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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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概述,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郑道权2012年4月,主要内容: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主要条款的解读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41号令)的主要规定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的主要规定,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一)危化品安全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与安全管理发生过很大的变化,过去有劳动部、化工部、能源部等部门负责行业与安全管理,现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管理。我国危化品法律法规体系由四

2、个层面构成 :1.国家法律(人大立法)2.法规(国务院令)3.部门规章(部门令)4.相关标准,(二)危化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第一个层面: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综合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由于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外部经济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修订。,第二个层面: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2.安全生

3、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3.农药管理条例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三个层面:部门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要文件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有8个,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3号,2012年3月1日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

4、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实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总局令第5号,2006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2.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有6个,即: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监总局 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国家安全监管

5、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第四个层面:危化品安全标准 主要涉及两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2.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4.危险货物品名表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6.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7.危险化学品

6、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标准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三)法律法规标准之间的关系法律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制定的,如法律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是国务院出台的令,法规的法律位阶低于法律的法律条文等;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各

7、部门出台的令;技术标准是由经国家授权的标准化机构组织制定的。法律法规高于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高于标准文件 。 目前,一个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据,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主线,以相关配套规章、规程、标准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为辅助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主要条款的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12月1日实施,是在原344号令基础上修订。 新条例由原条例的74条增加到102条,内容变化较大。,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变化:1.原条例涉及生产、经营、储存、

8、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6个环节,新条例只涉及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5个环节,是专门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法规。2.对危险化学品定义进行了调整。原定义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定义。原344号令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7大类)现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3.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4.增

9、加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条款。5.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在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6.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政府)审批制度,修改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7.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8.将原条例关于生产、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单位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定期(1年或2年)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改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9.进一步完善了危化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10.增加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11.增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

10、理制度。12.调整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13.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14.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一)生产、储存安全1.规划和布局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国家需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必要的调控。 国家工

11、业和信息化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国家发改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属于重大建设项目);国家能源局负责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储存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规划和布局;商务部负责成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为便于集中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划适当区域(如建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大型石油储罐区等)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2.安全条件审查、论证与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

12、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该条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条件审查属于行政许可,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这体现出从源头上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加强管理的理念。 二是“安全条件论证”是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以确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3、的要求;“安全评价”是对拟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对策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目的为建设单位的选址、布局进行决策,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3.安全生产许可与生产许可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取得试生产方案备案告知书的,不得进行试生产作业;企业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20日向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14、收。 企业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4. 八大场所的距离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第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

15、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上述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如果不足,一旦发生事故,对其周边的场所、设施、区域造成较大的损害和影响,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越大,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越高。 为此,本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公共场所或设施、特定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

16、需要说明的是,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因其存有大量的易燃成品油和天然气,也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但考虑到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是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的设施,是交通畅通、人们顺利出行的保障。同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加油站、加气站的安全保障已有明确要求,还可使用双层罐、采用油气回收等措施实现加油站、加气站的安全性。因此,在这里将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排除在外。,第十九条(第二款)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对于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距离规定的,通过整改可以符合安全距离的,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确定整改的期限,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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