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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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请求权理论是德国民法学者伯纳德 温德沙伊德(BernhardWindschEid)所创建的请求权理论中 的重要组成部分1 后被德国民法典采用,成为实体法上保 护物权的主要制度,并被多国不同程度地继受。 德国民法对我 国民法的影响是不容质疑的2 但具体到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保 护方式的选择,即是否仍然采用物权请求权制度,国内学界则不无 疑问。2007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 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原物返还、停止侵害、妨害排除(消除危 险)的内容,尽管

2、未明示物权请求权概念本身,但多数学者据此认 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2010 年出台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侵权法)承继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结构,将原物返还、停 止侵害等物权法已作规定并为多数学者认为是传统物权请求权 的内容再次囊括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中。此种双重保护的立法 选择,并没有为物权带来双重保护,反而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更大 的疑惑。由于在现有立法框架内,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 在构成要件及所导致的效果上有诸多不同,因此,在所有之物被他 人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妨害、有妨害之虞时,到底应当适用物权法还 是侵权责任法?对该问题的解答,在实

3、务层面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 实际利益,而在理论层面上更会涉及到整个民法体系的构造,不可 谓不重要。由于争议发生在我国,因此本文将主要以国内学者就该 问题的观点为核心来展开讨论。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废 的三种观点 (一)物权请求权制度保留说 该说被多数学者 主张。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的继受国,潘德克 顿立法技术直接决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3。 另有 学者指出,之所以坚持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因为在保护物权上,物 权请求权制度相较于侵权责任制度在下述七个方面具有绝对的优越 性4。 第一,由于责任被理解为债的一种担保,而物权请求权 制度并不能够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如果将其归

4、置于侵权责任法 当中,将会造成侵权责任的担保性质不能够贯彻。第二,侵权责任 法属于债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请求权理论是德国民法学者伯纳 德温德沙伊德(BernhardWindscheid)所创建的请求权理论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 后被德国民法典采用,成为实体法上 保护物权的主要制度,并被多国不同程度地继受。 德国民法对 我国民法的影响是不容质疑的2 但具体到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 保护方式的选择,即是否仍然采用物权请求权制度,国内学界则不无疑问。2007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 权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原物返还、停止侵害、妨害排除(消除 危险)的内容,尽管未明示物权请求权概念本身,但多

5、数学者据此 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2010 年出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侵权法)承继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结构,将原物返还、 停止侵害等物权法已作规定并为多数学者认为是传统物权请求 权的内容再次囊括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中。此种双重保护的立 法选择,并没有为物权带来双重保护,反而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更 大的疑惑。由于在现有立法框架内,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 度在构成要件及所导致的效果上有诸多不同,因此,在所有之物被 他人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妨害、有妨害之虞时,到底应当适用物权法 还是侵权责任法?对该问题的解答,在实务层面上直接关系到当事 人实际

6、利益,而在理论层面上更会涉及到整个民法体系的构造,不 可谓不重要。由于争议发生在我国,因此本文将主要以国内学者就 该问题的观点为核心来展开讨论。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存 废的三种观点 (一)物权请求权制度保留说 该说被多数学 者主张。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的继受国,潘德 克顿立法技术直接决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3。 另 有学者指出,之所以坚持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因为在保护物权上, 物权请求权制度相较于侵权责任制度在下述七个方面具有绝对的优 越性4。 第一,由于责任被理解为债的一种担保,而物权请求 权制度并不能够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如果将其归置于侵权责任 法当中,将会造成

7、侵权责任的担保性质不能够贯彻。第二,侵权责 任法属于债法体系,如果将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内容归置于侵权责任 法当中,则物权请求权制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债权。由此,物权 请求权优先性的丧失,从而物权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第三,侵权 责任与物权请求权制度在构成要件及时效制度的适用上不同,如果 将物权请求权强行收编于侵权责任法当中,必然将会造成侵权行为 法体系上的不和谐5。 第四,由于物权请求权制度着眼于物权 人的保护,不具有谴责性,因此,会有大量构成物权请求权但却不 构成侵权的情况存在,如在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情况下,物权人 具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却很难说拾得人构成侵权6。 第五, 侵权责任替代说会给

8、占有的立法归置造成不便。尽管占有仅作为一 种事实而非权利存在,但各国莫不对占有的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将物权请求权制度纳入侵权责任法体系当中,是否有关占有的保护 也会被一同纳入。如果将占有的规定仍旧规定于物权法当中,由于 物权与占有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占有人常常被推定为物权人,因此分开规定必然会造成适用上的不便;如果将有关占有的规定一同规 定于侵权责任法当中,由于占有的条文极少,单独成编会显尴尬。 第六,如果用侵权责任制度替代物权请求权制度,会对物权债权二 元结构体系造成冲击。第七,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因此在针对 某一问题进行讨论时,必须在大陆法系的框架内进行。那种认为英 美普通法系采用侵

9、权行为模式保护物权的做法可以被我国借鉴的观 点是不可取的。 (二)侵权责任模式替代说 该说支持者甚 少。支持者认为7,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是未来我国民法典的较 优选择,而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的必要性便决定了物权的保护应 当归置于责任法体系当中。首先,通过对近年来世界各国民法体系 的立法模式的考察得知,尽管古罗马法、潘德克顿民法体系国家将 责任混淆于债法体系当中,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来责任法在民 法当中的独立地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因此,构建独立的 责任法体系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做法。其次,潘德克顿民法体系 当中侵权行为之债的理论,早已不能满足社会实践的发展,将责任 法独立成编是符合现实

10、需求的做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权 利大量出现,侵害权利手段多样化,责任的承担方式也逐渐多样化, 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它们均是充分保护人身权必不可少的责 任承担方式;但由于上述几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具有财产属性,因此, 如果将上述几种责任承担方式纳入到侵权行为法当中,会导致逻辑 混乱;若将上述几种责任承担方式排除在外,又不能对权利进行充分 的保护。只有将责任法从债法体系当中独立出去,责任法才不会受 债法的财产属性的限制,可以容纳更多的责任承担方式,新旧权利 便会得到充分的保护。最后,权利义务责任的民法体系具备深厚的 理论基础和时间基础,潘德克顿民法体系不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唯 一选择。一方面

11、,我国法理学者对权利、义务、责任理论几十年的 研究,为权利义务责任体系的构建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 我国 1986 年出台的民法通则,所采用的民法体系即为权利义务 责任体系,经过二十多年的适用,权利义务责任的民法体系也具备 了实践基础。既然潘德克顿民法体系当中的一些理论已经不能满足 社会实践的发展,而权利义务责任的民法体系,具备理论基础与实 践基础,同时也有现实需求,因此,权利义务责任体系模式是未来 我国民法典较优的选择。法体系,如果将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内容归 置于侵权责任法当中,则物权请求权制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债权。 由此,物权请求权优先性的丧失,从而物权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 第三

12、,侵权责任与物权请求权制度在构成要件及时效制度的适用上 不同,如果将物权请求权强行收编于侵权责任法当中,必然将会造 成侵权行为法体系上的不和谐5。 第四,由于物权请求权制度着眼于物权人的保护,不具有谴责性,因此,会有大量构成物权请 求权但却不构成侵权的情况存在,如在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情况 下,物权人具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却很难说拾得人构成侵权6。第五,侵权责任替代说会给占有的立法归置造成不便。尽管占 有仅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存在,但各国莫不对占有的保护进行了 详细的规定。将物权请求权制度纳入侵权责任法体系当中,是否有 关占有的保护也会被一同纳入。如果将占有的规定仍旧规定于物权 法当中,由于

13、物权与占有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占有人常常被推定 为物权人,因此分开规定必然会造成适用上的不便;如果将有关占有 的规定一同规定于侵权责任法当中,由于占有的条文极少,单独成 编会显尴尬。第六,如果用侵权责任制度替代物权请求权制度,会 对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体系造成冲击。第七,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 因此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讨论时,必须在大陆法系的框架内进行。 那种认为英美普通法系采用侵权行为模式保护物权的做法可以被我 国借鉴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二)侵权责任模式替代说 该 说支持者甚少。支持者认为7,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是未来我国 民法典的较优选择,而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的必要性便决定了物 权的保护应当

14、归置于责任法体系当中。首先,通过对近年来世界各 国民法体系的立法模式的考察得知,尽管古罗马法、潘德克顿民法 体系国家将责任混淆于债法体系当中,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来 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独立地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因此, 构建独立的责任法体系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做法。其次,潘德克 顿民法体系当中侵权行为之债的理论,早已不能满足社会实践的发 展,将责任法独立成编是符合现实需求的做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 展,新型权利大量出现,侵害权利手段多样化,责任的承担方式也 逐渐多样化,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它们均是充分保护人身权 必不可少的责任承担方式;但由于上述几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具有财产 属性,因此

15、,如果将上述几种责任承担方式纳入到侵权行为法当中, 会导致逻辑混乱;若将上述几种责任承担方式排除在外,又不能对权 利进行充分的保护。只有将责任法从债法体系当中独立出去,责任 法才不会受债法的财产属性的限制,可以容纳更多的责任承担方式, 新旧权利便会得到充分的保护。最后,权利义务责任的民法体系具 备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时间基础,潘德克顿民法体系不是我国未来民 法典的唯一选择。一方面,我国法理学者对权利、义务、责任理论 几十年的研究,为权利义务责任体系的构建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另一方面,我国 1986 年出台的民法通则,所采用的民法体系即 为权利义务责任体系,经过二十多年的适用,权利义务责任的民法

16、 体系也具备了实践基础。既然潘德克顿民法体系当中的一些理论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实践的发展,而权利义务责任的民法体系,具备理 论基础与实践基础,同时也有现实需求,因此,权利义务责任体系 模式是未来我国民法典较优的选择。替代说支持者还认为构建责任 法体系,实际上即是构建请求权体系。这是因为请求权的本质在于 救济,请求权与责任法实际上是对一种事物的两种表达方式,前者 是从受害人的角度而言的,后者则是从侵害人的角度而言,两者的 本质均在于对原权利的救济。而请求权有绝对权的请求权与相对权 的请求权之分,既然要构建独立的责任法体系,即采取权利义务责 任的体系模式,那么如果没有特殊的理由,上述几种请求权均应当 被纳入到责任法体系当中。物权请求权作为绝对权的请求权中的一 个种类,自然也不例外。因此,物权的保护规则应当归置于责任法 体系当中。在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当中,责任法不再是所谓的侵 权行为之债,在构成要件及时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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