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培训:保险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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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概论,目 录,一、风险与保险 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三、我国保险发展简史 四、保险的种类 五、人身保险 六、保险合同 七、保险经营 八、保险监管,一、风险与保险,1、风险的定义 风险(Risk)的基本含义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分类 (1)主观风险与客观风险 主观风险是一种由精神和心理状态所引起的不确定性。 客观风险是指实际的损失与预期的损失之间的相对差异。 (2纯粹风险和投机性风险 纯粹风险是一种只有损失可能性的风险。 投机性风险则具有盈利和损失两种可能性。,(3)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 静态风险是一些不规则的自然行为和人们的失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性。 动态风险是与一个变化的经济相联系

2、的风险。 3、对付风险的主要办法 (1)避免风险; (2)保留风险; (3)转移风险; (4)损失管理(防损与救灾); (5保险。,4、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意义上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 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5、保险的职能 (1 )分担损失或分担风险 (2)补偿损失 (3)投资职能 (4防灾防

3、损,6、保险的特性 (1)保险与赌博和投机 相似之处:付出与所得并不保持等价交换关系,有赖于偶然因素。 区别:赌博产生一种新的投机性风险,而保险是对付纯粹风险的一种办法;赌博是非生产性的,赢者是以输者的损失为代价,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防损方面有着共同利益。 保险包含可保风险的转移,而投机是对付不可保风险的一种办法;保险能减少风险,而投机并不减少风险。 (2)保险与救济 共同之处:保险与救济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 区别: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要受合同约束,而救济是施舍,行为,任何一方不受约束;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为前提,双方有者对价交易,保险人承诺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要遵守合同条件,而

4、救济是单方面行为,双方没有对价作基础。 3、保险与储蓄 共同之处: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 区别:保险是以众人的储蓄补偿少数人的损失,体现互助合作性质;而储蓄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对每个储户保持这种对等关系,它是一种自助行为。其次,保险的目的是对付意外灾害事故损失;储蓄也可用来对付不测事件,但储户主要是把存款用于预计的费用支出。,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商品生产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2、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保险 (1 )我 国古代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 (2)外国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保险 (3)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A.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B.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

5、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C.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英国的巴蓬、哈雷 美国的休伯纳,三、我国保险发展简史,1、旧中国的保险业 1835年英商在香港设立友宁保险公司。 1885年由李鸿章的轮船招商局拨银20万两,在上海创办了”仁和“、“济和”保险公司,后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 1912年6月成立的华安合群保寿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实力较为雄厚的人寿保险公司。 中国最早传播西方保险制度的人是魏源。 30年代是旧中国保险业的鼎盛时期。,2、社会主义保险事业的创立与发展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总公司设在北京,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 1954年全国保

6、险系统学习苏联学者康辛的国家保险一书。 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的全国人民银行行长会议提出恢复国内保险机构和业务。1980起开始恢复。 1986年10月,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开办保险业务。 1988年3月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平安保险公司成立。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四、保险的种类,1、按实施形式分类 (1)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为强制保险,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保险。 法定保险的特征:强制性、全面性、保险金额由法律规定。 自愿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自由决定是否参加保险

7、,保险双方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承保,被保险人也可以中途退保。 (2)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作为全民代表的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措施和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积聚一种专门的消费基金,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 普通保险,它是除了社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 2、按法律分类 (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寿险和非寿险 (3)财产和意外保险与人寿和健康保险 3、按保障的主体分类 (1)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 (2)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4、按经营方式分类 (1)国营保险和私营保险 (2)营利保险和相互合作保险 5、按保险对象分类 (1)财

8、产保险 (2)责任保险 (3)人身保险 6、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1)原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最初达成的保险。,(2)再保险 再保险是一个保险人把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转让给另外一个保险人。最初承保业务的公司称作为分出公司或原保险人;接受分出公司保险的公司称作为再保险人。 (3)重复保险 数家保险公司承保了被保险人的相同保险利益。 (4)共同保险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损失。 7、按保险单承保的危险或风险的种数分类 (1)单一保险指保险合同只规定对某一种损失原因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风险提供保障。,(2)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是指保险合同规定对数种损失原因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9、或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提供保障。 8、保险的险种 (1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以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火灾保险 保险人对不动产和动产因火灾、雷击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搬迁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并能扩展保险责任,附加间接损失保险。 B海洋运输保险 保险人对船舶及其运输货物因特定的损失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C内陆运输保险,D盗窃保险 赔偿因抢劫和偷窃所造成的财产破坏或失踪的损失。 E地震保险 F玻璃保险 G信用保险 (2)责任保险 A普通责任保险 是指由企业经营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B受托人责任保险 受托人是暂时占有属于他人所有财产的人。 C职业责任保险,承保专业人员因工作过失而造成他人人

10、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 A汽车保险 B航空保险 C核电站保险 D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 E家庭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 (4人身保险 A人寿保险(定期保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其它寿险),B年金保险 C意外保险 D健康保险 住院费用保险 住院津贴保险 外科费用保险 普通医疗费用保险 失能保险,五、人身保险,1、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人身保险的特点 (1)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按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2)长期性保险合同 (3)储蓄性保险 (4)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3、人寿保险费率厘定原理

11、(1)费率是每单位保险的价格。 (2)人寿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刚好足以抵付保险金的支出,称为纯保险费;另一部分用来支付保险人的各种业务费用,称为附加保险费。纯保险费与附加保险费合起来就是营业保险费。 纯保险费可以分为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危险保险费是保险人用来抵付死亡责任部分的保费;储蓄保险费是保险人用来支付生存责任部分的保费。 附加保险费可以分为新契约费用、维持费用和收费费用。 新契约费用是保险公司招揽新契约,在第一年度所必须的一切费用;维持费用是契约第一年开始生效至契约终止为止,整个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收费费用指收取续期,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人寿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A纯保

12、险费的计算基础:根据预定死亡率及预定利率计算而得的,生命表和现值表是基本工具。 把1元的今后各年按不同利率计算的现值编列成表,该表称为现值表。 生命表或死亡表是根据对死亡人数的观察资料编制而成。 B附加保险费是以预定营业费用率为计算基础的。 (4自然保费制及平衡保费制 A自然保费 依据各年龄的预定死亡率计算出来的一年定期寿险的趸缴纯保险费叫作该年龄的自然保费。 B平衡保费 平衡保费是使趸缴保费在缴费期间内平准化。,六、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

13、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保险合同的原则 (1)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最重要的原则。补偿性原则规定了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多于损失的实际现金价值的赔偿。 重置成本折旧实际现金价值,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A定值保险单 B重置成本保险 C人寿保险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存在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A规定保险利益的目的: 防止赌博 减少道德危险因素 衡量损失,B各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财产和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能代表保险利益。可能的法律责任也能表示一种保险利益。 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

14、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C何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 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只要在保险单出立时满足就行。,(3)代位求偿权原则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地位。换言之,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取得对被保险人赔偿的补偿。 保险人在没有作出赔偿之前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规定代位求偿权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损失中取得重复赔偿。代位求偿权使肇事者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从

15、过失方取得补偿。 (4)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签约决定的全部真实情况。 最大诚信原则包含三条重要法理:陈述或告知、隐瞒和保证。,2、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 (1)要约和承诺 对一个有约束力的保险合同的第一个要求是,必须有对合同条件的要约和承诺。一般原则是,投保人作出要约,保险公司接受或拒绝要约,保险代理人只征求或邀请投保人作出要约。 (2)对价 对价是指每方要给对方酬报。被保险人的对价是缴付第一次保险费(或答应缴付保险费)和同意遵守保险单具体规定的条件。保险人的对价是承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 (3)有法定资格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的法定权

16、利和能力。 (4)合法的目的 鼓励或促进非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保险合同是不可执行的合同。,3、保险合同的特点 (1)以侥幸为目的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又称射辛合同,而不是等价交换合同。 (2)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要作出在法律上要强制执行的承诺。 (3)有条件的合同 有条件的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遵守保险单上的条件。 (4)属人的合同 (5)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全盘接受合同的条件,没有与,保险人讨价还价的余地。为了补救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法院在裁决合同中任何含糊和不确定的措辞和条款时要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1)声明事项 (2)保险协议(责任 (3)除外责任 (4)条件事项 (5)各种其它条款,七、保险经营,保险组织 保险商品 保险展业 保险承保 保险赔付 保险保全 保险会计 保险精算 保险防损 保险投资,八、保险监管,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完善保险市场的监管打下法律基础。 加强保险市场监管的意义: 1、保证企业偿付能力,促进保险企业经营,保护公众的利益。 2、防止保险企业之间的不合理竞争。 3、维护保险合同的公正性。 4、促进保险行业的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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