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西外大发【2016】35号-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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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外国语大学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西外大发201635 号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增强财务宏观调控能力,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

2、财务。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范围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

3、控制等。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及校内各单位。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职权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集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财务收支计划、资源调配、财会业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等实行集中管理。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经济政策等事项的研究决策,对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见,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

4、责任。其他主管副校长、部门负责人在经济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利,同时按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第八条 学校成立财经委员会,由校长负责,总会计师及学校其他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授代表及相关专家参与,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第九条 学校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内部科室设置。探索学校预算、会计、收费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第十条 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

5、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学校财务部门的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的需要,足额配置。第十二条 学校财会专业技术岗位为学校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

6、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高等学校资源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一)收入预算。包括学校及校内二级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预算。(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的预

7、算。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效益优先”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应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结合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学校年度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计财处应根据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

8、任务编制校级预算方案。所属各级预算由校内各部门负责编制,经计财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批。第十八条 预算的审批程序部门预算应围绕学校事业规划和当年工作重点进行,在上级部门下发的财政资金预算控制额度范围内进行编制。各部门提出资金预算需求,由计财处汇总审核后编制预算建议方案,经财经委员会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会审批,并上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 预算的执行和控制学校在上级部门正式批复后一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批复或据实调整校内预算。计财处应根据学校三审通过的预算方案,及时向校内各单位下达年度经费预算通知单。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财政

9、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确需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 9 月底以前一般不得调整校内预算,年度校内预算调整时间间隔不得低于 3 个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校内各单位必须坚持按预算用款,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除年度预算批复前确需支出的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第

10、二十条 预算执行的分析考核计财处应建立和完善校内预算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并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促进预算的执行,为下年预算编制提供依据。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

11、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

12、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使用合法票据;校内各项收费及其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账户核算,统一财务管理,各部门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

13、额上缴,不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

14、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五条 各类支出应划清其资金来源渠道。专项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用于科研支出;专项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各项支出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学院(部)负责人实行限额审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七条 对学校的支出计财处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制定和完善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

15、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完成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三十条 学校应努力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应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建立并组织实施校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

16、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第三十三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不高于 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应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应在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六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中学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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