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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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的市场经济。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规范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制的维护。1999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法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作了具体规定;1997 年 10 月 1 日,新刑法182 条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也作了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1999 年 12 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形式将刑法 182 条操纵证券价格罪的罪名又扩充为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我国惩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本论文仅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谈一下我对此罪的认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

2、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设立背景,概念与特征,刑罚适用,此罪认定注意问题等展开论述。关键词:证券 操纵 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设立的历史背景证券在我国属于“泊来品”,最早出现的股票是外商股票,1891 年出现最早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是外商开办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于 1990 年 12 月和 1991 年 6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经过十几年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从区域性市场到全国性

3、市场的巨大转变,证券市场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机组成部分,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市价总值达 5 万亿元,全国投资者开户总数达到 7000 万户。证券市场以其独特的方式,不断促进着企业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也逐渐改变着我国人民的理财方式和生活观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缺乏经验,无论是发展规模,还是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有许多问题还待解决。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各类主体缺乏诚信而引发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级市场存在着价格操行为等。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于 1999 年 7 月 1 日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价格具有极其重要性。证券交易价格,是指证券持有者将证券让渡给购买者的货币数量。在证券市场上,证券的交易价格是由证券所代表的权益和证券的供求数量决定的。实践中,影响证券买卖数量的因素非常多。如:公司盈利状况、市场利率、经济周期的循环波动、中行的货币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的调整、物价水平、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实施等。客观上具有很大不确性,会带来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上下波动,这注 1: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19 页。注 2:中

5、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编:证券违法违规案例评析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 1 页。注 3: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编:证券违法违规案例评析 ,上海人民出版社第 73 页。都是正常的,这也是证券市场吸引人魅力之所在。除上述因素外,还有一种因素也可以导致证券交易价格发生波动变化,这就是人为操纵。某些个人或机构,利用资金、信息、持股等资源优势,或其他非法手段、背离市场竞争原则和供求原则,通过增加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数量,来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是严重地,我国证券市场几起大的波动都几乎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有关

6、。这种行为严重性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违反证券“三公”原则,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人为地变动、控制证券交易价格,造成交投踊跃火爆假相,引诱其他人进入股市、跟风套牢,从根本上改变了证券交易真实的供求关系,使投资者产生误解,作出违背意愿的投资举动,成为操纵者捕食的对象,使利益受到侵害。一个成熟健康的证券市场其必然表现为公正、公平、公开,这也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遵循的三个原则,但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却破坏践踏了这三大原则的贯彻执行。第二违反了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一般规律,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社会的动荡。市场经济是

7、法制经济,证券市场也是法制的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市场的发展均离不开一定的规律和正常的秩序,而市场规律正常秩序的存在离不开法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者通过操纵行为人为地改变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价格一般波动规律,使投资机会和风险背离,使交易价格与价值脱离,从而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并在“乱”中取得巨额的非法利益。这必然会引起广大投资者的普遍不满,严重时会导致群众骚乱和治安环境的恶化,并可引起社会的动荡。第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强调平等主体在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和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它是市场经济生命所在。垄断和竞争是对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是竞争机制的最主要的遏止力量

8、。垄断表现为经济生活中的排他性控制和价格操纵。操纵行情证券交易价格,就是证券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操纵市场扭曲证券市场价格;不仅会扭曲个股的行情,使经营业绩好的上市公司的股价走低,使经营业绩差的上市公司的股价走高,而且会扭曲整个大盘的走势,给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广大投资者无法或难以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从而使市场竞争机制难以发挥积极作用,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第四造成银行信用和证券抵押物的不稳定。银行利率比证券投资的收益率稳定,银行存款比证券投资风险小的多,信用好。如果证券市场频频大起大落,收益率变化频率和幅度过大,客观上就会冲击银行,给银行带来相对的不稳定性。例,股市暴涨,会吸引

9、公众从银行大量提款投入股市,给银行带来一定冲击,甚至会影响到银行利率变化。操纵者规避法律法规,千方百计从银行融资炒股,增加了银行的风险,使银行的信用受到影响。操纵证券行情行为交易价格者是证券市场暴涨暴跌的主要原因,影响到了银行的信用和地位的稳定。证券抵押本身有一定的风险。抵押关系双方注 1:司法部律师委员会编:刑法 ,2001 年版第 121 页。中的一方,由于抵押证券的估价与到期时的市价不一致而具有承担损失的可能性。这是一种不太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由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动性引起的。如果操纵者经常兴风作浪,使交易价格暴涨暴跌,就会使这种关系更不稳定,增加了许多风险系数。第五引发经济危机,危害金

10、融体系一国的金融体系是该国经济的命脉,牵一发而动全身。金融体系主要是由证券市场、银行、汇市等组成的。证券市场的恶意炒作、违法操作和过度投机造成的虚假繁荣以及不合理和异常的价格波动,都有可能促成,加深或延长一国的社会经济危机。目前,我国证券法等规范基本上可以满足我国证券市场惩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需要,但是,实事上证明,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严重、违法数额巨大的恶性操纵行为,仅仅用民事或行政的手段加以调整显然不够的,为此刑法作为最后防线显然是十分必要的。这就是我国 1997 年 10 月 1 日新刑法 182 条中设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法理基础。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概念及特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

11、指行为人违反证券管理法规,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经修正后的我国新刑法 182 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12、,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构成要件: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市场,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属于复杂客体。证券市场正常管理秩序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主要客体,而主要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和分类。关于本罪的客体,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本罪侵犯的只是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即单一客体。我认为,鉴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减免损失,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除了危害证券市

13、场管理秩序外,还必然侵犯其他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价格是由证券供求关系和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的。如果人为地影响证券的供求关系或者编造上市公司有关的虚假消息,就会使证券价格供求关系和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相脱离,按照投机者预定的方向涨跌,投机者就会在这种证券价格的变动中大获其利,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这种人为扭曲证券正常交易价格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造成一种虚假的供求现象,从根本上破坏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而且,证券市场受到破坏,证券交易价格受到人为的操纵,还会极大地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人实施了操纵证券

14、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行为包括:(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利用资源优势(如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势:其一是联合操纵;其二是连续交易。联合操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按照事先约定的分工,通过续交易。联合操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按照事先约定的分工,通过各种操纵手段共同操纵市场价格。连续交易,是指行为人以影响行情为目的,对某种证券连续买进卖进,以显示该证券交易的活跃,造成见涨或见跌的声势,诱使其他投资者上当受骗。行为人通过这种连续交易行为,达到抬高或

15、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的目的,以便从中渔利。连续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连续以高价买进,连续以低价卖出,认定连续交易、间隔时间不能过长,能影响某种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通谋买卖;其二是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即虚假买卖。通谋买卖:是指行为人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通谋买卖行为反复进行,就可抬高或降低某种证券的价格。行为人可以在高价位时抛售该种证券,以获取暴利。这种行为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产生极大误解,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而遭受损失,

16、对证券市场的危害很大。虚假买卖:是指双方商定不转移证券所有权,并不持有证券,一方把从另一方处买进的证券事后返还给另一方。行为人通过这种虚假买卖,逐渐提高或降低证券注 1: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 ,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第 766 页。价格,以造成虚假的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使广大投资者产生误解,而进行不利于自己的证券交易,从而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目的。(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从而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俗称对敲,也属于虚假买卖的一种。它是指在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范围内的虚假买卖,即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既作为买方又作为卖方,形式上买进卖出,实际上证券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行为人通过这种虚假买卖,达到提高和降低证券价格,以及造成虚假的证券交易量,诱使投资者跟进造成损失,从而操纵证券价格。(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这是指除上述三种列举情况以外的操纵行为,由于证券市场情况千变万化,因而有关操作行为也很难列举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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