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翻译中的语用充实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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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翻译中的语用充实,张新红 姜琳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1. 前言,使用中的语言(即言语)充满了未定点(接受美学术语),这些未定点既可以是语法层面的,也可以是语义层面的,但更多存在于语用层面,包括语义表征(逻辑式)、不定指示、模糊、含糊、歧义、含义不确定(pragmatic ambivalence)等现象。存在着这些语用现象的部分原因在于语言自身的不完备性,部分原因在于语言使用的语境性。然而,人类交际绝大多数时候并不会因为这些未定点而导致交际失败更多的是交际的成功,而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处于特定语境中的交际者会充分利用语境,对这些未定点加以语用充实,使之丰富可解。,由此可见,

2、语用充实是人类普遍所有的一种语用机制,它能帮助交际者解决各种交际未定点,并最终实现意义的确定性。正如Sequeiros (2002:1069)所言,语用充实是一种将自然言语中存在的各种含混现象充实为完全确定的思想的过程和机制。 本文正是要讨论这种机制是如何在言语交际过程中是如何展现的。本文欲将言语交际从众多语言学家所讨论的语内交际拓宽到翻译这类语际交际,更具体而言,拓宽到法律翻译这类复杂程度更高的语际交际。,我们认为,语用充实包括词语、结构甚至整个话语在特定语境下的语用收缩和语用扩充,它是交际主体在交际过程中根据语境对言语刺激所进行的某种程度的语用加工过程。从Sperber and Wilso

3、n (1986)提出的关联理论的角度来看,语用充实是一种语言使用与认知的过程。语用充实大量存在于日常话语的理解过程中,也大量存在于翻译这类语际交际之中。而翻译过程中的语用充实又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译者不仅需要对言语刺激加以充实,还必须将语用充实的结果在译文中加以再现。,本文主要探讨法律翻译中的时空类、概念类、主题类、语篇衔接类和含义类等五大类语用充实现象,目的在于指出语用充实在法律翻译中的必要性,它有助于法律翻译这一跨语言、跨法系交际活动的顺利实现。本文对法律翻译中的语用充实的讨论说明,法律翻译是一种动态的认知交际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译者有时需要对法律话语中某一词语或结构的基本意义加以语境化

4、、具体化(语用收缩),有时则需要对某一词语或结构的常规意义加以弱化和延伸并使之概括化、抽象化(语用扩充)。,本文将首先探讨语用充实的概念、分类,然后讨论法律翻译中的几类语用充实,然后结合法律翻译实例分析各类语用充实及其在译文中的实现,并将评论译文中的语用充实的语境适切性。,2语用充实与法律翻译,在使用语言时,人们往往会借助语义表征将希望传递的思想或信息进行部分编码。类似的语义表征(或逻辑形式) 是包括译者在内的信息接收者获取该思想或信息的“蓝本”(blueprint) 。这其实说明语义表征是不完备的,需要做某种程度上的信息加工,因此语用处理在言语交际中是不可避免的,这类加工可以弥合语言编码信息

5、和说话人/ 作者的交际信息之间的空缺。在话语理解和翻译过程中,译者就必须进行这样或那样的语用充实。,我们认为,语用充实可以包括根据语境假设对话语的命题内容进行的语义充实,比如确定言语事件的顺序、明确指称关系、排除歧义,等等。在翻译实践中,译者需要对原文本进行类似的语用充实(如进行含义推理,参见后面第7部分的论述)。这类语用充实表明,作为交际者的译者在进行翻译时,目标文本的语码转换往往不是对编码信息(即语义排序) 的直接转换,而是进行多种语用处理(包括信息的添加、省缺或替代等) 后的信息转换。语用处理的依据就是语言语境、非语言语境、社会文化制约、百科知识、逻辑信息等,翻译中的语用充实和语境信息是

6、密不可分的。,翻译类语际交际与语内交际的一大差别在于,前者不仅仅关注词语和结构的异常使用/搭配(cf. 冉永平,2005),而且还关注原型意义和搭配,这是由跨语言跨文化交际自身的复杂特点所决定的,任何对目的语读者不熟悉的语言或文化现象都可能成为跨语言跨文化交际的障碍,而译者最重要的任务除了解决基本的语言障碍,就是解决语用文化障碍,特别是法律语用与文化障碍。 而作为一种跨语言跨文化的交际方式,法律翻译不仅涉及译者理解过程中的语用充实,而且在重新表达过程中要确定明示/充实的程度;这是一个作者明示、译者推理译者明示、读者推理的双明示-推理过程,而非语内交际那种简单的推理/充实过程(充实过程与含义推理

7、相似)。以下是该双明示-推理交际的示意图:,该图的详细说明参见张新红、何自然(2001),下面我们根据Carston, Sequeiros (2002), 冉永平(2005)等学者的相关讨论,并结合所掌握的语料,探讨法律翻译中存在的时空类、概念类、主题类、语篇衔接类和含义类等五大类语用充实现象,并对每一类语用充实在法律汉英翻译中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目的在于指出语用充实在法律翻译中的必要性,它有助于法律翻译这一跨语言、跨法系交际活动的顺利实现。,3时空类语用充实,交际过程中,说话者往往以自身所处的时空为参照点,进行时间、空间概念的表述。这种表述是不确定的、非具体的,需要听话者

8、在接收说话人信息的过程中,通过自身的认知能力,结合百科知识和逻辑知识,对时空类指示语进行解读,以最小的努力达到最佳的关联,从而达到恰当的理解。如: 例1: a. I have had breakfast. b. I have been to Tibet.(本例引自Wilson & Sperber,1998),在解读这两句话的过程中,说话者a会被自然的理解为说这句话的那天早上吃了早饭,而说话者b则会被理解为是指其在说这句话之前的某个时期去过西藏,而这个时期绝对不会被理解为说话的那一天。尽管从时体表达上来看,这两句话语使用的都是现在完成体,表示过去某个时期发生的事情对现在仍有影响,可以包括with

9、in the last few minutes, within the last few hours, within the last few days, weeks or months, even years等等,可是在理解的过程中,合格的听话者绝对不会将这两句话语放在相同的时间点上进行解读,认为是说话的那一天吃了早饭、去了西藏,或者说认为说话的某几个月前吃过早饭、去过西藏,而是会依据自身的一般经验结合说话时的语境,加以区分、细化各种情形,确定正确的理解。这表明,说话者表述时间或空间概念时,其表述往往是不明确的,这种不明确性需要听话者在理解过程中自动加以补足,细化,从而使时空信息确定化。,法

10、律范畴内的交际过程对于时空的处理也是一样,由于说话者所处的特定的时空限制,他/她在使用源语言进行表述时,往往以自身为参照点表达时空概念,或者是针对直接受众进行交际,以认为原法律文本读者的认知能力能够自动对其表达的时空概念进行充实为标准,来表述时空概念,较少或根本不考虑其他相关间接听话者或受众的认知能力是否能够正确把握相应的时空概念。所以就出现当原作品通过译者的努力进入到目的语范围内时,译者需要有意识地对原时空表述加以补充或细化。具体说来,包括译者在进行两种语言转换时语言自身对时空表达上受语法规则限制、译者出于对目的语接受者百科知识的认知和考量,认为在目的语范围内,目的语接受者与原文读者相比,可

11、能缺乏相应的认知信息,无法或较难推理出原作者期待的自动充实,这时就会在翻译的过程中补充增加相关信息,使原有时间、空间的表述具体化,帮助目的语接受者更容易地获取相关时空信息。以下举例说明。,例2: 原文: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宪法序言) 译文:The people of all nationalities in China have jointly created a splendid culture and have a glorious revolutionary tradition. 此处译者对时间的翻译就是由于语言本身的限制而不得不充实时间表达的例子

12、。在汉语中用“了”、“过”就可以表达过去时间,并不严格区分是否对现在造成影响,而英语中表达过去的时间相对而言分得较细,有一般过去、现在完成、过去完成等等。这就使得译者在汉译英的过程中不得不仔细分析原文,对时态做出确定的选择,将时态具体化、确定化。,例3: 原文: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宪法第二十一条) 译文:The state develops medical and health services, promotes modern medicin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本例出现两处有关所在地的表达:“国家”和“我国传

13、统医药”。在处理“我国传统医药”时,译者将其确定化:“传统的中国医药”,这是出于对目的语读者身份的考虑所做的必要的空间意义的明确,因为对于目的语读者而言,“我国”是指他们自己所处的国家,而并不像原作品读者一样会理解为“中国”,所以在这里,译者进行明示化表述是正确的。同理,我们认为,“国家”一词在这里也毫无疑问指的是“中国”,因此也应该相应地对其加以充实,将其译成“China”,而不必拘泥于文字译成“the state”。,4. 概念类语用充实,言语交际的话语大量充斥着不确定性、不完整性、不明晰性,在概念的表述中这种现象更是普遍。一方面,概念所表征的只是充满跳跃、变化的思维活动和内容的一部分,其

14、表达是不完备的,存在一些表面意义含混、模糊的概念;另一方面,言语活动总是发生在相对确定的时空、社会和心理环境中的。交际双方共享的各种语境信息以及特定场合下的交际意图,有助于从不确定、不完整、不明晰的概念表述中整理出明确的、完整的、清晰的意义来,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交际的目的。(陈新仁:2001),由于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差异,这类充实在法律翻译中也很常见。 例4: 原文: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宪法序言) 译文:In the struggle to safeguard the unity of the nationalities, it

15、is necessary to combat big-nation chauvinism, mainly Han Chauvinism, and also necessary to combat local-national chauvinism.,这里出现的三个“主义”,并非单单指 “-ism”,原语读者依据语境信息和自身相关认知知识,可以自动将其语义收窄到“盲目热爱自己所处的团体,过于对自己所在的民族感到骄傲,因此看不起其他的民族,甚至于对其他民族怀有恶意与仇恨。”这种有偏见的情绪我们通常称为沙文主义(chauvinism),确切说来,这里所说的“主义”实际上指的就是“带有这种情绪的主义”

16、。那么,在翻译的过程中,如果译者只把它们直译为“big nationalism”,“big Hanism”和“local nationalism”,目的语读者是很难理解原文要表达的文化内涵的,所以译者主动将这三个“主义”处理为完整清晰的“Chauvinism”。,例5: 原文: 国营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自主权。 (宪法第十六条) 译文: State enterprises have decision-making power in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within the limits prescribed by law, 汉语习惯于用概括笼统的表达来说明事物,可是英语的表达较之则逻辑性强,结构也更为严密。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就要注意考虑汉英两种语言的差异,做到尽可能符合其各自的表达习惯。如本句中的“经营自主权”就是较为笼统的说法,仔细分析,这里的“自主权”是指“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有自我决断的权力”,在译成英语时,对这一概念进行充实和细化,既符合目的语的表达习惯,又有助于目的语读者对“经营自主权”有明确的界定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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