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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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临沂大学岗位考勤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先树优、工资发放、绩效分配等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职全体教职工。第二章 考勤制度第四条全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作息制度,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如因事、因病等不能到岗上班,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一)教师岗位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

2、人代课,应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参加者(请假除外)作旷工处理。(二)管理岗位(含兼职)、辅导员岗位、教辅岗位等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应遵守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三)一年内迟到或早退达到 5 次及以上者,由其所在单位通报批评;达 10 次及以上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第五条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包括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进行考勤;公休假内学校、学院有重要公务活动安排的应正常考勤。第三章 请假审批权限第六条 审批权限:(一)中层正副职人员请假严格按照学校有

3、关规定执行。(二)其他人员 7 天以内请假。教师岗位:1 天以内,系主任分管院长院长;2-7 天以内,系主任分管院长院长党委书记。辅导员岗位:1 天以内,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2-7 天以内,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科级及以下管理(含兼职)及教辅岗位:1 天以内,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三办主任:分管负责人党委书记); 2-7 天以内,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党委书记。(三)其他人员超过 7 天请假由学院集体研究审批;15 天以上病、事假由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同时报人事处备案。第七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短期外出开会、学习等的请假,由党委书记审批。学校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

4、审批。第四章 请销假手续第八条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审批权限报批。第九条 请假期满上班后,本人应及时销假。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应在期满前 2 天提出,并按审批权限获准后方可继续休假。第十条 请病假须持医院的诊断休息证明,填写请假单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恢复上班后 3 个月内病情复发又需请病假者,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第十一条 请婚假、产假者,应持校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产假通知书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请探亲假者,由本人填写探亲申请书,注明探望对象、时间和地点等,由党委书记审批。探亲结束后,及时持探亲申请书到人

5、事处办理路费报销手续。第十三条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岗达 3 个工作日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第十四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短期外出开会、学习等,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等待遇。学术休假或在职攻读学位等,按学校规定执行工资等待遇。第五章 考勤管理第十五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每月公布 1 次考勤情况。公示 3 天无异议后,经党委书记审签上报人事处。第六章 相关待遇及处理规定第十六条 请假类别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第十七条 请假期间待遇(一)事假1.事假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在单位组织的各项公务活动

6、。事假应严格控制,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 30 天。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当月事假累计 10 天以内的,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 10 天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一次性事假超过 1 个月的(30 天,含节假日),自请假之日起,停发工资。(二)病假1.病假是指因病需治疗、休养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假期限一般以医生建议为准,须出具由医院(三级甲等以上)医生签署意见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请假 2 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请假超过 2

7、 个月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照发。请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涉及上述情况的教职工,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工资。(三)婚假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 3 天。教职工因双方不在一地而必须到外地结婚者(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学校提倡教职工婚假安排在寒暑假或公休节假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四

8、)产假女教职工生育,给予产假 98 天。生育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产假如遇寒暑假,可顺延。符合法律和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 6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根据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给予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岗位工作业绩情况发放。(五)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去世的,可申请丧假,假期为 3 天。丧事在外

9、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由教职工自理。(六)探亲假探亲假是指探望居住在异地的配偶或父母(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均安排在寒、暑假内。利用工作时间探亲,一律按事假办理对待。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探亲路费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工伤假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后,可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八)有关说明1.以上各类假期计算时间均包括公休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2.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者,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第十八条 旷工及相关处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工作

10、,或不参加学校、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调整岗位;4.擅自停课、调课或找人代替上课;5.上班迟到或早退在 2 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对待;迟到或早退累计满 4 小时,按旷工一天对待。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课 2 节,按旷工半天对待;6.教职工进修访学、攻读学位、博士后进站、出国(出境),以及离岗创业等逾期不归;7.经查实,请假理由及依据弄虚作假。(二)旷工处理1.旷工由考勤单位认定。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向人事处提出复议。2.旷工 1-3 个工作日,停发当月绩效工

11、资;旷工 4-14 个工作日,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待遇。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达到 30 个工作日,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解聘。3.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达到 3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 5 个工作日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第十九条 其他情况1.经学校批准因私和因公出国(境)者(90 天及以上),从出国(境)下月起停发岗位奖励工资。2.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学习、访学、攻读学位、合作研究等,在离岗期间停发岗位奖励,从离岗下月起执行。3经学校批准的离岗创业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4. 抄袭、剽窃他人教学、科研、

12、技术成果,谎报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等违反师德、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停发 1 年及以上基础绩效工资和岗位奖励工资,同时扣回已发虚报贡献绩效工资。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按照 50%发放。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档次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结案,根据其补定的考核档次发放。7.对于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或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有直接领导责任者,根据学校处理意见扣发其基础绩效工资和岗位奖励工资。8.公务活动。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学院将严格考勤,并根据考勤情况进行奖罚(出勤一次给予 50 元考勤费,事假一次年终津贴扣 100 元,请假次数超过 5 次以上者,每次扣200 元)。旷会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 xx 学院负责解释。附件一: xx 学院专任教师请假审批单附件二: xx 学院团学人员请假审批单附件三: xx 学院科级及以下管理及教辅人员请假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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