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与监督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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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与监督,2,传染病防治法,概念: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传染病防治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艾滋病防治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

2、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5,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新增内容,增设了对突发新型传染病的应急处理,提出依法建立预防、预警、监测制度; 加强对早期传染病病人的隔离医疗,防止扩散; 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院内感染方面的责任; 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6,专章规定了传染病救治工作; 明确国家、社会的责任,保障传染病病人及时得到救治; 调整了传染病病种; 增设了交通卫生防疫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对传染病的可操作条款; 设定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较多

3、条款规范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新增内容,7,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相关主体的职责,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8,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和个人包

4、括所有在我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国国籍人、无国籍人,外交人员不享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9,法定传染病,1.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

5、、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10,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具体法律规定主要涉及: 一传染病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 三疫情控制 四医疗救治 五保障措施,11,一 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 (1)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2)消除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3)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4)有计划地预防接种 (5)国家依法建立监测、预警制度 相关主体,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6)健康检查制度,持证上岗,12,一 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7)加强菌种、毒种管理,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

6、感染和医院感染 (8)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 (9)对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 (10)消毒处理、环境卫生调查、饮用水安全,13,各级疾控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 开展传染病实验室监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指导培训下级疾控机构,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14,二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法律

7、规定,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卫生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是指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等。 义务报告人:是指城乡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15,二 传染病疫情公布的法律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8、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16,疫情报告程序,卫生部,疾控,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政府其它部门,当地政府,基层:甲乙 或暴发流行,上级卫生 行政部门,17,三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 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18,三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法律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

9、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内部消毒工作2 疾控机构 调查,处理,指导,19,三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法律规定,3 隔离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场所,人员,期限 4 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污染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扑杀染疫动物,家禽家畜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20,三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法律规定,5 特殊措施 宣布疫区,交通卫生检疫, 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 6 防止传染病蔓延措施 甲类:必须交通卫生检疫,尸体解剖查验及

10、处理,被污染物品处理 7 传染病暴发时,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务人员优先运送,21,四 医疗救治的法律规定,医疗救治是修改后传染病防治法新增添的内容 ,具体规定如下: (1)设置传染病医院,加强网络建设:机构,设施,人员 (2)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医疗救治能力:医疗机构的救治责任 (3)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22,五 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费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的日常经费; 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 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储备相关防治药品、物资以备调用。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等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

11、相关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23,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内容:主要是针对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经和保护易感人群三环节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物制品生产单位以及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24,传染病预防的卫生监督,经常性预防措施监督 健康教育 计划免疫 消除各种传播媒介 加强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严格各项卫生制度 重点预防措施的监督 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等污染环

12、境 人畜共患疾病中有关动物的出售运输 菌种,毒种保藏,运输,使用 特殊人群的防护保健,25,传染病控制的卫生监督,指导思想:管好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各个环节监督检查,以便及时有效控制疫情。分级管理: 甲类,艾滋病,肺炭疽,新传染病或已消除传染病暴发及流行: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乙丙传染病暴发及流行:辖区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处理,26,传染病控制的卫生监督,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监督 1 控制传染源:防止传染病继续传播的关键 1)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甲类,乙类(2) 2)积极治疗,控制疫情:乙丙类 3)控制传播:污染场所物品尸体 2 传播

13、途径控制的监督: 1)卫生处理的监督:污染的场所、物品等的消毒,检查饮用水是否安全、卫生,粪便、污水、垃圾是否已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有再次污染的隐患,是否已落实防止再次污染的有效措施。 2)消除媒介昆虫和可能染疫动物:这项工作要注重卫生部门和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的配合。,27,传染病控制的卫生监督,3 对易感人群的保护:监督检查是否实施应急性预防接种和药物预防措施 4 传染病控制的紧急措施 1)宣传教育的监督: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公布疫情和动态,了解疫情的真实情况,以免造成社会恐慌。 2)紧急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对传染病控制的紧急措施的实施条件、时限和解除等情况进行

14、监督,28,传染病控制的卫生监督,3)特别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如是否需要宣布封锁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 物质、交通工具等是否实施了卫生检疫。 (4)特别调配权和征用权的落实情况: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是否能顺利调配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人员。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是否能优先运送疫情控制所需的物资,控制疫情急需的房屋、交通工具征用的落实情况等。,29,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

15、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30,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1各级人民政府法律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

16、报、缓报 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1,法律责任行政责任,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32,法律责任行政责任,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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