡 政 府 , 要 求解 决 结婚 登 记问 题 , 但 省 璜乡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仍 未 依 法 给 予办 理 结婚 登 记。,2 0 1 3 -6 -3,张 某 、 陈 某 再 次 到 省 璜 乡 政 府 , 要求 乡 政府 按 照 婚 姻 登 记 办 法 的 规 定 给 予办 理

16、结婚 登 记。 乡 政府 工 作人 员 重 申 了 乡 政 府 要 等 债 务 清偿 等 问题 解 决之 后 , 村 委 会出 具 了 证 明 , 才 能 给 予 办 理 结婚 登 记的 意 见。 张 某、 陈 某遂 以 乡 政 府 作 为 婚 姻 登 记 的 行政 机 关, 不 履行 法 定职 责 , 不 给 与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为 由 , 向闽 清 县人 民 法院 提 起行 政 诉讼 。 在 闽 清 县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本 案 期 间 , 省 璜 乡官 羊 村村 委 会 终 于 出 具 了 张 某 “ 婚 姻状 况 证明 ” , 随 后 陈某 、 张某 到 陈 某 户 籍 地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领 取结 婚 证并 申 请撤 诉 。 闽 清 县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查 , 根 据 行 政诉 讼 法 第 5 1 条 之规 定 , 裁 定 准 予 撤 回 起 诉 。 问 : 何 谓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许 可 的适 用 范围 怎 样? 婚 姻 登 记 是 否 属 于 行 政 许 可 的适 用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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