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中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法院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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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济南律师 tsinan.cc 文章来源:济南律师 tsinan.cc 交通事故纠纷中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法院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A 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2013年7月20日6时40分,乙驾驶小客车(B) 行驶至 C 门口处时,将骑自行车经过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 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 A 公司为乙驾驶的车辆承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 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 E 医院进行救治,其伤情诊断为胫 腓骨远端骨折。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体及精神均造成了伤害, 也给

2、原告的家属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当事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 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 营养费9809.40元、护理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68545.70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160元、误工费31338元、交通 费1082元,共计130788.6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乙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予以认可, 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6时40分,在 C 门口处,乙驾 驶小客车(B)由北向南行驶,适有原告甲驾驶自行车同向行驶, 文章来源:济南

3、律师 tsinan.cc 文章来源:济南律师 tsinan.cc 小客车前部与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 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乙负事故全部 责任,甲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入北京市 D 医院、北京 E 医 院住院治疗21天。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胫腓骨远端骨折。原告 治疗期间,自行支付医疗费3.50元。被告乙为原告支付部分医 疗费、住院期间21天的护理费26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40元 (轮椅1480元、矫形器1960元、拐杖100元) 。原告本人系农业 户口,但其长期工作生活在北京城镇地区。 另查,被告 A 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

4、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 A 公司另为肇事车辆承 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 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本 案的具体情况核实确认为:医疗费3.50元(不含被告支付的部 分) 、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21天50元天) 、营养费2700 元(90天30元天) 、护理费3900元(60天-被告已付21天=39 天100元天) 、残疾赔偿金68545.70元(40321元年17年 10%)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160元、误工费 14400(按照2400元月计算180天) 、交通费700元,共计 100459

5、.20元,已扣除被告乙为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 文章来源:济南律师 tsinan.cc 文章来源:济南律师 tsinan.cc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住 院病案、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户口本、居住证明、暂住 证、房屋所有权证、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护理费发票、 护理协议、残疾辅助器具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 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

6、动车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 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 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 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 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 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

7、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 文章来源:济南律师 tsinan.cc 文章来源:济南律师 tsinan.cc 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本次交通事故中,乙负事故 全部责任,故被告 A 公司应在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乙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过高,本院结合鉴定意见按照每天30元 的标准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本院结合原告的伤 情以及护工市场标准酌情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予以认定。原告 本人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工作生活在北京城镇地区,可以 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

8、偿金。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过高,本院结合原告的伤残程度酌情予以认定。原告主张 的误工费过高,本院结合原告的工作情况,酌情按照每月2400 元的标准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根据原告的 伤情及就诊需要酌情予以认定。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理由正 当,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的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被告乙为原告支付的费用另行解决。综上所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

9、 A 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甲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三千七百五 文章来源:济南律师 tsinan.cc 文章来源:济南律师 tsinan.cc 十三元五角(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类 赔偿金九万二千五百四十五元七角(含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 ,共计九万六千二百九十九 元二角。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对本案进行分析和解读: 交通事故纠纷是比较常见的纠纷之一,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根据举证原则,需要原告就自己所主张的事项进行举证,本案中原 告举证自己的护理费时,没有提供相应充足的证据,但是这部分费 用的确已经发生,法院应当按照哪一个标准进行计算呢?根据法律 的规定,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的护工的标准计算,本案法院 判决也是根据北京市的标准计算,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原告 没有做伤情鉴定,其是否需要护理,法院也是根据其伤情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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