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小飞等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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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雷小飞等非法拘禁案-“ 索债型 ” 扣押、拘禁案件的定性(一)首部1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刑初字第3395 号。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刑终字第98号。2案由:绑架案。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朱兰。被告人(上诉人) :雷小飞(路易 阿尔伯特 索菲 Louie Albert Slaofei ) 。因本案于2002 年 4 月 28 日被逮捕。辩护人:赵成敏,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上诉人) :吴立群。因本案于2002 年 4 月 23 日被逮捕。辩护人:付文红,北京市京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原审被

2、告人) :尹春良。因本案于2002 年 4 月 23日被逮捕。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连春;代理审判员:郑文伟、刘宇红。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德云;代理审判员:孙伟、符忠良。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2 年 12 月 20 日。二审审结时间:2003 年 4 月 14 日 o (二)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被告人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等人预谋后,于2002 年 3 月 10 日 17 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 号朝阳园公寓4 号楼下,将加拿大阿

3、维马克思集团公司北京办事处亚太区航空主任戴夫绑架至北京市大兴区德茂小区1 号楼 1 门 103 室,强迫戴夫打电话给公司经理,让其从戴夫的办公抽屉内取出美元4000 元及护照等物品交给吴立群等人,被告人雷小飞还指使孙凯多次打电话向戴夫的妻子索要美元25 万元。2002年 3 月 15 日 17 时许,公安机关将戴夫解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绑架罪。(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雷小飞辩称:其未指使吴立群等人绑架被害人戴夫,不构成绑架罪。雷小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雷小飞与被害人戴夫是合伙投资关系,

4、戴夫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雷小飞与吴立群等人在拘禁戴夫的问题上没有预谋,吴立群等人拘禁戴夫是为索取好处费,有其独立的性质,故雷小飞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雷小飞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请求法院对雷小飞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立群辩称:其只是帮雷小飞要债,没有预谋绑架。吴立群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吴立群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且在本案中系从犯,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对吴立群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春良辩称:其只是帮助要债,没有预谋绑架。2一审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雷小飞与加拿大阿维马克思集团公司北京办事处亚太区航空主任戴夫 罗西因生意纠纷产生矛盾,后雷小飞找到

5、被告人吴立群帮忙,吴立群又纠集被告人尹春良等人预谋绑架戴夫 罗西。吴立群、尹春良为实施绑架行为承租了北京市大兴区德茂小区1 号楼 1 门 103 号房屋一处。 2002 年 3 月 10 日 17 时许,被告人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朝阳园公寓4 号楼下,将戴夫 罗西骗上吴立群驾驶的汽车后带至北京市大兴区德茂小区1 号楼 1 门 103号的租房处,对戴夫 罗西进行扣押、威胁,并强迫戴夫打电话,让其公司经理取出戴夫办公室抽屉内的美金 4000 元及护照等物交给吴立群等人。后三被告人伙同他人还让戴夫 罗西多次给其亲属打电话索要美元25 万元。2002 年 3 月 1

6、5 日 17 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雷小飞抓获,雷小飞交待了关押戴夫的地点后,公安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将吴立群、尹春良抓获,同时将被害人戴夫 罗西解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戴夫 罗西的陈述,证人特里萨,李、纪晶、郝斌、吴小弟、周玉慧、徐金荣的证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国籍认定书和加拿大驻华使馆照会及吴立群、尹春良的供述等。3一审判案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对于被告人雷小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立群、尹春良均供述在绑架戴夫前多次找雷小飞商量绑架戴夫的事宜,且在绑架戴夫的当天三被告人还在一起预谋如何将戴夫带至关押地点

7、,被害人戴夫的陈述亦证实被绑架后雷小飞对其威胁并索要赎金 50 万美元, 且雷小飞在预审期间亦供述其让吴立群等人绑架戴夫,并与吴立群等人合谋实施了绑架行为,故雷小飞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雷小飞向戴夫追索欠款行为的合理性,辩护人亦未提供雷小飞所负债务的有效证明,且雷小飞等人向戴夫的家属索要25 万美元赎金亦超出雷小飞所称要向戴夫追索欠款的数额,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吴立群、尹春良的辩解,经查,雷小飞称戴夫欠其人民币70 余万元,后找到吴立群帮助追索债务,吴立群、尹春良等人将戴夫拘禁。尹春良在公安机关预审期间供述,吴立群让其

8、帮助雷小飞追回人民币 40 余万元,但雷小飞等被告人拘禁被害人戴夫后向其家属勒索25 万美元,此时,吴立群、尹春良的犯罪故意已由索要债务转变为勒索钱财,故吴立群、 尹春良的辩解及吴立群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雷小飞被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吴立群、尹春良,有立功表现,故对雷小飞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雷小飞的辩护人所提雷小飞在犯罪中是从犯,

9、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雷小飞指使吴立群等人绑架戴夫,并共同实施了绑架行为,后威胁被害人给其家属打电话索要赎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雷小飞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吴立群的辩护人所提吴立群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吴立群纠集尹春良等人预谋绑架戴夫,为此吴立群等人还在北京市大兴区租房一处,在关押被害人期间,吴立群曾到被害人戴夫的公司取回戴的钱物,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吴立群即是纠集者又是积极参与者,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吴立群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4一审定案结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10、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雷小飞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 元,驱逐出境。(2)吴立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 元。(3)尹春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 万元。(4)追缴被告人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的违法所得美元4000 元发还被害人戴夫 罗西。(三)二审诉辩主张上诉人(原审

11、被告人)雷小飞诉称:其没有事先预谋,其未向戴夫 罗西索要钱财;其与整个事件无关,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绑架罪,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绑架罪没有根据。雷小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雷小飞没有预谋绑架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绑架勒索的客观行为,原审判决其犯绑架罪,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雷小飞与戴夫 罗西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雷小飞索要的数额并未超过对方所欠的数额,雷小飞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雷小飞无前科,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雷小飞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建议二审法院对雷小飞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立群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其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是雷小飞让

12、其找对方索要欠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原审判决认定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雷小飞、吴立群的上诉,维持原判。(四)二审事实和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雷小飞与加拿大阿维马克思集团公司北京办事处亚太区航空主任戴夫 罗西因生意纠纷产生矛盾后,雷小飞找到上诉人吴立群,吴立群又纠集原审被告人尹春良等人预谋采用劫持戴夫 罗西的方法,向戴夫 罗西索要债务。为此,吴立群、尹春良承租了北京市大兴区德茂小区1号楼 1 门 103 号。2002 年 3 月 10 日 17 时许,雷小飞、吴立群、尹春良等人在北京

13、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朝阳园公寓4 号楼下,将戴夫 罗西骗上吴立群驾驶的汽车劫持至北京市大兴区德茂小区1 号楼 1 门 103号,对戴夫 罗西进行扣押、威胁,强迫戴夫 罗西打电话让其公司经理取出戴夫 罗西办公室抽屉内的美元4000 元及护照等物交给吴立群等人。雷小飞、 吴立群、 尹春良伙同他人还让戴夫 罗西多次给其亲属打电话索要 25 万美元,后又要求付给15 万美元。 2002 年 3 月 15 日 17 时许,公安人员将雷小飞抓获。雷小飞交代了关押戴夫 罗西的地点,后公安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将吴立群、尹春良抓获,并将戴夫 罗西解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害人戴夫 罗西陈述,其与雷小飞

14、于2000 年 10 月在加拿大认识,后一起到中国搞公司,雷小飞出钱,其给雷打工, 到中国后雷小飞给其28400 元的饭费和生活费, 没有给其工资, 尚欠其 23 万美元。 2002年 3 月 8 日 11 时许,一个中国女子到公司应聘,并要其名片。3 月 10 日 16 时许,这个女子打电话说想约其吃晚饭。 18 时 30 分,这女子乘坐一个年轻男子(吴立群)驾驶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园公寓接其, 其上车后女子下车, 从后门两侧上来两个男子,用一件夹克将其头蒙住。停车后见阿尔伯特 路易(雷小飞)坐到副驾驶位置。雷小飞对其辱骂、威胁,让其给雷50 万美元。后来他们将其带到一个房间内

15、。开始他们要50 万美元,后要25 万美元。 12 日其与妻子通了电话,让妻子借25 万美元。他们还让其给公司职员打电话说,一会儿有人去公司取其东西。后那个司机 (吴立群) 去公司取走4000 美元、照相机、护照等物。 15 日他们讲给125000 美元就放人,出去后再给剩下的一半。2证人特里萨李(戴夫 罗西之妻)证实,2002 年 3 月 12日 12 时许,戴夫 罗西打来电话说他被绑架,不能报警,绑架的人要25 万美元。 16 时许,他们来电话说:戴夫 罗西晚上九十点钟再给其打电话,他们还说有一个义父生意上赔了,想找戴夫 罗西要点钱。 后他们打来电话让其周一拿钱换人。13 日其向公安机关报

16、案。回家后收到三个电话录音,说给15 万美元就放人,另外10 万美元以后再给。3证人纪晶(加拿大阿维马克思集团公司北京办事处经理)证实,其于2001 年 6 月到勃爱特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法人叫林瑾,公司是雷小飞的,最初雷小飞和戴夫 罗西是合伙开公司。雷小飞给过戴夫 罗西一次租房费人民币15 万元,还零散给过几千元,戴夫 罗西没有工资单。合作时雷小飞带着戴夫 罗西去过中国民航学院, 分开后戴夫 罗西另开了一家公司,自己去联系中国航空学院开发新项目,雷小飞向戴夫 罗西要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分成。2002 年 3 月 11 日上午, 没见戴夫 罗西上班。 3 月 12 日早上, 同事布赖特说,戴夫 罗西打电话说在香港过两天就回来。当日11 时许,戴夫 罗西打来电话说有一个姓陶的男子来公司取戴夫 罗西的东西。后一个自称姓刘的男子到公司,其觉得与电话讲的不符,未将物品给来人。戴夫 罗西又打来确认电话,其将戴夫 罗西抽屉里的4000 美元、六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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