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操作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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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操作中 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2,第一节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定义、业务范围及法律关系 第二节 开户业务中的风险 第三节 客户存、取款业务中的风险 第四节 客户资产转移业务中的风险 第五节 客户账户资料的形成和保管过程中的风险 第六节 营销人员工违规代客理财中的法律风险,3,第一节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定义 及法律关系,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定义及业务范围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即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提供证券交易的场地和设施,并根据客户委托为其开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存取资金、根据其对证券品种、价格和交易数量的选择进行证券交易,还要负责

2、清算交割等等。除了上述证券代理买卖以外,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还需要从事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和鉴证、代理登记开户、客户投资咨询服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认可的其他业务。但这些具体服务都是围绕代理证券买卖这项业务开展的。,4,第一节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定义 及法律关系,二、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存在一种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也就是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项,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5,第一节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定义 及法律关系,(

3、二)委托代理的主要特征 1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3、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6,第一节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定义 及法律关系,(三)代理关系中几个重要概念及其法律含义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复代理 4、无权代理,7,第一节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定义 及法律关系,(四)证券公司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方式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委托代理权的唯一取得方式是被代理人即客户的书面授权行为,因此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委托合同,即我们常见的证券交易委

4、托代理协议书。,8,第二节 开户业务中的风险,一、开户的基本要求 (一)实名制开户,即客户本人以真实姓名开户。 (二)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必须一一对应,名称相符。 (三)开户资料健全。 (四)账实相符。,9,第二节 开户业务中的风险,二、不规范账户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非实名开户的主要表现形式1、假借他人名义开户,实质上就是利用他人账户炒股,常见的有借用或购买其他人的身份证开立账户。 比如证券从业人员受到证券法关于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限制不能开立账户炒股,因此,他们可能借用他人账户炒股,10,第二节 开户业务中的风险,(一)非实名开户的主要表现形式2、法人以自然人名义开户 法律依据:证券法

5、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开户目的: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借用多个自然人账户买卖股票,或为账外小金库寻找投资渠道不能依法人名义开立账户等。,11,第二节 开户业务中的风险,(一)非实名开户的主要表现形式3、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股东账户卡 即我们通常所讲的“下挂账户”或“拖拉机户”。风险:资金账户和下挂股票账户不同名,即资金账户名义人和股票账户名义人不同一,资金账户内有资金,股票账户内有股票,但所有买卖股票的资金都从同一个资金账户进出,导致无法区分股票账户内股票资产所有权。 最大难题是,绝大多数拖拉机户因下挂股票账户的名义人根本无

6、法联系,因此没有该人的账户下挂授权书,也没有其它资产权属证明,因此,拆户销户都做不了,只能任其维持原状地摆在那里,无法彻底清理,成为规范“死角”。 案例一,12,第三节 客户柜台存、取款业务中的风险,一、柜台存取款业务办理的基本要求1、客户本人亲自填写保证金存、取凭条。 2、严格核对股东卡原件、身份证原件、代理人办理的还要核对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审慎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和签名或印鉴的真实性。 3、预留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4、取款业务办理需要客户输入取款密码。,13,第三节 客户柜台存、取款业务中的风险,二、存取款业务中违规操作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资金内转 资金内转,是指在营业部柜台系

7、统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里进行客户资金的调拨,即将资金从营业部A资金账户直接划至B资金账户。 资金内转容易为客户资产进行非法转移提供渠道,因此一直为监管部门所限制。,14,第三节 客户柜台存、取款业务中的风险,(二)非法套现行为证券经纪业务中发生的非法套现行为,是指客户资金以支票形式存入,没有合法事由,却以现金方式取出。通常发生在法人资金入自然人资金账户业务中。证券行业内对于机构资金进入自然人资金账户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可以遵循,证券监管机构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但是很多券商仍然在从事这项业务。,15,第三节 客户柜台存、取款业务中的风险,(三)在没有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存、取款人与客户不一致一种

8、情况是资金账户名义人与资金实际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多发生在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情况下。 另一种情况是,代理人取款,却没有客户本人的真实有效的书面授权书。如果得不到客户本人的事后追认,营业部的行为将被认定为非法处分他人资产的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注意:对于有直系亲属关系身份的人代办取款这种情况,营业部也应要求该亲属出具自己作为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按照代理取款的程序办理。 案例二,16,第三节 客户柜台存、取款业务中的风险,(四)客户存、取款单据填写不符要求客户填写的存、取款单据主要包括保证金存款凭条和保证金取款凭条,这是客户办理存取款手续必须亲笔填写的存、取款申请书。但证券公司营业部

9、中存在他人代填或假冒签名情况,此类填写和签署通常认定无效。 案例三,17,第四节 客户资产转移业务中的风险,本节所述客户资产转移业务,是特指客户股票账户内股票资产的转移业务,通常存在于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以及多个资金账户之间股东账户卡的转移而引起的资产转移业务中。,18,第四节 客户资产转移业务中的风险,不规范操作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利用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进行的资产转移 由于营业部存在很多属于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非本人开户账户,即账户的实际所有人和账户名义人不是同一人,甚至有的属于拖拉机户,账户里既有资金又有股票,所以对于这种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办理就存在很大风险。尤其是为那些没有客户身

10、份证原件也无客户的亲笔签名的授权书的账户办理上述业务,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事后出现账户同名人拿着身份证和股东卡前来主张对账户的权益,那么营业部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处分了他人资产的侵权行为而要承担赔偿责任。,19,第四节 客户资产转移业务中的风险,(二)不同资金账户之间股东账户卡的转移 即通常所称的分、并户。 风险在于:某个资金账户下可以随意出现不同名的股票账户,股票资产随之从甲客户名下转移到乙客户名下,不但违背了开户的规范性要求,也存在随意处分他人资产的可能性。,20,第五节 客户账户资料的形成和保管过程中的风险,一、客户账户资料的内容 通常包括客户档案资料、开户协议、开通某项业务的协议、交易凭证

11、、存、取款凭证以及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资料,以及客户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业务时必须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等。,21,第五节 客户账户资料的形成和保管过程中的风险,二、客户账户资料的形成和保管过程中的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客户账户资料签署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行为 协议书是合同、是契约,是一种法律文书 1、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为什么这里要强调提醒客户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保管和使用的问题呢?根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一律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2、开通自助委托协议书、开通网上委托业务的协议书 案例四 3、其它协议书 上海股票指定交易协议书、手机炒股交

12、易委托协议书 ,都是开通某项业务的协议 。 案例五,22,第五节 客户账户资料的形成和保管过程中的风险,(二)对客户账户资料保管不善 客户档案资料、交易凭证、存、取款单据以及信息数据等都是其作为证券公司客户身份以及其交易操作记录的记载和证明,对于客户档案资料和交易数据等一般要保存二十年。如果由于证券公司保存不善造成丢失或毁损,需承担相应责任。,23,第五节 客户账户资料的形成和保管过程中的风险,(三)授权不清或无权代理的风险 授权委托书: 客户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证券交易、存取款、转托管或撤消指定交易、修改或重置密码等事项,都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且必须经过国

13、家公证机关的公证。(1)授权不清 (2)无权代理 案例六,24,第六节 营销人员工违规代客理财中的法律风险,风险来源: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特别是客服及营销人员)私自接受全权委托,为熟悉的客户代理进行证券委托买卖,引致客户对交易结果不确认带来风险。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其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之所以对于上述全权委托行为予以禁止,是因为上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代客理财”行为,委托理财业务是有资格限制且应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委托理财业务作为经营风险的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中介性质截然不同,因此,证券公司营业部以及其员工不得代客理财,否则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七,25,经纪业务的规范发展观要求我们:既要开拓业务,也要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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