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婿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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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婿协议书招婿协议书, ,范文范文篇一:招上门女婿协议书招上门女婿协议书立协议人:李正柱,男,汉族,现年 48 岁,系环县曲子镇董家塬村李高岭自然村人,现有两个儿子,长子李宝林,现年 24岁。次子李宝忠,现年 22 岁,系环县曲子镇董家塬村李高岭自然村人。张福,男,汉族,现年 49 岁,系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五里桥自然村人。现有女儿两个,长女张晓晓,现年 27 岁,次女张佳薇,现年 25 岁,系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五里桥自然村人。男方李宝忠与张佳薇自愿结婚,为了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避免今后生活中的琐事造成生活的障碍,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李宝忠自愿上门为婿,经过双方家长同意,不

2、更名变姓;二、为了夫妻生活安定团结,也为了夫妻双方的家庭和睦相处,李宝忠自愿随带小车一辆,价值 7 万元,带彩礼现金 51680 元,小车属李宝忠和张佳薇今后生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以前的个人债权债务均由各自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债权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以便在今后的财产分割上有一个合理的依据;三、夫妻双方婚后出生的第一个孩子,如果是男孩,该男孩姓氏先母后父,如果是女孩,随母姓(特殊情况以具体情况协商决定) 。四、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谐、和睦切实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3、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1、被赡养人的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其他成员的平均水平,其中包括医疗保障、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安慰(含衣、食、住、行、医、寿、礼、葬)等有关方面的内容,对粮、煤、柴、油、零用钱、被、褥、衣服等生活必须品应予保证,在物质生活满足的同时,赡养人应尽被赡养人的文化娱乐等生活需求,保障老年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2、赡养人如能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在被赡养人的认可情况下,赡养人才能继承被赡养人的遗产。赡养人如不能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无权继承遗产。五、上述四项内容经双方同意,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自 2012 年古 5 月 15 日生效,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

4、份,签字盖章生效。五里桥村委会盖章:代表人签字:男方签字盖章:女方签字盖章:媒人签字盖章:证人签字盖章:古 2012 年 5 月 15 日篇二:招婿协议书招上门女婿协议书立协议人:李正柱,男,汉族,现年 48 岁,系环县曲子镇董家塬村李高岭自然村人,现有两个儿子,长子李宝林,现年 24 岁。次子李宝忠,现年 22 岁,系环县曲子镇董家塬村李高岭自然村人。张福,男,汉族,现年 49 岁,系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五里桥自然村人。现有女儿两个,长女张晓晓,现年 27 岁,次女张佳薇,现年 25 岁,系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五里桥自然村人。男方李宝忠与张佳薇自愿结婚,为了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避免今后生活中的琐

5、事造成生活的障碍,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李宝忠自愿上门为婿,经过双方家长同意,不更名变姓;二、为了夫妻生活安定团结,也为了夫妻双方的家庭和睦相处,李宝忠自愿随带小车一辆,价值 7 万元,带彩礼现金 51680 元,小车属李宝忠和张佳薇今后生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以前的个人债权债务均由各自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债权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以便在今后的财产分割上有一个合理的依据;三、夫妻双方婚后出生的第一个孩子,如果是男孩,该男孩姓氏先母后父,如果是女孩,随母姓(特殊情况以具体情况协商决定) 。四、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发挥

6、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谐、和睦切实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1、被赡养人的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其他成员的平均水平,其中包括医疗保障、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安慰(含衣、食、住、行、医、寿、礼、葬)等有关方面的内容,对粮、煤、柴、油、零用钱、被、褥、衣服等生活必须品应予保证,在物质生活满足的同时,赡养人应尽被赡养人的文化娱乐等生活需求,保障老年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2、赡养人如能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在被赡养人的认可情况下,赡养人才能继承被赡养人的遗产。赡养人如不能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无权继承遗产。五、上述四项内容经双方

7、同意,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自 2012 年古 5 月 15 日生效,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五里桥村委会盖章:代表人签字: 男方签字盖章:女方签字盖章:媒人签字盖章:证人签字盖章: 古 2012 年 5 月 15 日篇二:招 婿 及 赡 养 协 议 招 婿 及 赡 养 协 议甲方(女方父母):乙方(申请再生育的女方):。丙方:(申请再生育的男方)丁方(甲方的其他女儿):甲方生育乙、丁,两个女儿,乙丙夫妇婚后生一女孩。甲乙丙丁四方现就甲方的赡养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只招丙方为上门女婿,丁方出嫁。丁方婚后居住在其爱人家。二、乙、丙夫妇在甲方家落户,并随甲方共同

8、生活,履行赡养甲方的义务。三、乙、丙夫妇依法继承甲方的财产。并享有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四、丁方自愿放弃依照甲方条件再生一孩的权利。五、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协议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 四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相关部门一份。 甲方: 乙方: 2014 年 3月 30 日 丙方: 丁方:篇三:“招婿书”案所引发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招婿书”案所引发的几个问题的思考徐伟案情简介:陈某与商某于 1987 年 6 月订立“招婿书” ,约定:1、陈某之子陈勇入赘商家,与商某二女商英成婚;2、婚后所生子女随女方姓;3、陈某应对女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

9、方父母死后将房产遗赠给陈勇和商英;4、陈勇不得再对自己父母尽赡养义务,且在其父母死亡后不再享有继承权。该“招婿书”上有双方家长以及男女双方的签名(其中陈勇不会写字,按照农村风俗由他人代为签字,自己在上面划了“十”字)。陈勇与商英遂于 87 年 7 月结婚,并大宴宾客,陈勇正式入住商家。1996 年左右,因为商某未将一“农转非”户口指标给予陈勇之子,而是给了其 3 女之子,双方遂发生矛盾。此后,纷争不断,经过民调机构以及村民组织调解均无好转,并有加剧之势。陈勇遂于 2006 年 8 月将商某夫妇告上法庭,诉求解除“招婿书”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部分。其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理由是:自己将不再履行“招

10、婿书”所约定的赡养义务。该案就是由一则“招婿书”所引起的纠纷,在案件讨论过程中,产生了不小的争议。虽然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但其中一些问题确实值得思考:一、该“招婿书”是否有效?招女婿在我国农村的历史由来已久,是我国民间的一种风俗习惯,此现象之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和历史背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该招婿书的订立是否有效,我认为,只要其不违反我国相关强行法的禁止性规定,我们应该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在该案中,该“招婿书”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合同时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都在“招婿书”上落款签名,陈勇虽不会写字,其也在“招婿书”后划了“十”字(陈勇已自认),并有见证人为证。双方也均表示当时签订此合同系自愿。

11、关于该“招婿书”中约定的几个条款,前 3 条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效力应当予以确认,第 4 项却限制了陈勇对其亲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权利(赡养乃法定义务),理应无效。但是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能否认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对于订立该招婿书的行为,我认为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除了第 4 条约定外,其他部分均应有效。二、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的问题,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1、该招婿书的主要内容是招婿,如果没有前一部分的招婿内容就不会有后面的遗赠扶养协议,故而,该招婿书有很强的人身性。虽然,原告仅就其中的遗赠扶养协议部分要求解除,但是招婿和遗赠扶养部分

12、不能割裂开来,因此,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2、该招婿书可分为招婿和遗赠扶养两部分,原告仅就遗赠扶养协议部分要求解除,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一般原则的规定。就该“招婿书”的约定内容来看,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婚姻关系,一方面是遗赠扶养关系。对于在招婿书中同时存在的两种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对待:对于其中约定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遗赠扶养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就应当适用调整遗赠扶养关系的法律。目前,我国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在继承法中有一些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那么可否将遗赠扶养协议视为合同,适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呢?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法定

13、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遗赠和扶养的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遗赠和扶养互为对价。 合同法第 2 条对于合同给出了明确定义: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的定义继承了大陆法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其本质是强调合同乃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意,因此,在一般情形下,只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视为合同成立。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一种体现,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该条文第 2 款所规定的排除适用合同法的范围。我认为,遗赠扶养协

14、议本质上应当属于一种财产赠与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而其中所规定的受益人对遗赠人的扶养义务应当看作是对其接受财产赠与的一种对价。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属于该条文第 2 款所规定的排除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即是一种合同行为,它的订立、变更、解除和履行,理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该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解除招婿书中的遗赠扶养协议部分,因此,适用合同法应当说是勿庸置疑的。三、法院是否有权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第 96 条对于解除权的行使做出了规定:

15、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通过解读该条文,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权利应当属于当事人;2、合同解除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有在被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有异议时,才 可以介入,而此时也仅仅是对解除合同的这一行为进行确认之诉,而非直接判决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变更之诉。首先,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方式和撤销权有所不同:关于撤销权法律明确规定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解除权法律则赋予了当事人,这是从方便交易,减少诉累的角度来

16、考虑的,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其次,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考虑,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若对法院由此做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这样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其实就有两次获得救济的权利。而如果将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力赋予了法院,那么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只有通过上诉这一条途径寻求救济了。相比较而言,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无形之中就少了一次获得救济的权利。有的学者在其著作中指出,法院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可以裁决合同解除,对此,我不敢苟同。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还不能找到法条依据,并未为我国合同法所承认,若将此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赋予法院,将可能会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而导致本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由法官强行拉入其中并予以解除,而且同样会使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失去一次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该案的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请事实上并不属于法院的裁决范围,法院无权就是否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判决!四、原告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力?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了当事人法定解除合同的几个情形,但是对于到底谁享有解除权仅仅表述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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