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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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法解释三买卖合同法解释三篇一:篇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解读之梁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解读之梁慧星星】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之创设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之创设买卖合同解释(法释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7 号)第号)第 3 条解读条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梁慧星梁慧星(著作权声明:欢迎一切媒体无偿转载)(著作权声明:欢迎一切媒体无偿转载)一、引言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 (法释(法释20127 号)号) ,已于,已于 2012 年年 3 月月 31 日由最高人民日

2、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45 次会议通过,于次会议通过,于 2012 年年 5 月月 10 日公布,日公布,自自 2012 年年 7 月月 1 日起施行。此项解释文件(以下简称日起施行。此项解释文件(以下简称解解释释)的公布和施行,无疑将对于民事裁判实务,乃至民法)的公布和施行,无疑将对于民事裁判实务,乃至民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所特别关注。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所特别关注。不难发现,不难发现,解释解释并不满足于对合同法条文和制度并不满足于对合同法条文和制度作一般性的解释和释义,而是大胆运用附属于最高审判权的司法作一般性的解

3、释和释义,而是大胆运用附属于最高审判权的司法解释权,总结合同法实施十多年来的民事裁判实践经验,并参考解释权,总结合同法实施十多年来的民事裁判实践经验,并参考民法理论研究成果,新创了若干解释规则。例如,民法理论研究成果,新创了若干解释规则。例如,第第 2 条买卖预约规则、第条买卖预约规则、第 3 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第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第9、10 条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规则、第条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规则、第 31 条损益相抵规则等。条损益相抵规则等。其中,第其中,第 3 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最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最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创造性,具有

4、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值得实务界和法解释的创造性,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值得实务界和理论界特别重视。理论界特别重视。但在但在解释解释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未能准确阐发第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未能准确阐发第3 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的解释标的(对象)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的解释标的(对象) 、适用范围、规范、适用范围、规范意旨及与其他法律规则之间的界分,以发挥此项解释规则的规范意旨及与其他法律规则之间的界分,以发挥此项解释规则的规范功能,反而因自己的不当功能,反而因自己的不当释义释义,招致法律界对本条,招致法律界对本条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解释规则之误读!不能不令人惋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

5、实践意义的解释规则之误读!不能不令人惋惜。惜。特撰本文,着重解读特撰本文,着重解读解释解释第第 3 条买卖合同特别效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说明此项解释规则之创设,并非对合同法第力规则,说明此项解释规则之创设,并非对合同法第 51 条无权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之修改,及何以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修改法律,以就处分合同规则之修改,及何以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修改法律,以就教于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同仁。教于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同仁。二、对合同法二、对合同法 132 条的反面解释条的反面解释合同法第合同法第 132 条规定: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人所有或者

6、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条之反面,包含本条之反面,包含 4 种案型:种案型:(一)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处分(一)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处分直接支配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的不动产和动产,不符合,不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物权法(物权法 53、54 条)条) ;(二)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二)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 191 条条2 款)款) ;(三)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之前出卖租赁设备(合(三)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之前出卖租赁设备(合同法同法 242 条)条) ;(四)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付清全款之前转

7、卖标(四)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付清全款之前转卖标的物(合同法的物(合同法 134 条)条) 。严格言之,本条之反面解释,还可以包括恶意及误认出卖他严格言之,本条之反面解释,还可以包括恶意及误认出卖他人之物。但在合同法制定时,起草人将恶意及误认出卖他人之物,人之物。但在合同法制定时,起草人将恶意及误认出卖他人之物,与恶意及误认无偿转让他人之物合并,设立与恶意及误认无偿转让他人之物合并,设立无权处分(他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人财产)合同规则,规定在总则第规则,规定在总则第 3 章第章第 51 条。条。1 因此,因此,对合同法第对合同法第 132 条作反面解释,仅包括上述条作反面解释,仅包

8、括上述 4 种案型。种案型。合同法起草人将本应属于第合同法起草人将本应属于第 132 条反面解释范围之内的条反面解释范围之内的恶恶意及误认出卖他人之物意及误认出卖他人之物,与,与恶意及误认无偿转让他恶意及误认无偿转让他人之物人之物合并,设立第合并,设立第 51 条条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合同规则:规则: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反对解释,未经权利。依反对解释,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

9、合同无效。效。 依据合同法起草人创设依据合同法起草人创设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规则之政策判断,对合同法第规则之政策判断,对合同法第 132 条反面解释所包括的上条反面解释所包括的上述四种案型,属于述四种案型,属于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并非恶意及误认处分他人财产恶意及误认处分他人财产,显而易见不在第,显而易见不在第 51 条适用范围之内,当然不能仅条适用范围之内,当然不能仅因因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认定合而认定合同无效。于是产生同

10、无效。于是产生解释解释7 月修改稿第月修改稿第 4 条。条。解释解释7 月修改稿第月修改稿第 4 条:(买卖合同的效力)条:(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仅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当事人一方仅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情形中出前款情形中出卖人因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卖人因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

11、院应予支持。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鉴于 5 月在北京郊区举行的专家讨论会上,曾讨论本条解释月在北京郊区举行的专家讨论会上,曾讨论本条解释规则与合同法第规则与合同法第 51 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关系,故起草人特意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关系,故起草人特意在在解释解释7 月修改稿第月修改稿第 4 条添加了两个条添加了两个脚注脚注。第。第 1 款款脚注脚注原文:原文:该条款系对合同该条款系对合同法第法第 132 条的反面解释。条的反面解释。第第 2 款款脚注脚注原文:原文:违约责任能否包括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也是一个问题。违约责任能否包括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也是一个问题。第第 1 款款脚注

12、脚注,明示创设本条解释规则的目的,是,明示创设本条解释规则的目的,是对合同法第对合同法第 132 条的反面解释条的反面解释,并非解释合同法第,并非解释合同法第51 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澄清了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澄清了 5 月专家讨论会上个别人对本条月专家讨论会上个别人对本条解释与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关系的混淆。解释与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关系的混淆。第第 2 款款脚注脚注表明,起草人还没有注意到,根据第表明,起草人还没有注意到,根据第1 款解释规则,款解释规则,出卖人因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出卖人因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将构成根本违约

13、,应发,将构成根本违约,应发生违约责任(第生违约责任(第 107 条)与法定解除权(第条)与法定解除权(第 94 条)的竞合,因条)的竞合,因而对第而对第 2 款规定买受人可以款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心存疑虑。,心存疑虑。三、创设三、创设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效力规则所谓所谓将来财产买卖将来财产买卖,俗称,俗称未来货物买卖未来货物买卖,属于典型商事买卖合同。此种买卖的特征在于,经销商,属于典型商事买卖合同。此种买卖的特征在于,经销商与终端购买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之后,经销商自己才与

14、上端供应与终端购买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之后,经销商自己才与上端供应商(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订立买卖合同,购进已经销售给商(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订立买卖合同,购进已经销售给终端买受人的货物。经销商与终端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签订之终端买受人的货物。经销商与终端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签订之时,所出卖货物还在上端供应商(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的时,所出卖货物还在上端供应商(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的占有之下或者还没有被生产出来,出卖人(经销商)还不享有对占有之下或者还没有被生产出来,出卖人(经销商)还不享有对所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特别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15、。特别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销商为了节约成本,实行所谓经销商为了节约成本,实行所谓零库存零库存经销方式,经销方式,致所谓致所谓将来财产买卖将来财产买卖,或,或未来货物买卖未来货物买卖,成为最常见、最重要的商事买卖合同形式。,成为最常见、最重要的商事买卖合同形式。合同法起草于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初,起合同法起草于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初,起草人无法预见到将来财产买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买卖合同草人无法预见到将来财产买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买卖合同形式,故合同法未设相应规则。致转轨到市场经济之后,将来财形式,故合同法未设相应规则。致转轨到市场经济之后,将来财产买卖这

16、种最常见、最重要的商事买卖合同形式,在现行法上没产买卖这种最常见、最重要的商事买卖合同形式,在现行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形成立法漏洞。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形成立法漏洞。鉴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订立之时,出卖人(经销商)尚未占鉴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订立之时,出卖人(经销商)尚未占有所出卖的标的物,当然不可能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所出卖的标的物,当然不可能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而容易被混淆于因而容易被混淆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被,被误认为属于合同法误认为属于合同法 51 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适用范围。而根据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适用范围。而根据合同法起草人之立法本意,合同法第合同法起草人之立法本意,合同法第 51 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将来财产买卖合同。为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将来财产买卖合同。为了纠正裁判实践中,误用合同法第了纠正裁判实践中,误用合同法第51 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裁判将来财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型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买卖裁判将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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