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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科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科/2)226-2014/2)226-2014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监督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监督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以下简称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司系统环保监督的常态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环保监督是指公司系统在电网和电源(含水电、抽水蓄能、新能源等,下同)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生产运行等过程中,对执行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
2、、法规、标准和公司环保规章制度等情况的监督。环保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和水土保持(以下简称水保)方案编报、建设项目环保(水保)“三同时”与竣工环保(水保设施)验收、环保设施运行、环保日常监测、环保治理、环保统计、环境污染事件及纠纷处理等的监督。第三条第三条 环保监督实行公司总部统一领导、各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环保监督工作;同时适用于对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或提供技术服务的非公司系统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第五条 国网科技部负责公司系统环保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各单
3、位环保归口管理部门为本单位环保监督职能部门,应设置环保监督管理岗位,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环保监督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环保监督主要职责:(一)监督对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监督公司环保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三)指导、检查和考核所辖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四)监督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的履行和建设过程环保措施的落实;(五)监督环境污染事件和环保纠纷的处理;(六)监督环保日常监测、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与环保治理项目的实施;(七)监督环保资金的使用。第七条第七条 环保监督人员在监督职责范围内执行监督,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二)有权进
4、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进行环保检查;(三)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环保情况,查阅、提取有关资料;(四)有权制止违法违规排污、违法违规施工等行为;(五)有权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了解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六)有权纠正隐瞒污染事件或阻碍污染事件调查的行为。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单位编制的电网、电源发展规划,应包括环境影响分析及其控制原则的相关章节。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环保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保监督的重点是:(一)建设项目环评及水保方案编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一并简称环评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
5、资质的单位编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报告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应履行环评报告重新报批或备案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熟悉相关业务的单位编制水保方案,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建设项目环保(水保)“三同时”。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水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水保方案)提出的环保(水保)措施及批复文件要求,设计文件中应设置环保(水保)篇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
6、的环保(水保)设计及相关文件。工程招标及商务谈判中应执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工程施工阶段应严格落实项目设计文件中环保(水保)设计和措施,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和水保监理、监测。环境监理和水保监理应纳入工程监理统筹安排。(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水保设施)验收。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环评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环保验收调查工作;验收监测应优先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由环保部负
7、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应履行试运行审批程序。取得水保方案批复的电网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技术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熟悉相关业务的单位进行;建设单位根据评估意见整改完善后,向批复水保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第四章 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第十条第十条 电网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因子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环保标准,生产运行环保监督的重点是:(一)环保日常监测。110 千伏(含 66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含换流站,下同)、输电线路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日常监测,建立运行中变电站、输电线路电场、磁场、噪声等环境影响因子监测数据库及环境敏感点数
8、据库。(二)电网设备配套的环保设施应确保正常,不得擅自停运。输电线路、变电站环境影响因子超标扰民的,应限期整改。(三)电网设备检修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对废水、废油、六氟化硫等应进行回收处理或循环利用,确保达到环保有关标准,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应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或危害程度分类存放、记录存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四)检修、拆卸和运输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电网设备前,应制订防止环境污染的预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电源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环保标准,环保设施应确保正常,不得擅自停运。第五章 环境保护费用的监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费用监督的重点是:(一
9、)建设项目环评、水保方案编制、竣工环保及水保设施验收、水保监测等费用必须足额列入工程投资概算。环境监理和水保监理费用应纳入工程监理费。(二)涉及环保的治理改造、日常监测、宣传培训、纠纷处理及相关管理费用应列入年度预算。第六章 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的监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根据公司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及时、正确处置。第七章 检查考核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环保工作绩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环保监督管理检查制度。各单位应接受本单位或上级环保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环保告警制。对环保工作中发现的
10、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视严重程度下发环保整改通知单(附件 1)或环保告警通知书(附件 2),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一)拒绝或者阻碍环保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非法开工建设、擅自投入运行的;(三)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审批的环保设计及相关文件,产生严重后果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保设施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五)环境影响因子超标扰民或污染物排放超标,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六)因本单位责任引发环保纠纷,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造成
11、严重生态破坏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八)重大环保事项未及时报告的;(九)挪用环保资金,致使环保治理等计划不能按期完成的。第八章 附 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监督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5450 号)同时废止。附件 1环环 保保 整整 改改 通通 知知 单单发布单位:  
12、; 编号:整改单位发布日期年 月 日签发人整改事项附件备注经办人: 审核:附件 2环环 保
13、保 告告 警警 通通 知知 书书发布单位: 编号:被告警单位告警日期年 月 日签发人告警事项附件备注经办人: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