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陆河流及水系水质常规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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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 评价导则(试行)(发布稿)2005-12-07 发布 2006-02-01 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目 次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4.1 评价目的 .1 4.2 评价原则 .2 4.3 使用环境安全评价重点 .2 4.4 评价工作程序 .2 5 评价内容 3 5.1 微生物菌剂评价 .3 5.2 生态安全评价 .4 5.3 使用环境信息评价 .5 5.4 其它信息 .6 5.5 检测要求.7 6 报告编制 7 6.1 报告主要内容 .7 6.2 评价结论的编写 .8 7 实施与监督 8前 言为贯彻上海市微生

2、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2004 年 6 月 28 日市政府 43 次常委会议通 过,2004 年 8 月 1 日施行) ,规范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健康, 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是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微生物菌剂环境应用和环境生态学特 点制定的,是作为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时使用的技术规范。本导则规定了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评价所引用和依据的相关标准和 方法、以及评价所涉及的检测方法等。 本导则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导则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3、 本导则由上海环境保护局 2005 年 12 月 7 日批准。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自 200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上海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的范围、评价方法、数据要求、分级标准、评价结论 的编写等事项。 本导则规定了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所涉及的人畜健康和生态安全检测的测试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而使用的微生物菌剂。不适用于基因改造的微生 物菌剂以及实验室研究使用的微生物菌剂。 本导则作为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性评价报告书编制与审核的技术依据。2 规范性引用

4、文件下列文件中所含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即构成本导则的条文,与本导则同效。下列文件出版修 订版时,使用本导则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及文件的最新版本。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99 上海市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5670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GB 7919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GB 7918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19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USEP

5、A8270 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美国环境保护署)水与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国家环境保护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 161 号文 农业部 伯杰氏细菌鉴定手册3 术语和定义3.1 构筑物指在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使用微生物菌剂时,限制微生物菌剂或其影响作用于人类 健康和环境安全的物理屏障或物理、化学、生物学综合屏障。3.2 开放环境应用指实验室研究、构筑物内应用以外的应用。4 总则4.1 评价目的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的微生物菌 剂、及其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可能对环境及人畜健康具有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并提出合理可行 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

6、24.2 评价原则4.2.1 对应性原则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要求,必须与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中相关的内容相对应,如管理目的、适用范围、评价以及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以及对菌剂提供以及 使用单位的安全要求等。 4.2.2 全面性原则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了菌剂产品的特性以及对生态环境和健康安全可能的风 险识别、目前国内外应用情况、使用环境的要求及其评价、运用过程中的监测、控制、废物处理和紧 急反应计划,尽可能使微生物菌剂的使用环境安全评价覆盖使用过程的各个环节,力求评价工作的全 面性。 4.2.3 前瞻性原则考虑到微生物的特性、不同的应用类型、现有的检

7、测水平和控制水平,要充分考虑在微生物菌剂 的微生物特性、不同应用类型、相关的现有检测水平和控制水平作出评价的基础上,就微生物菌剂及 其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生态环境以及人畜健康潜在影响作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并对此过程中的不 确定性进行描述和分析,以利在有新的数据时进行补充评价。 4.2.4 可操作性原则兼顾到现有的检测水平和控制水平,对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工作所涉及的检测技术、方 法和标准,要求均为现行有效的检测技术、方法和标准,如国标方法(GB) 、国际公认的标准方法 (ISO 、OECD、AWWA、EPA)等。4.3 使用环境安全评价重点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应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使用环境安全

8、评价工作重点。 4.3.1 微生物菌剂所含各菌种的致病性。 4.3.2 微生物菌种对抗生素的抵抗力以及应用这些抗生素对人畜健康进行预防和治疗的可能性。 4.3.3 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各类代谢产物、衍生物对生态环境及人畜健康可能产生的毒性 (包括潜在毒性)影响。 4.3.4 微生物菌剂使用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影响生态环境及人畜健康的问题,及其相应合理可行的防 范、应急与减缓措施。4.4 评价工作程序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菌剂及使用环境的风险识别、确定评价内容 和重点、选择及制定评价技术路线、专项检测和调研、使用环境安全性评价、提出相关应急措施、安 全性评价报告编写等

9、。见下图所示。34.4.1 菌剂及使用环境风险识别 分析和预测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各类代谢产物、衍生物对人畜健康及生态环境可能产生 的致病性和毒性影响。 4.4.2 确定评价内容和重点 根据风险识别结果,确定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重点。 4.4.3 选择及制定评价技术路线 根据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重点,选择和确定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性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技术 路线。 4.4.4 专项检测和调研委托评价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或)实验室进行致病性和生态毒性影响检测,并 对微生物菌剂在申报领域使用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 4.4.5 使用环境安全性评价 在上述

10、工作的基础上,对微生物菌剂在申报领域的使用,作出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性评价。 4.4.6 提出相关应急措施 根据微生物菌剂的特性以及使用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影响生态环境及人畜健康的问题,提出相应 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 4.4.7 编写评价报告在整理、分析和研究各类数据和信息的基础上,编写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性评价报告。5 评价内容5.1 微生物菌剂评价掌握微生物菌剂各菌种(株)的组成、来源、地理分布及自然习性等,确认各菌种(株)的鉴定菌剂及使用环境识别风险选择制定评价技术路线专项检测与调研使用环境安全性评价提出应急措施确定评价内容和重点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写4和检测技术,对各菌种(株

11、)病理学、生态学和生理学性状作出相关检测和评价,同时对微生物菌剂 的毒性和代谢产物进行检测和评价。 5.1.1 菌剂名称。明确所评价微生物菌剂的商品名称,确定评价的对象。 5.1.2 菌剂组成。明确构成微生物菌剂的各菌种组成。 5.1.3 菌种来源及分类。描述构成微生物菌剂的各种菌种的来源及其分类特征。 5.1.4 鉴定和检测技术的描述。为了便于今后的监督管理,需要详细阐述菌剂各菌种的鉴定、检测技 术以及手段。 5.1.5 鉴定和检测技术的敏感性、可信度(在定量方面)和特异性。根据微生物分类特点,提高监督 管理时鉴定和检测准确性,需要加强对各菌种(株)敏感性和特异性的技术描述。与此同时,应选择

12、 性地对鉴定和检测技术进行必要的确认和评价。 5.1.6 生物的地理分布及自然习性的描述。详细描述构成微生物菌剂的各菌种的地理分布及自然习性。5.1.7 通过传代试验和分子生物学技术试验,证实微生物菌种的基因稳定性、及其可能的影响因素。 即构成微生物菌剂的各种菌种遗传稳定性的检测及其评价结果。 5.1.8 病理学、生态学和生理学性状: 5.1.8.1 微生物危害分类。如微生物菌剂中含有病原微生物,则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 的法定传染病名录,确定该病原微生物危害分类等级。如名录中未见列入,则通过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界定。 5.1.8.2 在生态系统中,不同环境条件下被检微生物的繁殖信息;

13、 5.1.8.3 关于在生态系统中的生存信息,包括季节性及形成可存活结构; 5.1.8.4 致病性、产毒性、致敏性、病原体携带者(载体) ,可能的载体,宿主范围(包括非靶生物) , 潜伏病毒(前病毒)激活的可能,定居在其他生物体内的能力。通过动物的急性毒性试验、菌剂代谢 产物的致突变试验、菌剂代谢产物有无有毒有害微量有机物和毒素的检测、以及相关资料文献的检索 查询等方法和手段,来明确微生物菌剂对生态环境及人畜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 5.1.8.5 抗药性。通过对微生物菌剂进行抗生素的抗药性试验,了解各组成菌种对抗生素的抵抗力, 以及应用这些抗生素对人畜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进行预防和治疗的可能。对微

14、生物菌剂进行抗药性试 验应选用国内常用的抗生素作充分的检测。 5.1.9 微生物菌剂产品有无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为了避免微生物菌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到病原微 生物污染,并通过使用过程中的细菌增殖富集而产生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进行微生物菌剂产 品中有无常见病原微生物如: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多种常见病原微生物的检测。5.2 生态安全评价针对微生物菌剂在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应用后产生的各类终产物可能对生态环境产 生毒性和生物学影响,对各类产物需进行生态毒性的检测和评价。 5.2.1 生态毒性评价 根据微生物菌剂的使用环境以及终产物的最终排放趋向,可有所侧重地选择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对各类终产物进行检测,对各类终产物可能对生态环境局部或全面的影响作出评价。 (1)微生物毒性试验; (2)藻类毒性试验; (3)微型动物毒性试验; (4)鱼类毒性试验; (5)哺乳动物毒性试验; (6)致突变试验。 如终产物排放在某些特定或敏感区域(如水源保护区等) ,则需增加该区域生态系统内的特定生物5类群的群落水平毒性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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