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六章法的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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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法的创制,第一节 法的创制概述 一、法的创制概述。 、法的创制概念。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也称立法,立法一词很早就有,史记中就有“王者制事立法”的说法。汉书也有 “立法设刑”的记载。,接上,古希腊、罗马帝国时期也有对立法问题的议论。 在现代我国,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上理解,广义上的立法,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接上,

2、现阶段狭义上的立法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 立法是国家一种职能,它与国家同时产生,但在资本主义之前,立法可以说是专制的立法,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也无严格的立法程序,君主、国王、皇帝就是国家最高立法者。近代意义上的立法,是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以后的产物,随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而产生,它是民主的体现,也是民主保障。,接上,、法的创制的特征。 法的创制,或称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的创制是一定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 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的活动,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从事创制法的活动。在我国也不是所有国家机关都有创制法的权力,只有那些依法享有创制法的职权的国家机关才可以从事这项

3、专门活动。不同的国家,同一,接上,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享有立法的权的国家机关也是不同的。 第二,法的创制活动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 立法是一种国家行为,一个国家的国家机关和立法机关通常不是一个,通常也不是所有国家机关都有立法的权力,这就有国家机关是否有立法权,和有什么样的立法权的问题。不能无权立法,也不得越权立法。,接上,第三,法的创制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创制法律。 立法程序,严格上讲是近代以后才出现。不同国家的立法程序是不一样的,同一国家也会有区别。但都必须按程序立法。 第四,法的创制包括制定、修改、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接上,我国宪法、立

4、法法等法律,对国家机关创制法的权限、程序和法律规范的系统化都作了详细规定。 第五,法的创制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一种专门活动。 立法是一种科学活动,立法活动所运用的技术称之为立法技术,它包括立法规则、立法技巧和立法方法等。如法律条文的语言表达技术、逻辑结构技巧等。,接上,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一定国家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当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它是一个国家执政者的立法意志和立法制度,在立法活动中的重要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机关的立法基本原则主要有: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接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5、,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制法的工作要讲究创新,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但必须以客观存在的实际为前提,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实际。这也是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在立法中的体现。,接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就是在创制法之前必须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将主观需要和客观实际统一起来,才能创制出符合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制度。 、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法的创制工作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保证所创制的法合法、有效和切实可行的重要原则,是立法的方法论问,接上,题。坚持法的创制工作的原则性,就是要坚持法的创制工

6、作的科学正确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我国现行宪法为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代表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创制法的主要依据,凡是所创制的法与我国现行宪法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原则性和灵活性是对立统一的,,接上,坚持法的创制工作的原则性,并不排除法的创制工作的灵活性,坚持法的创制工作的灵活性,就是要坚持法的创制工作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找到实现原则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努力保持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这是尊重科学的具体体现,也是保证立法质量和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条件。,接

7、上,维护法的严肃性,就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法律一旦生效,不要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要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维护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一旦生效,它的效力要维持一个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当然稳定性也是相对的,客观实际发生变化,法的创制工作也应当与时俱进。而所谓维护法的连续性,是指同一类型的法律在新法和旧法的,接上,生效和终止时间上要相互衔接,在新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内容等方面要继承旧法的合理因素。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法的

8、创制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接上,就是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积极主动地听取广大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我国法的创制工作越来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参与,立法质量得到普遍提高,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最生动体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接上,5、结合我国国情汲取和借鉴外国法创制的经验的原则。 法律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仅要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而且要着眼

9、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一方面要坚持,接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总结以往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另一方面也要批判地汲取和借鉴世界各国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果,为我所用。,接上,第二节 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概述。 、立法体制概念。立法体制是指国家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一个国家除立法体制外,还有执法体制、司法体制等。 、立法体制的内容。立法体制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哪些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力。二是不同立法机关之,接上,间的权限划分。其中核心的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不同的国家立法体制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采

10、用一元制的立法体制,也就是只有国家权力机关议会才有立法权,别的国家机关没有立法权;多数国家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也就是除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外,政府、法院等也有立法权。,接上,二、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我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到年。这一时期的立法体制特点是立法权主要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因为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成立。 第二,是到年。这一时期的立法体制特点是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接上,第三,就是年以来的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不同于西方的一元立法体制,也不同于西方的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根

11、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接上,全国人大的立法职权主要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主要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接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

12、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等。,接上,第二,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的立法权限主要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除外,国务院各部、委、署和中,接上,国人民银行等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规章。 第三,中央军委有权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种、各军区有权制定军事规章。 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13、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主要有: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接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所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规章。,接 上,第五,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14、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接上,第六,特别行政的立法权限。 特别行政区是按“一国两制”方针设立的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接上,第三节 立法程序 一、立法程序概述。 、立法程序的概念。立法程序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法

15、定方法和步骤。 立法程序不仅适用于新法的创制,也适用于旧法的修改、补充和废除。但通常不适用于对习惯、判例等的认可。,接上,立法程序是法定的。各国对立法程序的规定则是不完全一样的。有的是在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中规定;有的则是在专门的立法程序法中规定;还有的是在统一的法律中规定。我国立法程序除宪法规定外,还有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中规定。 、立法过程。,接上,立法过程,是指某一法律从产生立法动机到最后完善法律的发展过程。 立法过程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立法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通常有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划、形成立法动议、做出立法决策等。它是提出立法议案前的工作,多数由立法机关

16、完成。,接上,第二,立法的确立阶段,也就是立法程序,是由法案到法律的过程,是立法主体通过正式程序产生法律的四个阶段。 第三,立法完善阶段。通常指立法程序完成以后,对成文法的完善工作,包括立法解释、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律编纂以及修改、补充等阶段。完善阶段对法律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很重要的。,接上,二、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我国全国人大的现行立法程序是: 、法律议案的提出。它是立法程序的开始,即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作为立法程序第一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和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行为。,接上,在我国,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代表团以及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或者10名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这是提案权的归属) 法律议案与议案是不一样的,议案除法律议案外,还有政协议案、人大预,接上,算议案、决算议案等。 法律议案也不同于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就有关立法提出的建议、著作、论文等。两者在形式、效力、目的、时间、主体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法律议案也与法律草案不同。法律草案是由立法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就法律议案而草拟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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