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连人士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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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非关连人士确认函本人: 【】身份证号码:【】或本 公 司: 【】注册号码:【】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仅此确认【不是】下列任何一种关 连人士:(1) xxxxxxx 公司(“上市公司” )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即获 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该公司业务的人士)或主要股东(指有权在该公司大 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 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包括预托证券持有人) , 但不论任何时候,存管人均不会纯粹因为其为预托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持 有发行人股份而被视为主要股东) ; (2) 此文件签署日期之前12 个月内曾任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 人士; (3) 若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于

2、中国注册成立,其监事; (4) 以上(1)、(2)或(3)条所述人士的任何联系人。联系人之定义包括下列人 士: (a) 就任何个人而言 , 指: (i)其配偶 ; (ii) 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 岁的 (亲生或领养 )子女或继子女 (与上述 (a)(i) 项统称“家属权益” ); (iii) 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 ,以其所知是 全权托管的对象 )的任何信托中 ,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及 (iv) 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 (a)(iii) 项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 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 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 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

3、行使或控制行使30%( 或 收购守则 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其他百分比)或 30% 以上的 投票权 , 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 附属公司 ; (b) 就一家公司而言 ,指: (i)任何其他公司 ,而该等公司为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 附属公司 ; (ii) 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 ,以该公司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 象)的任何信托中 ,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及 (iii) 该公司、上述 (b)(i) 项所述任何其他公司及或上述(b)(ii) 项所述的 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而他 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

4、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其他百2 分比)或 30% 以上的投票权 ,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 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c) 就(a)及(b) 而言,但凡存管人以预托证券存管人的身份行事时,不得纯粹 因为其为预托证券持有人的利益持有发行人股份而视之为预托证券持有 人的联系人。还包括下列: - 1)任何已就(或拟就)有关交易与以上(1)、(2)或(3)条所述人士达成任何 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不论正式或非正式,亦不论明示或默示)的 人士或实体,而就该项交易,港交所认为这些人士或实体应被视为关连 人士者; 2)(i

5、) 与以上 (1)、(2)或(3)条所述人士同居俨如配偶的任何人士,以及第以 上(1)、(2) 或(3)条所述人士的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姊 妹、继兄弟及继姊妹;及 (ii) 以上 2)(i) 条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 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 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 会大部分成员;及 3)(i) 以上 (1)、(2) 或(3)条所述人士的以下亲属: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 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 姊妹、表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 的子女;及 (ii) 以上 3)(i) 条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 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 以上的表决权, 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 部分成员。本人 / 本公司仅此承诺若果本人/ 本公司成为以上任何一种关连人士,本人/ 本公 司将尽快但不迟于3 个工作天内通知XXXX 公司。本人/本公司知悉明知或故意作虚假陈述、隐瞒任何资料或隐瞒本人/本公司于签 署本确认函后成为以上任何一种关连人士,可能会引致监管机构之刑事调查和指 控。签署并加盖公章:联系电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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