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学习_第七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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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案例分析,第七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以及妨害婚姻家庭等行为。,种类 侵犯生命权利的犯罪 侵犯健康权利的犯罪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 侵犯自由权利的犯罪 侵犯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 侵犯婚姻、家庭关系及其相应权利的犯罪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借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以少数民族为对象的犯罪,案例:,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

2、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级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推回自己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

3、责任。,案例,被告人姜某,女,29岁,某歌厅签约歌手,未婚 1999年被告人认识了杨某(30岁),某私营企业老板,某市政协副主席,有妇之夫,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来,杨某欲想摆脱姜某纠缠,姜某便以到市委、市政府告发他乱搞男女关系相威胁,提出可以出点钱摆平一下。这样姜某先后从杨某那敲诈人民币2万元,杨某本想不给,但姜某说:“不给可以,我可以马上叫你的政协副主席当不成!” 1999年4月27日姜某来到杨某家准备再要点钱,正巧杨某外出开会,只有小女儿(5岁)和小保姆在家,因姜某与小保姆较熟,姜某提出带杨某地女儿出去玩玩,小保姆同意了。姜带着杨某的女儿出去后,顿生勒索杨某的歹念。于是将杨某的女儿送到

4、另一个情夫家,到了晚上她打电话给杨某要其携带3万元到指定地点赎领孩子,事成后从此一刀两断,并威胁说:“如去报案,自己考虑后果。” 杨某答应了姜某的要求,但姜某害怕杨某真的报案,如果那样的估计自己活不下去了,于是顿生杀死杨的女儿然后远走他乡的歹念,就用铁锹打死了杨的女儿。杨某带着3万元钱按照指定时间地点来赎领孩子,可等了3个多小时未等到,遂报案。1999年4月30日,姜某在某海滨城市被抓获。 问:姜某的行为构成哪些罪?理由是什么?,案例,被告人陈某,23岁,被告人朱某,26岁,同为某建筑队民工。某日晚饭时,二人在工棚外打台球,突然天下大雨,两人把台球桌抬进工棚继续打。工棚是用柱子顶着房架的,房中

5、无加固设施。两人嫌柱子碍事,想往旁边挪挪。结果,他们刚刚把柱子移开,靠近支点的一棵碗口粗的竹竿折断,坠落时正好扎在躺在炕上的王某右眼上,以致不治失明。 问:陈某、朱某构成什么罪?有问题吗?,案例,被告人王某,男,27岁。王某在1998年初与李某(22岁)相识恋爱,为了单位分房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后来李某以感情不和等原因提出离婚。但王某不予理会。1999年1月7日上午,王某假装同意离婚,通知李某到他家商量离婚之事。当日下午2点多,李某到王某家。王某趁李某不备,突然将李某抱起按到在床上,李某极力挣扎反抗,王某将事先准备好放在床头的绳子将李某双手捆绑在床架上,用一条毛巾堵住李某地嘴,强行

6、与李某发生了性行为。李某被放开后,于当天晚上到派出所以强奸罪告发王某。 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故意杀人罪,概念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胎儿、尸体 误将尸体作为活人认识错误未遂 人的生命的开始:独立呼吸说 人死亡:心脏停止跳动脑死亡 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死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是既遂与否的界限 方式作为、不作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动机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须有放任的死亡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

7、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 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故意杀人罪,认定 致人死亡 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态度生硬、粗暴、严厉或者一般违法 一般不追究 暴力犯罪行为 某种暴力性犯罪中的构成要件或处罚情节中已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 一罪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从严处罚的情节 逼迫、诱骗他人自杀借刀杀人追究刑事责任 逼迫、诱骗他人自杀,是指利用某种权力、经济或亲属关系上的优势,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故意置他人于走投无路,逼迫其自杀,或者利用被害人自身思想愚昧等弱点,采用欺骗的方法诱惑他人自杀的行为。这也是典型的借被害

8、人之手杀被害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罪,帮助自杀行为 仅在精神上支持或鼓励一般不追究 在物质上提供帮助追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唆自杀行为(他人本无自杀意念或无自杀决意) 教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追究可从轻或减轻 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间接实行犯 相约自杀行为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各自实施不追究 相约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追究 相约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帮助自杀处理 一方诱骗对方相约自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故意杀人罪可从轻 安乐死(Euthanasia)争议很大 赞成者理由人有权利尊严无痛苦选择死亡,经济节约 反对者理由人没有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不利

9、于医学发展 实施者医务人员 我国禁止安乐死 “间接杀人”行为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间接正犯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 首选死刑 情节较轻的3年10年,过失致人死亡罪,

10、概念 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认定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观方面 2、本罪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没能预见他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查清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2)过于自信的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

11、上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查清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轻信这一结果可以避免,还是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前者对死亡持否定态度,后者对死亡持放任态度。 (3)过失杀人:无心伤害,过失致死伤害至死:有心伤害,过失致死,甲和乙因小孩子的事情争吵,乙的小孩5岁,冲过来咬甲。甲一推,小孩摔倒,死亡。 问:甲构成何罪?,甲乙争吵,甲的父亲推乙,乙摔倒。甲父看乙死亡,将其藏到柴房。后甲父到柴房看,感觉乙没死,又打死。验定结果:乙死亡系早先摔死。 问甲父构成何罪?,故意伤害罪,概念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犯罪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

12、身体健康的行为。 作为: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 不作为: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14周岁)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在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2)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也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认定 伤害程度判定标准一般应以伤害当时的情况结合审判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综合认定。 轻伤害 重伤害 使人

13、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伤害致死 刑事责任 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三踩了李四一脚,因此争吵,李四拨刀相向。 问: 李四一刀扎死了张三,定何罪? 李四一刀将张三扎成重伤,定何罪? 李四一刀扎空,如何处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

14、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强奸罪,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身心健康权(无行为能力人) 犯罪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犯罪主体男性,14周岁,女性可成为共犯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强奸罪,认定 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女性14

15、周岁的界限 淫乱活动胁持女青年强奸 有从属或教养关系的 轮奸从属情节 奸淫妇女尸体不构成 强奸中的暴力行为致妇女死亡奸淫尸体构成,强奸同通奸的区别,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

16、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强奸罪,认定 青少年之间的性行为 14-16周岁的男少年,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 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强奸罪 已满16周岁,幼女 强奸 被幼女勾引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不明知是幼女不认为是犯罪 婚内强奸 司法不以强奸论 理论婚内强奸 男子能否成为强奸的对象,强奸罪,刑事责任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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