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_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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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主讲人:曹友露 电话:15215047272,参考文献: 西南交通大学应用力学与工程系:建设工程法规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1月第二版 邹建奇,董云峰:建设工程法规,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 彭瑛:建设工程法规,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11月。,成绩评定: 平时成绩占40%:考勤+作业+课堂表现-考勤:旷课次数大于等于点名次数的1/3即取消考试资格。点名采取抽查或普查形式,按总分100分计,旷课一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扣5分,请假扣3分。-作业、课堂表现:不交作业一次扣10分,补交作业一次扣5分;课堂表现好的可酌情加分。 期末成绩占60%:闭

2、卷考试,课堂要求: 不要迟到,不要早退,更不能无故旷课; 请假原则; 课堂不允许讨论与课堂无关的内容; 上课期间请自觉将手机调成振动或关机; 上课位置原则;,课程性质: 建设工程法规是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工程方向的一门专业课程,主要阐述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及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为后续课程工程项目监理和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打下基础。通过学习该课程让学生熟悉建筑工程从发承包到设计、施工、管理及竣工的全过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是学生具备利用建筑法规分析问题和解决一般问题的方法和基本技能。 课程目标: 熟悉建筑工程活动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学会运用建筑法规进行工程案例分析,具备工程发包承包、

3、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监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纠纷处理等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基本能力,培养学生诚实、守信、善于沟通和合作的品质,为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的职业能力奠定基础。,职业能力目标: 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意识 熟悉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 熟悉招投标流程,能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 熟知施工合同的条款及合同履行中法律规定并能正确处理违约和索赔 了解建筑法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具备运用所学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如何学习本课程: 兴趣是最好的导师 坚持提前预习与课后复习 课堂认真听讲 做好每一次随堂或课后作业 尽量不要缺课,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综述

4、,第一节 建设工程及法律体系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第三节 建设工程的法律权利 第四节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第一章 - 9,第一节 建设工程及法律体系 1.1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一、 建设工程 定义: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特点:(1)项目的固定性 ; (2)生产和交易的交织性; (3)生产过程的唯一性。 专业分类: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共10个专业类别) 摘自建造师 2007年 考试大纲,第一章 - 10,二、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体

5、系是指一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第一章 - 11,2. 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构成的。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

6、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把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地方法规和地方章程等有机地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体系。体系中的法律具有独立性,但整个体系具有完整性。,第一章 - 12,(二)法的形式我国的法的形式,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一) 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宪法及宪法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附属低层次法律,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工会法、国籍法等。,第一章 - 13,二)法律中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

7、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第一章 - 14,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附属低层次法律;2.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3. 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4. 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5. 行政法包括:

8、行政处罚法、行政修复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第一章 - 15,6.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7. 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音污染环境防治法、等8.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9. 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附属的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第一章 - 16,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其实质是就在全国人民代表大

9、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下,就关于法律的执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履行等问题,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第一章 - 17,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单位: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

10、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一章 - 18,五)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是属于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其名称也可以表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法规都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

11、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章 - 19,六)地方规章地方规章,也可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都制定了大量的地方规章,如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等。,第一章 - 20,七)国际条约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

12、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指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约束性的文件。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如WTO规则,对WTO成员国的组织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我国自1999年加入WTO后,WTO规则对我国工程建设的影响也表现的越来越大。,第一章 - 21,(三) 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

13、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 (1)宪法至上原则; (2)等差顺序原则; (3)特别法优先原则;与“一般法”对称的法 (4)实体法优先原则;(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第一章 - 22,(四)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4.12公布、1987.1.1执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1通过,于1998.3.1起施行 ;

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3.15通过,于1999.10.1起施行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标法 1999.8.30通过,于2000.1.1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通过,于2002.11.1起施行 ;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1.30. 起施行 (国务院2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 23,(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2.1.起施行 (2003.11.12.国务院 第28次会议通过) ;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1.13.起施行(2004.1.7.国务院 第34次会议通过) ;(9)建设工程勘察设

15、计管理条例 2000.9.25.起施行 (2003.9.20.国务院 第31次会议通过) ; (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 2000.4.7 (建设部 78令)。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化法、建设工程项目环境评价和环境保护、保险法、 劳动法、消防法、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司法、税收管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工程建设相关内容,第一章 - 24,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2.1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1. 法律关系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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