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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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摘要】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农民工是 80 年代以来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他们是中国社会的有意以弱势群体,他们肩负着建设城市和繁荣农村的双重任务,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我国城市社会中的二元劳动力市场是基于身份所建立,从而在这种劳动力市场中就形成了对农民工就业歧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这些歧视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而且还

2、严重违背了现代社会的公正原则,阻碍了农民工与城市的融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因此,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益 弱势群体 法律保障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品目标,即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

3、有序、恩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国家要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发展。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又多了一道法律屏障。但是,仅凭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权益受侵犯的现实。如何找到问题的症结,我认为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政府组织及农民工自身的问题。一、 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

4、分析和保护现状(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1、 “农民工”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位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行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精品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因此,必须先

5、明确劳动权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有直接使用劳动权的概念,而是使用劳动的权利或劳动权利的概念。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为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农民工的社

6、会保障权益的主要内容是: 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者职业病后,对伤害者及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农民工从事较危险、有害的作业,又缺少较为全面的保障,往往是受害者。因此,必须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医疗保险权益。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非因公造成患病、损伤时,获得所需医疗费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所从事精品的工作,可能接触有害物质,对其身心造成损害。这种损害不仅造成下一代发育的障碍,还会影响其寿命。由于职业病往往具有迟发性的特点,农民工发生职业病伤害的,可能会在疾病的积累过程中已经被除名遣送回家,而辛苦打工所的可能根本不够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甚至导

7、致其倾家荡产、恶疾缠身。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的缺失,往往导致他们有病不能就医,小病酿成大灾,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损失更无法补偿。可见,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尤为重要。生育保险权益。 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辞退。但对一些企业来讲,这些规定并不等同地适用于农民工。不少“打工妹”一旦怀孕就被辞退,他们的生活也就随之发生困难。即使不被辞退,由于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她们与城市女工的待遇无法等同,有些人无力支付正规的医疗费用,而不得不求助于私人医生甚至无牌照的游医、巫医,结果可想而知。因此,保障女农民工生育保险权益也显得特别重要。(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

8、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1)我国现有的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同时, 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精品施。 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效力。当然,除了基本法律之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也有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容。(2)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在工资方面: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在全国30 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9、除西藏外)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在全国 140 个大中城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二是开始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覆盖的是全体劳动者,当前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监察执法,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入手,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地通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联合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氛围。特别是针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现象,2

10、004 年 9 月,劳动保障会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精品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005 年 4 月,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等行为提出了规范意见。在劳动保护方面: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侵害劳动者(其中大多为农民工)休息休假等权益的案件。二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益。2、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

11、的主要问题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较大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的劳动者,将它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地的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区别对待,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直接妨碍精品了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实践中农民工权益受损屡禁不止,固然有政府监管不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的因素,

12、但其中也折射出立法的不公正性。我们知道,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然而,现行政策法规在调整农民工与政府、与用人单位及与城镇劳动者的社会关系上却表现出强烈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实质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限制与歧视。现有法律的制裁手段狭窄且过于弱化,导致实践中农民工本就不多的权益被部分剥夺而难以全部享有。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具体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使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个体私

13、营企业普遍存在。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2)劳动报酬的区别对待 主要表现在:一是工资收入低,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增长缓慢,农民工的工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城市人的工资增长幅度。三是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加班不给精品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农民工大都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在十小时以上。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时常发生。(3)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不到位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用就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1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很少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4)劳动培训参加率低有些用人单位根本不对农民工进行劳动知识培训上岗,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和基本的劳动保护知识,造成工伤事故频发。(5)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差 一些雇用农民工的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6)乱收费现象严重城市政府对他们收取各种管理费、许可费等,但很少对他们给予帮助;同时,农村政府因他们拥有承包地的农民身份也对他们苛以各种税费义务,对他们的关怀帮助精品却鞭长莫及。农民工的这种双重身份是他们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承担了许

15、多本不该承担的义务,而他们的权力有难以得到满足。3、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面对保护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原因在于,第一,招收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他们不顾一切地节俭成本。第二,近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城市中还存在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激烈的就业竞争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利益。这种恶性循环曾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第三,执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可以通过与执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第四,城市政府出台了很多限制甚至剥夺

16、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出于方便城市管理的需要,废止或放弃这些规章制度,会加大城市管理成本。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要作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首先必须清楚地分析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历史原因精品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强力保护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是现实的利益权衡的结果。其一,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自然经济造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的相互隔离局面。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传统的隔离局面不仅没有根本性改变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政策法尔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质上是经济规律作用下的城乡平衡。从条件差的农村流出的农民工作为理性人,即使在城市受到低于城镇居民的差别对待,也不会因此而放弃打工机会回家务农;其二,传统农业聚集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的发展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其三,现代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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