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毁损作品原件与著作权侵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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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毁损作品原件与著作权侵权关系 我国自清末从日本引进“著作权”相关概念后,在正式立法中一直使用“著 作权” ,现行立法名称也是 著作权法。但是我国著作权制度并不是典型的大陆 著作权制度, 还吸收了英美法系版权法的不少规则和制度。经过学者们的不懈努 力, 我国已经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但是在一些具体制度方面, 现行立法也体现出它的滞后性和某些缺憾。两个案例均涉及到毁损作品原件导致 的著作权纠纷问题, 而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却有天壤之别。这说 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此类案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对于著作人和物权人都 是不利的。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即为典型的毁损作品原件导

2、致的著作权与物权纠纷问题。X 等五位画 家受 Y饭店的委托,在其宴会厅绘制了一副题为中原之战的壁画,Y饭店在 翻修时将壁画毁损。该毁损行为是否应定性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方面存在极大争 议。本案实际涉及两个问题:一,该壁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二,毁损作品 原件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根据案件事实可以明确的是,X等五位画家受 Y饭店的委托完成的作品属于 现行立法上的委托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 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规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 托人。本案中并未涉及双方当事人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因此作品的著作权归画 家所有。饭店仅是取得了

3、壁画原件的所有权。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 17 条也透露这样的信息,即委托人可以和受托人通 过合同约定使委托人原始取得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现行 著作权法如此规定显然可以切断作者与作品的天然联系,导致学生雇佣枪手为自 己撰写毕业论文的行为合法化, 与著作权法鼓励公众创作的基本精神是严重背离 的。因此,有权解释机关应针对这种“误解”,给予限定,真正保护到作者利益 和相关社会公共利益。 由上所述,画家对壁画是享有著作权的,同时饭店实施的毁损行为是对自有 财产的处分, 因此必然导致物权人和著作权人产生冲突。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 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及法律后果并未将毁损或丢

4、失作品原件的行 为包括在内, 规定的均是对作品做不合理使用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处理该类纠纷 案件时,还需结合民法原理来分析。 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民 事权利即著作权而排斥他人使用的法律,一般的毁损作品原件行为, 并不构成我 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非法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因此,饭店翻修导致壁画毁 损并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饭店无需对著作权人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二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和物权人同为一人。A将原稿送至 B杂志社编辑, 后久未能出版,协商中A发现 B将送审的唯一性稿件丢失。同样,B单位的丢失 行为并没有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十项行为中的一项,将其归入第十一项又太 过牵

5、强。但此时毁损的小说原稿, 其内涵远远不是一般物权法上的物品,它是作 者创作的,包含着作者人格利益的唯一原稿。但是在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 况下,该种行为也只能定性为侵犯了作者对作品原件享有的所有权。作者为保护 自身利益,可在诉讼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毁损作品原件的理论争议 由于毁损作品原件可能会导致作品的永久性灭失,从而作者的著作权利益无 法实现。据此,在毁损作品原件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时,理论上有不同争议。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并存的方式。虽然这 种方式灵活直接, 但随着社会发展, 新型侵权方式也层出不穷。 这就导致法官在 面对某些行为定性时找不到法

6、律依据,进而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所以会出 现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地方的处理结果甚至完全相反。毁损作品原件纠纷这一案 件便是一例。因此,规范和统一法律适用,对于正确定性这类案件非常重要。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它不仅具有人身性还具有财产性。那么毁 损作品原件必然导致依附在物质载体上的作品面临毁损。尤其在一些体现作家高 超艺术水平的如壁画、 雕塑等作品通常只有一个原件。 毁损载体便意味着毁损作 品本身。因此,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这种毁损行为是否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 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在案例一中,公然 毁损壁画,必然导致壁画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在部分灭失

7、情形下, 若被公众看到, 自然会联想到作画的作家,从而可能形成对画家的负面评价,影响画家的声誉。 这就符合了对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是,如果这种改变、切除、 损毁行为只构成对载体的损害,既没有达到损害作者声誉或者作品声誉的程度, 也没有侵害原著作权人思想的表达方式,不属于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畴,而 至多落入物权保护的范畴, 属于侵犯所有权的问题。 另外,版权法高度发达的美 国在衡平作者与物权人利益时, 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 如果视觉作品已融入建筑 物或成为建筑物的一部分, 而该建筑物的所有人希望移除该艺术作品,可以在知 道该作者的联系方式时发出通知和善意联系,如果无法联系到作者,

8、 在收到通知 后 90 天没有自行移除,则建筑物的所有人有权移除。而作者收到通知后,可以 自己承担费用将艺术作品移除并由此获得艺术品的所有权。这样既维护了建筑物 所有人行使物权的自由, 又不至于因移除艺术品而影响艺术家的声誉。这样合理 的规定对我国著作权立法有借鉴意义。 其次,毁损作品原件是否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案例二中由于原稿丢失,致 使作者不能公开发表作品, 有人认为这是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发表权,即决定 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的实质在于作者自己的意愿,即有权阻止他人 未经本人同意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两案例中,作者均以自己的行为同意作品 的发表。画家将壁画所有权卖给饭店, 作者

9、 A的投稿行为均说明作者原意将自己 的作品公之于总。 即使毁损作品原件导致作品不能发表,但这是基于物权的毁损 行为而导致的损害结果, 因此,这种行为并不涉及对发表权的侵犯,直接追究其 物权责任即可。 另外,毁损作品原件是否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 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修改权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第十三 条第二款规定报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对于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著 作权人的许可。对于修改权的限制性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作了明确规 定, 即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 作作品的,视为已经同意对其作品的修改,但是

10、这种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通过以上的规定很容易判断, 我国著作权对于修改权的保护是以作品内容的修改 为条件的, 对于作品原件的损毁行为, 比如将壁画的一部分撕毁, 是不构成对作 品修改权的侵害的,至多构成一般的物权侵权行为。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认定毁损作品原件行为的定性方面时,应该分情况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应考虑到载体所有人处理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到作者的著作 人格权。若是该行为足以构成对作者声誉和作品声誉的侵害,则属于侵犯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此认定 为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如果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和著作权人为一

11、人时,对唯一性作品的毁损致使作 者无法实现著作权的各项权能时,应当认定为物权侵权行为。 在赔偿问题上, 应 该考虑作品原件是否属于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如果具有人格利益, 在追究责任 时应该允许著作权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赔偿的数额, 要充分考虑作品恢复 的可能性、 作者付出的劳动、 对作者精神的损害程度以及作品潜在的价值等,予 以合理的赔偿。 另外,针对一些有重大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在著作权人与艺术品原件所有 权人分离时,对于原件所有权人的物权处分行为可能会导致重大艺术品的毁损, 而此时著作权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只能眼看重大艺术品被损毁, 无论对 于国家还是艺术文化都是一种重大损失,为避免这一情况,可以采用以下做法, 一是通过协议的方式由著作权人和物权人约定对作品原件的使用条件;二是通过 有关立法,明确规定物权人处分该作品原件时需尽合理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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