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外加剂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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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First Group Construction & Development Co., Ltd.XXXXXXXXX 项目之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买方: 卖方: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日期: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目目 录录第一条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 .1第二条第二条付款及结算付款及结算.1第三条第三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2第四条第四条运输及包装运输及包装.2第五条第五条随产品

2、必附的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工具及其数量随产品必附的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工具及其数量.2第六条第六条授权授权3第七条第七条交货地点、日期和方式交货地点、日期和方式3第八条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3第九条第九条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产品质量保证期限 .4第十条第十条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4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索赔索赔4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5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5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其他其他5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1 BZTG-042-2011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买方: 卖方: 依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买方与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卖 双方就 买方 工程所需 (以下简称产品)的买卖事宜, 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协商一致、规范供货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1.1合同总价暂定为:RMB 0,000 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1.2产品名称、种类、规格、等级、产地、单位、数量、单价等序号名称单位暂定数量固定综合单价(元) 合价(元)备注SY-CSA 高性能 抗裂防水剂合计1.3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该固定综合单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

4、、包装 费、运费、装卸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包括关税、增值 税、营业税等)、资料费、调试费等。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在整个供货期间不得因任 何原因调整。1.4合同数量计量规则:合同约定的产品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 买方书面确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第二条付款及结算2.1付款方式:2.1.1到货款:在买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每批产品到场通 过进场验收合格 7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所到货物总额 50%的到货款。2.1.2每月支付上月合格供货货物 45%的到货款。2.1.3保修金:结算总额的 5%为保修金,在最后一批货款支付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无 息支

5、付。2.1.4一次付款超过 20 万(含 20 万)的将采用 6 个月承兑汇票不贴息的方式付款。2.1.5在卖方申请付款时需提供以下:项目提供的物资付款单、混凝土外加剂 数量确认单、验收单、发票、银行帐号证明。对于因卖方不能完整提供以上 文件而造成的延期付款由卖方负责。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2 BZTG-042-20112.1.6针对本合同结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 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方可视为结算书,任何无书面授权人员签 署的结算文件无效。2.2资金风险共担2.2.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买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

6、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 此情况下,卖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买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 情况下,卖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买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卖方也不要求甲 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2.2.2卖方同意买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买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 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2.2.3卖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卖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卖方向 买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买方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卖方 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 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买方已经无法全部或

7、部分得到工程款,买方亦将不会支付卖 方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卖方的结 算数额已经获得买方的批准。第三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3.1技术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185882001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47419993.2产品必须满足以上标准及要求,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及行业最新颁布 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如果规范、标准、要求适用于同一种情况,则以标准高者 为准。3.3合同项下产品满足业主(建设单位)及本工程使用的要求。第四条运输及包装4.1卖方负责将标的物运到买方指定地点的装卸和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装卸和运输 途中的产品损坏、丢失由卖方

8、负责更换,因此影响工期所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4.2包装按照买方标准包装:大包装内 或买方要求标准。供方对此不得有异议且不 另外增加任何费用。包装必须坚固,适合长途运输及二次搬运,保证产品的完好无 损,因包装不良造成的产品损坏、锈蚀、质量下降由卖方负责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 更换成合格全新产品或同意买方扣减费用及赔偿买方损失。更换货物所发生的费用 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4.3包装材料不回收。如卖方确需回收包装材料,买方不保证包装材料的完好无损,卖 方承担回收包装材料所需一切费用。第五条随产品必附的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工具及其数量5.1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检验报告及买

9、方报验及工程竣工所需的资料。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3 BZTG-042-20115.2要求的备品、备件:5.3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第六条授权6.1本合同中买方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是 、商务经理是 、物资负责人是 。6.2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 负责标的物进场的签收。签收单据应标明所供应货 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买方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 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买方项目经理部除 物资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标的物进场的依据。6.3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

10、付款的,必须经买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 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买方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买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 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6.4买方项目经理部公章(方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 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6.5卖方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卖方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卖方无法结算、 付款,由卖方自行承担责任。第七条交货地点、日期和方式7.1交货时间:卖方于 年 月 日之前运至交货地或具备交货条件。在具备交 货条件时买方发出进场通知后 5 日历日内卖方须将货物运达交货地点。卖方发货前 应及时通知

11、买方,以便买方做好接货准备。卖方不得因买方要求卖方延期交货而向 买方提出索赔。7.2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每批供货需求单上的数量、时间供货,卖方对超出买方实际使 用量供应的货物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 管等。7.3交货地点: 按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7.4卖方在产品交付前对产品的包装、标识、运输、装卸和码放等过程应符合职业安全 卫生与环保的要求,并承担产品交付前的全部责任。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8.1送货单(仅作为货物到场时间证明):货到现场后,由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 负责接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买方的签收仅是货物到场时间的证明,并不作为产品

12、 数量、产品合格及卖方凭此单据向买方结算及索要货款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 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8.2数量确认单(仅作为货物数量证明)及实际完成工程量单:货物到场后需由买方和 卖方共同对产品数量进行测量确认并办理书面的混凝土外加剂数量确认单,对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4 BZTG-042-2011于抽样计量的货物还需注明为抽样计量,双方按抽样计量的结果进行结算。如合同 约定结算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则混凝土外加剂数量确认单并不作 为结算的依据,而是以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卖方应对进场的材料 负责,工程完成后办理实际完成工程量单

13、。混凝土外加剂数量确认单及 实际完成工程量单需由项目物资负责人及商务经理共同签字方可有效。8.3验收单(仅作为货物外观质量证明):货到工地后,买方组织业主(建设单位)、 监理、卖方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外观验收。货物到场卖方不组织现场验收或在进行 现场验收时卖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将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视为卖 方认同验收结果。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卖方应在 3 日历日内更换合格 产品,卖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卖方违约条款处理。8.4数量验收方法为过磅,为方便双方对供应量的核实和需方验收,需方或需方授权人 有权对供应量进行核查,如查出供应量未能达到供方提供的送货单上填写的数量,

14、 则需方对供方的实际供应量将根据查出的实际量值进行确认;且需方有权对所有未 经检查部分按查出的最小供应量进行确认。8.5竣工验收:在进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产品必须通过四方(建设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和买方)验收。 第九条产品质量保证期限9.1卖方对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书日期为准)不少于两年。保修期内,卖方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间予以免费负责维修 或更换,质量保修期的宗旨不能视为卖方对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产品损坏的潜在 缺陷所应付的责任的解除,卖方对纠正潜在的缺陷应负有责任。9.2保修期内或竣工前,产品有质量缺陷,卖方在接到买方或业主(建设

15、单位)通知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解决。如遇重大事故,卖方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在 24 小 时内解决问题或提供替代方案。9.3对于卖方产品在合理使用期内(无论是否超过保修期),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 用户或买方遭受损失,卖方负有完全赔偿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0.1如果未能按规定的时间交货,每天按照合同总额的 5计罚。十天后如仍未能交货, 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卖方仍有应承担上述因迟交货物而产 生的罚金和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10.2保修期内未按合同履约,每天按照合同总额的 5 计罚,七天后仍未解决,买方可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导致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10.3卖方所承担的责任并不限于本合同的总价,卖方应承担由此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 包括买方及第三方的损失。10.4在卖方收到买方的索赔通知后 10 日历日内不答复,应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一切 索赔。10.5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卖方对 买方拥有的债权,卖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买方的书面同意后方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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