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境外所得税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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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本表基本框架,本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直接抵免,第二部分为间接抵免。包括境外所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及本年可抵免限额等内容。 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和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据以填报主表第22行、第31行、第32行。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表式.doc,二、填报注意事项,1、“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概念。 (1)“直接抵免”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场所的经营所得以及在境外未成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境外的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

2、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的,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2) “间接抵免”是指企业取得的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由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中国法定税率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其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按规定抵免境内所得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doc,2、抵免限额的计算。抵免限额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另有规定

3、外,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按税法计算的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其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基本税率(25%) 3、填报口径。由于本表计算的是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在境内的可抵免额,因此无论是直接抵免还是间接抵免,只填报境外所得为盈利的部分,亏损部分不填;同时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境外投资,仅填报被投资企业实际已作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4、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税款的抵免应遵循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境内所得不可以弥补境外亏损,同一国家之间的盈利与亏

4、损可以相互弥补,不同国家之间的盈利与亏损不得相互弥补; 5、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但没有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缴纳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得实行税收抵免。,6、“直接抵免”未抵免完的余额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继续按税法规定抵免,“间接抵免”未抵免完的余额不可以在以后年度抵免。应注意两者的政策区别处理 7、对本年度未抵免完的境外已纳税款,按税法规定可以留待以后年度抵免的居民纳税人,应登记好抵免台帐,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1.第1列“国家或地区”: 数据来源:本列填报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由于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因此来源于同一国家或

5、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但分属“直接抵免”、“间接抵免”的项目不得合并填报。 如某企业有境外所得,其中有来源英国、美国的分公司所得,也有来源于美国子公司的所得,则在直接抵免部分填上英国美国,在间接抵免部分填上美国,2.第2列“境外所得”:,数据来源:本列填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包括直接抵免所得和间接抵免所得。这里应注意的是本列数据为扣除境外已纳税款后的净所得。 2列必须0, 2列数据在附表三12行境外应税所得调减,并继续往下填. 如2列0.则不在本表反应,直接在附表三12行境外应税所得或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处理第三列做纳税调增处理,3.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数

6、据来源:本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 (1)直接抵免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第2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包括预提所得税) (2)间接抵免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境外分回的股息、红利(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列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境外亏损额。第4列应第3列。 (当3列0时,4列填0) 注意事项:只有用于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境外亏损,弥补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即不同国家间的盈利和亏损不得互相弥补。对于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不存在弥补亏损问题,因此间接抵免所对应的第4列不用填

7、写。,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列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境外亏损额。第4列应第3列。 注意事项:只有用于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境外亏损,弥补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即不同国家间的盈利和亏损不得互相弥补。对于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不存在弥补亏损问题,因此间接抵免所对应的第4列不用填写。,5.第5列“免税所得”: 数据来源:本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但对于间接抵免所对应的“免税所得”不用填写。这里应注意纳税人应提供相关免税的证明,否则本列不得填报。 6.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 数据来源:本列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税所得额。第6列3列4

8、列5列 (当6列3列4列5列0时,6列填0,7.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数据来源: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包括境内以前年度亏损和本年亏损额。第7列应第6列 (第7列受主表13+14-15行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 的影响, 可能需要二次调整,详见主表讲解),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的纳税人填报第10至16列 定率减免的只填17列,10-16列不填,数据来源:本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限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并且是纳税人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交纳的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税

9、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7条规定,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计算公式 采用直接抵免的纳税人为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包括预提所得税) 采用间接抵免的纳税人分为三层(涉及一、二、 三级)抵免,计算公式分别为: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一层抵免)境外分回的股息、红利(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境外分回的股息、红利(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率,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二层抵

10、免)=(境外分回的股息、红利同一纳税年度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子公司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二级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二级子公司同一纳税年度已缴所得税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三层抵免)=境外分回的股息、红利同一纳税年度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子公司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二级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二级子公司分得的所得同一纳税年度三级子公司税后应分配总额)三级子公司同一纳税年度已缴所得税,第12列“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 数据来源: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

11、8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数据来源: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11列、12列金额比较,孰小填在13列。这里应注意由于本表13列+15列之和与主表32行相等,而主表32行31行, 因此13列+15列之和也受主表32行控制。网上申报软件中设置了相应的逻辑控制关系。,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数据来源:本列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当年应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14列=12列-13列,例7-2:甲公司2

12、008年全年实现利润8,475,000元,其中包括A国分公司取得经营利润1,200,000元,已经在A国缴纳所得税420,000元;在B国非常设办事处取得利润350,000元,已经在B国缴纳所得税42,000元。 甲公司2008年按照新税法的规定计算(甲公司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方式),其境外所得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的抵免限额为: 从A国和B国取得的所得属于直接抵免范围:相关内容填报在直接抵免相应栏次里。 其在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8,475,00025%(1,200,0008,475,000)300,000(元) 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420,000元,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抵免300,000元,其

13、余120,000元(420,000300,000)留等以后年度补抵。 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8,475,00025%(350,0008,475,000)87,500(元); 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42,000元,低于抵免限额,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实际缴纳的税款42,000元全额予以抵免。 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额300,00042,000342,000(元),填报方法:,第1列填报A国,第2列填报78万元,第3列、第6列、第8列填报120万元,第9列填报25%,第10列填报30万,第11列填报42万,第13列填报30万元,第14列为0。 第1列填报B国,第2列填报30.8万元,第3列、

14、第6列、第8列填报35万元,第9列填报25%,第10列填报350000*25%=8.75万,第11列填报4.2万,第13列填报4.2万元,第14列填报8.75-4.2=4.55万元。,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数据来源: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未抵免余额,包括当年度未抵免完的部分。 注意事项: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在5个纳税年度内仍未抵免完的,不再予以抵免。,第17列“定率抵免”。,数据来源:本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填报第11至16列。17列=本表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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