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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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吴某与程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1998 年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 资的 26 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 7 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吴某的要求,向 程某提出调解,程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程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吴某签收了调解书。程某 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程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2 个月后吴某以程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满意答案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88 条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诉 意见第 93 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 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

3、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1)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2)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2. 【案情】原告北方电镀厂,从 1996 年起,为该县汽车方向盘厂加工电镀零配件,到 1998 年 7 月,汽车方向盘厂欠北方电镀厂的加工费已达 8 万余元。1998 年 8 月,汽车 方向盘厂与汽车油箱厂合并,改名东风汽车制造厂。北方电镀厂向东风汽车制造厂追索 欠款时,该厂法定代表人以“原厂已撤销,厂长已换人,汽车方向盘厂所欠的债务与本 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债务。为此,北方电镀厂在多次追索欠款均遭东方汽车制造厂 拒绝的情况下,于 1999

4、年起诉到某区法院。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参加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王小梅回避, 理由是:王小梅是被告东方汽车厂厂长张大林的妻妹。经法院决定,准予原告的回避申 请。对此,被告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1王小梅是陪审员而非法院审判员, 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2本案当事人是东风汽车制造厂不是东风汽车 制造厂的厂长,陪审员王小梅虽说是与张厂长有姻亲关系,但这里有个公私分明的问题。 法院经复议,仍维持原决定。 【问题】1被告申请有无道理? 2.法院决定是否正确? 【案情】:2008 年,罗某在 A 市某区集体企业明光电子元件厂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 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

5、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罗某与明光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 协议,罗某经营的饭店挂靠在明光电子元件厂,罗某每年付给明光电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 。饭店也因此登记注册为“A 市某区明光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 业,罗某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企业的好朋友王某帮忙进行装修。事后,罗某以餐饮服务中心 的名义开出了 5 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罗某并未按约定付款,王某觉得朋友 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王某的妻子张 某表示不满。半年以后,罗某仍然没有还款。这时,王某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罗 某索要装修费;但是,罗某矢口否认有此事。

6、王某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罗某提出王某的弟弟王某某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 3000 元 的账,故对王某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罗某还申请对王某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重新鉴 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王某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 欠条;于是,模仿罗某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但是,不久,他在清理书房的时候,找到了原来装修费的欠 条。王某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罗某向法院提议进行调解,王某 也表示同意。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

7、题: 1、如果张某在王某不愿向朋友罗某追债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罗某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罗某对王某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果在一审中,王某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5、罗某申请对王某提供的装修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王某应该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7、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8、本案以调解结案,应如何处理原审判决? 答案及解析:1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罗某与王某之间的给付装修费关系,而王某的妻子张某

8、并不是该争议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的规定,张某不能以原告名义起诉。2王某应当以罗某、明光电子元件厂为共同被告。因为个体工商户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明光电子元件厂为共同 诉讼人 依据是民诉意见第 43 条的规定,罗某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明光电子元件厂为共同诉 讼人3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罗某另行起诉。被告罗某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是罗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罗某与王某之间的给付装修费关系)毫无牵连, 因此,这两个诉是完全独立的诉,应该分别审理。4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王某提供担保的,王某如不提供,则驳回其申

9、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 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 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 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 当立即开始执行。 5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3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

10、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 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6王某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意见第 208 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7人民法院接到王某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件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 符合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件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根据民诉意见第 208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 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8原判决视为撤销。根据民诉意见第 201 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 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 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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