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_及交易平台技术规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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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及 交易平台技术规范 简介,主讲人:黄 敏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 2013年4月,国家有关部门推进电子招投标过程,2009.7-2010.3确定工作思路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工作思路2009.12-2010.8形成专家意见稿国家发改委委托中招协起草办法和技术规范,经论证后形成专家意见稿。2010.8-2011.6形成征求意见稿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成立起草组,研究讨论专家意见稿,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11.6至2012年12月进一步修改完善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及中招协专家赴各地调研,并对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完善。2013年2月4日国

2、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2013年第20号 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其主要意义和作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能够实现节能减排,绿色采购,改善招标采购行业技术结构;交易客体和主体行为立体透明、全面动态、真实可靠、更改留痕、可以追溯。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 规范交易方式和

3、促进监督方式转变,实现行政、行业、公众立体监督,以有效遏制和消除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垄断、封锁、保护、违法干预、腐败交易等行为。当然电子招标投标既不可能医治百病,也不会一蹴而就。, 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制约因素市场主体、监督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电子信息化认识和运用水平。 地方、部门和市场主体在既有封闭、保护体制下的不当利益。 市场主体对电子招标投标运用和发展存在不了解、不放心、不适应。招标代理机构 “怕被替代”等误解; 缺乏规范、可靠的建设运营保障制度以及信息交互共享体系; 目前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运营中存在:自成一体、封闭孤立、标准不一、互不对接、重复登记、输录、设置技术壁垒、“绑架”式收费等违法

4、、不正当现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也称为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一般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各种信息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者部分交易活动,不要求所有项目以及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应当逐步发展。 “全部或

5、者部分”应当事先约定,不能随意变动。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合同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约定采用者,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

6、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交易平台应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要求竞争建设和运营,直接为交易主体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由设区市以上三级政府主导,按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设三级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由监督部门为满足行政监督需要,自行或委托建设运营的平台。兼顾目前三大平台现状,防止突变冲突,逐步规范发展,三大平台及其主体类型的不同组合情形。,三大平台的功能结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交易平台与公共平台信息交互关系,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

7、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包括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以及检测、认证

8、的相关制度、技术标准、程序、检测认证机构条件等。这一监督权限保留在省以上人民政府,但未指定具体部门,根据第一、二款以及实际情况由本级政府确定。,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统一信息数据分类、名称、内容、格式及其编码标准、公开接口要求,才能实现全国市场信息一体化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 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要求,才有不断发展的动力,才有提升交易服务技术的深度以及经济价值的层次。,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

9、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鼓励平等竞争,避免垄断、封闭和壁垒,促进交易平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交易平台可以跨区域服务。促进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集约化、个性化方向发展,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改造原有各类交易平台,不断提升交易服务深度和水平,避免大杂汇、简单化、表面化。,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

10、规定的其他功能。 (一)从招标投标业务需求描述功能(二)从信息处理要求描述功能(三)这是普遍性功能要求,根据三大平台组合情况,特定交易平台也可能不需要此功能。,第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统一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以及数据接口,是对交易平台的技术核心要求,是信息交换共享的基础。交易平台技术规范无法一次统一所有数据接口标准,有待实践中逐步完善,平

11、台可以按照统一规则和实际需要自行补充,并开放和公布数据接口要求。工具软件主要指工程计价软件,交易平台不得绑定使用某品牌或研发企业的工具软件,应当允许投标人自有的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程计价软件制作工程投标报价并与交易平台及其相关评标系统对接交互。,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12、上公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检测、认证的办法和技术标准将另行制定,包括三大平台系统投入运营验收和运营过程中的检测、认证办法。根据上述第四条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所以应当在省级以上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第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根据现实情况,专职信息技术人员和招标专业人员暂时没有强制要求取得职业资格。,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

13、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交易平台技术规范相关条款对系统操作人员的身份识别,推荐使用CA认证技术;对系统研发岗位、使用岗位以及招标业务岗位职责提出了权限分离设置、监督制约的具体控制要求。,第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对初始录入交易平台而且需要对外发布的交易主体和客体信息,通过审核信息来源、纸质

14、原始文件、比对其他来源信息等方式,验证其真实性,这是电子招标投标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第三章 电子招标,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15、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每个招标投标主体都应该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租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者,又增加了一个相关主体,应当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相关信息的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等,平台合理租用费根据平台经营模式约定支付方式和额度。,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相关公告在交易平台发布,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的国家指定公

16、告媒介同步发布。交易平台和公告媒介应当采用统一方式划分项目专业类型、地区、规模、时间等,便于查找检索。国家和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应当连接相应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同时,应该根据与交易平台约定和公布的收费模式、额度,告知潜在投标人,包括平台使用以及招标文件成本费用的交付方式和时间环节。,第十九条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交易主体在相关平台注册登记是信息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身份证明,在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并连接的情况下,一个平台一次操作,各地各台信息共享、持续有效。各招标投标相关主体可以在招标投标前的任何时候选择任何一个交易平台办理注册登记。但是,不得以特定的注册登记时间、地区、受理主体作为投标申请、下载招标文件以及投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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